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社科院 张斌(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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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原来我们在这个课题之前,或者在这段时间之前,我所关心的电子商务问题是跨境的问题,电子商务导致的国际税收管理规则方面的一些变化,还由美国.

  原来我们在这个课题之前,或者在这段时间之前,我所关心的电子商务问题是跨境的问题,电子商务导致的国际税收管理规则方面的一些变化,还由美国、欧盟等等这些电子化比较早的国家,有税收政策,等到中国电子商务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中国的电子商务问题它有自身的特色或者不太一样的地方,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就不多给大家介绍了,相信前面这么多业内的专家都做了很好的阐释,首先可以看到发展非常快,如果2013年我们预计的话,按照一至九月份的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和社会消费者总额的增幅我们测算了一下,大概是能到7.

5%,网络零售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7.5%,黄色的线是这个变种的发展,虽然从绝对额上来看,电子商务这一块的比重并不算太高,现在还没超过10%,由于它的迅猛发展,更多人看到了未来的前景,这段时间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从各个角度的关注,变成一个热点问题,我经常接到电子,记者说你认为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这时候我就一两秒钟不知道说什么,该不该征收怎么征,似乎前提就是有问题的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说首先我们看待一个产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对这个产业本身一个定位,这是我的一个粗浅的总结,至少说在促进消费方面,麦肯锡的报告说,增加就业鼓励创业尤其是灵活的就业和劳动参与率、中小企业的转型、小批量定制、外贸的B2C、城乡布局、经济运行方式、大数据、专业化分工与按需生产,大的消费者信息被混在一起,按需生产实际上会改变整个的我们经济和社会结构,有人说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少在税收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可以把它认为是未来带动中国未来长期或者中长期甚至眼前就会有重大作用的驱动力量的话,那么电子商务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包括GDP质量的提高,结构的调整,很必然会带来税基的扩大了税基质量的提高,会带来更加稳定的长期的稳定的税收收入和税收增长,这是最基本的判断。

在这判断之上,我们还是要回到眼前的问题上,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很多记者提的问题,您认为应不应该征税,在中国的现行税之中一直都是在征税的,一直是试用现行的体制,所以在中国没有一个电子商务所谓免税的问题。

第二,我们说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有巨额的漏税,甚至有人做出了上千亿的估算,这个问题到底应该怎么看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电子商务大家都知道,至少按照分类看,分为B2B、C2C、B2C三个部分,B2B占了很大的部分,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税务登记、核算,纳入到税收征管的力度是很强的,这一部分就算有税收的流失也是一个传统的税收问题,不是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带来的,至少他在传统的框架下通过帐簿,通过传统的税收征管是可以比较有效的管理。

所谓的B2C,京东、苏宁、一号店等等大的B2C的厂商,对B2C的管理,大量的企业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相关的企业有线下的实体店也有线上的店,一个是线上,一个是线下,税务机关不可否认,税务机关尤其是一些地区不同地区的重视程度上不太一样,对线上的这部分交易如何像线下交易一样,向他们征管,这是他们面临的一个问题,总体上来看这是一个或者说这是传统的税收征管的问题。

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框架下,我做了这么多年税收,到企业去查账去,怎么发现你的企业有线上的交易,这个方法跟我们很多传统的线下交易中在消费者的层面就直接收现金,不入账,其实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采取传统的方法是可以对它进行相对有效的征管。

如果一一这么分来看,我们看大家讨论比较多的可以用一个就是C2C,所谓大量在淘宝集市上开店的小型企业,很多在线下有实体店在网上开店,还有没有登记的,利用自己的住所居住地进行的兼职的、零星的或者全职的个人和的交易或者个人经营的行为。

现在C2C这部分,应当说好像是在税收征管中相对空白的地方。但是如果我们从实际税负来看,我们应该注意到有一个规定,我们现行的税法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有一个每月两万元,规定了每季度6万元起征点的规定,每月两万月或者每季度6万元以下,如果你不足这个比例,你是不用交纳增值税的,我们可以看到C2C之中几百万家小的商户,有大量的小的交易,有94%的企业我们如果把月两万,季度六万调成年度24万的口径来算的话,它大概达不到年24万的标准,如果考虑到波动的话,他可能有些月份有些季度可能会超过6万,或者超过2万,但是如果按年度来看,平均一下90%多的商家是达不到这个标准的,即使他们交税增值税营业税也是在起征点之下,对于起征点之上的6%的商家,他有1600个亿的交易额,因为这部分的规模也不大,我们说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是3%,,如果再考虑到城建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整个扭转费的部分也就在50亿到60亿之间,这个测算中我们还假设在淘宝中的6%比较大的店,完全没有交税,实际上我们都注意到很多电商在线下都有实体店,已经在管理,这部分线上的如果他如实地记录帐册已经交了税。

