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钢案例 新乡政法委书记孟钢被抓了 但孟钢指使公检法一手制造的冤案还在

2018-02-21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一)千文利所签订合同整体真实有效且已经基本履行了合同,不能将合同存在的部分瑕疵作为整体上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 一般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看合同整体或者主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而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不能以合同部分内容的瑕疵而得出合同整体或者主体内容的虚假,从而错误地认定成立合同诈骗罪.1.千文利所签订合同整体有效且已基本履行了合同 一审判决业已查明,2010年7月16日龙源国际学校的创办人千文利与新乡市奇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利公司)副经理董方签订转

(一)千文利所签订合同整体真实有效且已经基本履行了合同,不能将合同存在的部分瑕疵作为整体上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 一般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看合同整体或者主体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而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不能以合同部分内容的瑕疵而得出合同整体或者主体内容的虚假,从而错误地认定成立合同诈骗罪。

1.千文利所签订合同整体有效且已基本履行了合同 一审判决业已查明,2010年7月16日龙源国际学校的创办人千文利与新乡市奇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利公司)副经理董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千文利将龙源国际学校所在的52.

1亩土地的承租权、该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餐厅的所有权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和教学设施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奇利公司。

根据该协议,奇利公司分别支付了341.7万元、40万元、80万元转让款。由于该学校还有另一投资人闪佳佳及其投资341.7万元,为了无障碍地将龙源国际学校转让给奇利公司,其中的第一笔341.

7万元没有经过千文利之手而是由奇利公司经由武陟县金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直接转到闪佳佳公司的账户内从而使其退出,这是千文利实际与真实履行合同行为的具体体现。

而且,根据合同,奇利公司撇开千文利而与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进行谈判本身,也从侧面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至于奇利公司与土地所有单位谈拢谈不拢的问题,只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在合同可以预想的范围之内的问题。

闪佳佳退出后,千文利个人实际上已经整体上拥有和实际控制了龙源国际学校的所有权及相关附属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而从整体或者主体内容上看,其与奇利公司所签定的协议或者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 对于合同的担保也能保证本案所谓的受害人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保障合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本案中,为了避免合同交易失败,形成交易损实,受让方与千文利约定专门要求陈清虎作为担保人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保证交易安全,本案受让人若有合同交易失败形成损失,可以向陈清虎主张担保责任。

现在受让人并没有向陈清虎主张权利,从一个侧面说明存在受让人自认为没有受到损失或者其认为千文利合同主体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可能性。 到目前为止,除了龙源学校的一座被查封教学楼的权利受限外,学校整体已经为受让方所实际控制,而且即使有瑕疵的这座教学楼也已为受让方所实际控制,作为转让方的千文利实际上已经基本上履行完了合同,但是本案中的所谓受害人按照协议约定所应该支付的转让费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支付。

因此,在转让方已基本履行合同而受让方即所谓的受害人未支付完转让费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判定千文利构成合同诈骗罪,令人费解,不知理从何来。 2.不能将合同存在的部分瑕疵作为整体上存在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 实际上,本案事实的焦点,说到根本上,无非就是那座因为拖欠工程款而被查封、权利受到限制的教学楼。

但是,一个简单而明显的事实是:千文利与奇利公司所签合同是龙源国际学校的整体转让,当然包括但绝不仅仅只是这一座教学楼的转让。

上文已述,协议或者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了龙源国际学校所在的52.1亩土地的承租权、该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餐厅的所有权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和教学设施的所有权。

就是说,该案中的合同应该是指龙源国际学校的转让合同而非其中的一座教学楼的转让合同。合同诈骗罪之“合同”,一般而言,应该从合同的整体进行观察,若该合同从整体看是虚假的,从性质上讲实际上并非“合同”而是诈骗的道具,这才能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条件。

但现在的事实是,整体的龙源国际学校的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是真实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将整体的龙源国际学校的转让合同理解为只是其中一座教学楼的转让合同,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导致的严重后果是将只是存在合同瑕疵与民事纠纷的问题证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将合同一部分内容的瑕疵当作整个合同的虚假,并错误地认定为千文利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种判决的另外的显性后果是,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但一审判决书仅仅以“数额特别巨大”的笼统表述了事,而没有明确认定本案的诈骗数额到底为几何。这种判决的逻辑结论只能是,合同诈骗犯罪人愚蠢到为了仅仅存在瑕疵的教学楼这一粒芝麻,却情愿付出整个龙源国际学校这一颗西瓜的代价。

而且,本案合同部分内容存在的瑕疵也是事出有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千文利是以此为手段实施诈骗。因为,首先,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千文利知道查封事实存在,知晓工程款欠款仍然是189万元没有改变。

第一,千文利自2008年初开始不再参与学校经营,包括对外欠款偿还情况在内的相关情况有可能难以准确及时掌握。

第二,闪佳佳作为学校经营者也不确信千文利知道查封一事,且闪佳佳也有义务偿还学校欠款。第三,退股必然涉及到对外债务、债权的重新分配,80万元明确写进了退股协议,形成了证据事实、义务分配事实,千文利没有理由不相信闪佳佳声称的80万元即可结束与宋长星纠纷的说法。

其次,土地承租权纠纷也只是合同所当然包括的内容,属于合同所应当预想的部分,不影响合同整体的真实有效性与可履行性。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不可否认,由于龙源国际学校其中的一座教学楼被查封权利受限制,致使本案中合同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合同整体的真实性有效性。

合同诈骗罪之隐瞒真相,也只能是就合同的整体与主要内容而言,而不能仅仅以其中部分内容的瑕疵而得出整体行为的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从而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理清本案的性质,就必须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将关注点聚焦于龙源国际学校整体的转让上而非合同内容的一个部分上,不要让其中一座教学楼转让的瑕疵这“一叶”而影响到对案件整体这一座“泰山”的性质的判断,否则,必然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