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爱爱被判三年 “房姐”龚爱爱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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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榆林10月31日消息(陕西台记者何磊)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日上午10时,榆林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二审公开宣判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在自己拥有合法的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他人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该虚假户籍从事活动,还利用在北京市购房的机会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并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认为,原审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其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这些理由,榆林市中级人民医法院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9月24日,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9月29日上午,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龚爱爱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通过靖边县人民法院向榆林中院递交上诉状,该院依法决定予以受理。

10月2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将于10月31日上午10时在靖边县人民法院二楼大审判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