我们知道2007年和2010年的两个税案,尤其是武汉的我的百分之一的店,税务局开了一个罚单,给了一个补交税款的同志,实际上就是把线下的补到了线上,这些大店如果线上线下都有的话,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在征管的框架之后最少征到了一部分的税,这是我们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漏税的规模有多大,我们到C2C大概就是这么一个数字。

第三,所谓的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的问题。其实很简单,第一如果真的说五六十亿的规模,如果这个规模测算的相对准确,这个规模不足以造成线上线下规模的失衡,因为这个量不大。另外一方面就中国的实际来看,我们也会注意到没有所谓的线上交易这部分,我们大量的面对消费者的那些小规模的传统的企业,尤其是收受现金的,不开发票的零售业,实际上在传统的模式下也存在着大量的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尤其帐册监管不全,往往会采取核定增收,实际税负要比名义的税负要低一些,完全按照税法百分之百交足了税了,线下一点没交,其实线下并不是完全这样的,线下本身也有一个传统的税收征管的正常的,因为它的成本非常高,又非常的分散,而且信息交易量比较大。

在前面三个基本判断之上,我们说又联系到我们对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对中国的电商征税有三个思路。各方面有三个思路。

第一,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因为本质上讲了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的体制本质上是一个征管问题,管到管不到,所以说第一种思路是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收入征管,它包括加强对B2C的线上交易的监管和C2C没有税收登记的监管,努力地做到有力竞争。

这一点观点对提出一种措施,强制性的工商登记,比如通过大数据的获取,通过交易平台的代扣代缴,通过数据对交易量的控制,实际上可以看,很多人说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其实这个冲击有人说是不利于税务征管的,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依托支付平台的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变化,其实是有利于税收获取相关信息的,如果说我们讲强制性的税务登记,交易平台代扣代缴,通过服务器获取大数据,通过控制支付环节来进行监管,如果采取这方面,我觉得会造成实质性的东西,你线上做不了这些,线下都能做下来,线下该新型交易的新型交易,该不开发票不开发票这样会造成实质性的不公平。

实际上应该线上该怎么管就怎么管,线下也要进行管理,把3%全部由平台代扣代缴这样也不行,如果恢复到现金代收的程度这是一种倒退,平台最后又回到传统的平台,监管不到位,实事求是地讲,我们说这种监管思路对于做税收的人来讲很有吸引力,利用大数据非常快捷低成本地实现了应收尽收,长远来看还是要慎重一点。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稍微我们把眼光放长远一点,随着线上线下的融合,我们分不清楚什么是完整的线上交易,什么是线下交易,我们如果进行融合之后,绝大部分交易都已经纳入到交易的平台中税务机关这时候获取大数据,几乎可以实现对所有经济活动的一视同仁的监管,这时候税务局真的就是做到了高效低成本,而且应收尽收,这时候税负可以大幅度下降,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其实从税务机关本身的立场来看,也应该鼓励电子商务经济学的发展,实现最后真正尽可能广泛的大数据覆盖,以大数据为基础改造我们的生产,这会更激动人心。

另外,根据中国的现状,我认为要三个要点,第一要看到实质公平,我们讲不是税制的公平,3%、17%的公平而是要看落实到税收征管之后,各种业态线上线下交易之后实质公平的状态。第二在实质公平的情况下,我们要做到税收的中性,并不特意强调优惠,线上线下公平应该保持税收中性,在这个中性下完善税制。

刚才提到了2007年“彤彤屋”的税案,2011年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我的百分之一”淘宝店税案,其实它可以在原来的框架下加强对B2C儿童是对C2C比较大的实质上的B2C的交易进行监管。

另外它同时税务机关要整个适应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形式的调整,这是一个问题,我们现在不是否认在那6%中有一些实质上应该交税,交易额非常大,不是说对他们完全免税,而是说税务机关通过他们的手段可以在这方面进行监管,进行相应的处罚,我们有相关的案例。

另外一个问题,比较敏感的问题,关于C2C那些没有线下实体点的,明星个人的税务登记问题,你税务登记之后就会纳入到劳动机关的管理范围,你登记之后按照税法的规定比如说我没有达到两万元或者季度六万元的起征点我是不是不申报了,就是没有也要零申报这是你的义务,你告诉税务局这个月多少,只不过你不交税没有起征点而已,后面跟着就是申报,相对来讲C2C中大量的所谓的商户,可能是兼职经营,他可能花点时间打理,一个全职的母亲在家里做小生意补贴家用,或者是获利获,或者是旧货交易,这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认为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原来在税法中有一个农村流动商贩免税务登记,没有固定地点的。

