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孟钢 奇冤:新乡政法委书记孟钢被抓了 但孟钢指使公检法一手制造的冤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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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0年千文利因位于焦作市武陟县的龙源国际学校学校转让,与新乡奇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王宪堂.董方)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协商不成,2012年底

2010年千文利因位于焦作市武陟县的龙源国际学校学校转让,与新乡奇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王宪堂、董方)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协商不成,2012年底王宪堂勾结孟钢,开始动用新乡公安局经侦支队,千文利被新乡新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列入网上在逃。

对于公安机关不能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

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以下是千文利2012年底向公安部递交的材料,当晚在北京被捕。

在时任新乡市政法委书记孟钢直接干预下,2014年5月千文利一审被冤判10年有期徒刑,2014年8月孟钢被中纪委审查。 ================================================================================== 我叫千文利,原武陟县龙源国际学校股东。

怀着对办学的一腔热情,该学校投入了我近10年的心血,投资800多万元。因为经营和资金问题等多种原因,经全体股东同意,由我对外整体转让。

后经人介绍,将该校转让给买方新乡奇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王现堂、董方),2010年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2012年8月我才拿到合同文本。

无论从合同的内容还是买方实际占有了全部的学校,以及买方付款情况分析我都是受害者。 一、我已经交付买卖的标的物学校,买方全部占有了学校,不存在任何我的欺骗。 《转让协议书》一、甲方转让的是标的物为:52.

1亩的土地承租权,教学楼一栋3800M,宿舍楼3700M,餐厅2050M的所有权,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物,教学设施(依照所列清单)所有权。 买方2010年7月底已经全部占有了学校,交接完毕,已经接收学校两年半,何存在诈骗呢? 二、导致部分外债不能偿还的原因是买方不支付剩余款项。

《转让协议书》二、上述标的物价格为723.7万元。 如果买方将上述款项全部给我,我是完全可以付清我的债务的,不会影响买方的任何经营行为。

在双方协商购买学校的时候,我已告诉了买方我的债权债务。买方是很清楚我的全部债务的,可买方仅仅支付了446.7万元。导致我的部分债务没有履行。 三、买方恶人先告状,诬陷我诈骗。买方真正目的是:买方想不履行合同,想单方和武陟县龙源镇西石寺村解决土地转让问题,以得到不支付我相关费用和剩余的费用企图。

《转让协议书》五、该协议签字生效后,千文利应当将其与武陟县龙源镇西石寺村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为乙方,或协商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费用由甲乙协商解决。

待土地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乙方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千文利。 按照上述约定,我帮助买方办理上述变更,或协商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双方的事前约定,买方先给我800万用于清理债务。

待买方将学校做房地产开发,另外给我若干干股或现金300万至500万元。 可是2012年8月,买方王现堂让董方来武陟龙源镇西石寺村解决土地转让一事,村委会班子让董方将与我的债务及其它附属物的纠纷清理完再办理其它手续,导致其目的不能实现。

双方的矛盾激化。2012年10月由于王现堂不承认我转让给他龙源国际学校一事,拒不向西石头寺村委会交土地承包款。

致使西石寺群众代表非常气愤,一致要求村委会解除和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让出让该宗土地。 买方就想将我踢开,直接和村委签订合同,在其无法实现目的,不想支付转让费用和剩余的费用的企图不能实现情况下,怀恨在心,通过关系向新乡公安机关举报我诈骗,想通过公安机关之手来达到其非法目的。

新乡公安机关违法办案地方: 对于公安机关不能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

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可是新乡公安局经侦支队,明明知道: 1、双方有合同; 2、属于合同纠纷; 3、该案件我是受害者,买方已经接手学校; 4、买方没有付清全部款项。 可仍然还受理该案件进行非法调查。

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该学校地址在焦作市武陟县,所有的行为都是在武陟县,可新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竟然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非法介入、受理、调查,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的规定。

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极易铸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严重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 所以,我强烈要求新乡公安机关,不能听信买方信口雌黄,颠倒黑白,不能受到骗子的蒙骗,被坏人利用!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撤销案件,严惩违法者,维护法律的尊严。 恳请领导予以高度重视,监督法律执行,对违法者予以追究! 此 受害者:千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