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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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崔建远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

崔建远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 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 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 关系合同理论 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 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 合同契 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 3.

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 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 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 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 (一)含义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 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5.产品责任 五、合同原则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

六、准合同 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英美法:quasicontract≈不当得利 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 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

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 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 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 B.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

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 B.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2.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 A.交付主义: B.合理分担主义: C.债务人主义: 《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 (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 A.确定的有偿合同: B.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有偿/无偿≠双务/单务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