相对于这个规定我们说能不能未来我们通过修订相关的法律,对于符合条件的这样一些不仅包括网上交易,网下也一样在城市里摆摊的一样,对这部分我们讲规定一个免除税率规定。

伴随着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我们一直没有对这个自然人税收制度进行规定,比如说我们建立了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这个问题大部分有解决了,我作为一个个人,我18岁之后可能就自动有了身份证号,就是纳税登记号,这时候所有人就普遍登记了,那时候我就直接拿这个号报,这个事情就单独加一个登记的环节,如果实现了普通登记制,个人就不需要了。

另外我们现在也清楚现在的C2C平台,更多具有孵化器的功能,如果你想把企业做大,那么你要去上天猫,或者独立的发展,更多的人想要开发票,你还要开专用发票成为一般纳税人,现在的很多的设置实际上已经有一个鼓励税务登记索取发票的功能,所以我们要把C2C看成一个孵化器的话,我们鉴于对于C2C标准之后我们免予这个规则,对于符合这个条件但是又没有完全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这一部分,我们建议也给予一定的鼓励登记和税收优惠措施。

第三,我们在登记的基础之上,不要把电子商务单独拿出来说做什么优惠,既然我们重点是小微企业,我们重点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并不需要针对网上交易,我们是不是可以把起征点的标准进一步提高,但是这个标准提高不是针对与网上的,而是所有的小微企业都可以统一适用。

完善对全部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就进一步完善针对所有小微企业的社会优惠政策,这是一种思路。第三种思路,既然电子商务这么重要,我们要不要税收优惠,给它优惠,等于说另外一个尺度了,我们再给他额外的优惠,按我掌握的材料来说,国办发的2005年的2号文,有一句话叫做抓紧制定促进电子商务的税费优惠政策,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我们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非常明确的,尤其是零售的税费优惠政策,随着线上线下的融合,你很难区分什么是线上和线下,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也很大,我们还是建议要着眼于小微企业而不是电子商务来出台一些政策,比如说刚才提到的免于登记,提高起征点,还有一个我建议可以研究,能不能设立一个综合计征率,超过了起征点没有达到年收受额一百万或者一百五十万规模的小微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是小微纳税人,按照这些税法要交增值税还要交个人所得税,还要交各种各样的政府性基金,各种各样的收费,这种无偿性质的,能不能设置一个综合竞争力,比如说4%,5%,交纳之后为这个企业交纳了费用,这种无偿性的政府的税费,一次性征收,核定征收完了之后,我们设四个点或者五个点,有几个点是增值税,有几个点是附加的,有几个点是个人基金的,这个机关说完之后,政府机关内部,该入地方库入地方库,该入中央库入中央库,这样的话,小微企业的负担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法对线上优质进行优惠,我们还有很多额外的扶持政策,我们在中国的框架下我们对偏远地区农村地区,三四线城市用政府补贴和政府投资的方式,完善宽带,上网的基础设施,这是一个必要的非常重要的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性的投资,另外比如说农村地区我们比较薄弱的地方,我们是不是对农村地方电子商务有针对性的一些优惠,比如说在农村地区提供网络运营的服务,你可以加速折旧,甚至说你的收入我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比如说除了运营商就是电信基础服务的运营商,偏远的快递的网点,你也可以说对于某些地方的快递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增值税,或者不计入增值税等等。

其实有很多的上下游链条的重要的政府可以做的事情,包括税收问题,也包括政府的补贴,政府公共服务的购买。还有包括农村地区的上网,是不是政府可以定向地进行补贴,上网费减半等等,其实这是会有很大效率。

最后一个问题,其实刚才我提过,电子商务的问题,我最早接触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问题,包括两方面,一个就是跨境的直接电子商务,就是说不需要有形货物的运输,也没有通关的环节,欧洲人在美国下载一首歌曲,给他交一笔费用,这费用怎么收,美国说不要收关税也不要收增值税,欧洲人说免关税可以,增值税还要收,未来中国也面临这个问题,我就说中国的iPhone、iPad用户在APP下载中如果是收费的话,这个挑战是给谁了,中国政府在这方面怎么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电子商务发展,进入环节交关税还要交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在我进口商是个人,海外代购,谁进来弄好了,这个叫商务税,是不是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很大的冲击,跨境电子商务,一般是对海外消费者直接的是外贸B2C的发展,我们也是一个进口国,这一块也是未来我们在重视的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其实挺有意思的,这涉及到跟电子商务 ,但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对它很有影响的话题,就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了税源和消费体的背离,最典型的就是增值税消费税,我到当地超市买个东西,超市和我的居住地之间基本上在一个地方,我对超市征税这个税就是当地的没有问题,如果是一号店,贵州的消费者在京东买个电脑,这个增值税是谁的?这个增值税是贵州的还是京东的注册地的是江苏的还是北京的,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现在就存在,涉及到一个25%的增值税在地方之间的划分问题,未来我们都知道以改增支后,会进行调整,希望在地方开征零售税,它占的总额会进一步提高,这种税源和消费者背离的情况会越来越严重,会对整个金融的财政体制产生很大的冲击,这其实是我们应该引起重视的。

我们注意到最近阿里研究中心发顺逆差的图这是我们关心的一个问题,哪些省份我发出的通过电子商务我卖到外省的比我省内消费者买进来的多,这个咱们看来是交易量我们看的是税源,我们看的是税收的重新的分布,这个分布未来会对分税制的调整会有很大的影响。

最后总结一下,我认为第一中国的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在中国现阶段来看,更多的是税收征管的问题。第二税收征管问题重点在现行的B2C的环节下,它的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如何对线上交易进行征管,如何利用一些手段进行征管,对于我们讨论比较热的C2C部分,我们应该尽快地明确一个豁免登记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让制度稳定和透明,以此来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

再有一个问题,大家重点应该关注从电子商务征不征税这些问题解决了之后,真正大的问题我认为是后面的几个问题,涉及到国家的税收权益,涉及到我们未来的基本的通关规则和外贸发展,还有一个是基本的分税制体制,电子商务的冲击和影响。最后再重理一下,我是了解的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调整,以及对电子商务是充满着憧憬的,如果真的代替了大数据的话,其实税务局可以取消了。

主持人:

太精彩了,讲到最后的时候,实际上说到一个,就是真的像电商征税可能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电商的也可能真的有可能是线上的一个电商的纳税的水平,实际上未必比线下要低甚至可能还要高,因为交易的能见度是远远地高于线下,包括它的渠道它的数据,渠道的掌握等等。

前面几位一共五位专家给我们带来了非常精彩的五个方面的价值分享,也是我们如果做一个小小的提炼的话,可能有这么几点。一,刚才讲的像电商征税真的是一个伪命题,真正的命题是像APP(英文)这样的电商领域,B2C和C2C的征税还真是个伪命题。

第二点,电商的纳税水平,线上未必比线下低,如果有一天数据能够支持的话,我相信不是特有的现象。第三,专家也讲到,我们的经济需要转型,我们的企业效率效能需要提升,我们的产业需要创新,电子商务也好、互联网也好,其实恰恰是中国创造,中国创新的核心竞争力的要素、动力、生产力加生产关系。

第四,这也让我想到一些典故,或者也不是说典故,就是一个存在的情况,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沿海渔民在打鱼的时候,渔网真的是要一网打尽的,对国际渔业的一些规定,或者很多其它国家的渔民也不是所有,他们渔网的尺寸是有一个标准的,不是所有的鱼都要打,尤其是小鱼不能打的,放在小的经济里面也是这个道理,无论是小微企业还是个体经营户,都需要给它土壤,尤其是创新的还比较小的处在边缘状态的,这样一些业态的组成部分,是必须要给它空气,给它土壤,给它水分,给它营养,让它能够生产,否则离开了这些小微状态的这样的一些经济的成份跟大的经济体是融合不起来的。

我们经济现在这样了怎么怎么办,我作为一个对经济一无所知的非常业余的门外汉,我天天都在想,我开车的时候还在想,这问题挺简单的,让银行业的利润从一万个亿变成一千个亿,让能源行业的利润从几百亿变成一百个亿,我们的经济就火起来了,我们的微循环就松绑了,这不简单吗?其实改革很简单。

还有一个是受张主任启发,因为他讲到羊毛出在猪身上,实际上不同经济的业态背后的话语逻辑和价值逻辑是不一样的,传统逻辑是羊毛出在你身上,普罗大众也好,消费者也好,羊毛出在猪身上,但是可能有关方面是大羊也好,小羊也好,所有的羊毛都要下来,可能就会损害到有关方面的利益,损害这两方的价值,会创造新的价值,免费以外的,另外新产生的价值,不同的经济形态,无论是工农经济、新兴经济,无论是互联网经济还是什么样的,我们是不是可以从羊毛里做一个分析,做一个转换,为什么大家会聚集在一起,有些问题我想还是可以理解。

非常感谢前面几位专家,后面最精彩的部分交给荆林波来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