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骨疗伤壮士断腕 对司法腐败刮骨疗伤、壮士断腕 时不我待

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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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法院,老百姓是有了矛盾纠纷讲理解决问题的地方.法官是居中裁判以实现公道和适用法律的,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的人.要求法官是讲理用法的范者.法院就是为治理社会百病的医院,法官就是治理社会疾病的医生.刮骨疗伤壮士断腕 对司法腐败刮骨疗伤.壮士断腕 时不我待法官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都代表着国家,都对社会产生影响,对这个时代产生影响.法官的文明组成了法院的文明,法官的整体素质构建了法院文化,而一个法院培养塑造的骨干精英就能左右这个法院的走向,法院的工作质量正无形的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方方面

 法院,老百姓是有了矛盾纠纷讲理解决问题的地方。法官是居中裁判以实现公道和适用法律的,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的人。要求法官是讲理用法的范者。法院就是为治理社会百病的医院,法官就是治理社会疾病的医生。

刮骨疗伤壮士断腕 对司法腐败刮骨疗伤、壮士断腕 时不我待

法官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都代表着国家,都对社会产生影响,对这个时代产生影响。法官的文明组成了法院的文明,法官的整体素质构建了法院文化,而一个法院培养塑造的骨干精英就能左右这个法院的走向,法院的工作质量正无形的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方方面面。

刮骨疗伤壮士断腕 对司法腐败刮骨疗伤、壮士断腕 时不我待

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既是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坚守着,更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苦行僧!行政腐败不可怕,官员黑暗不可怕,社会有了缺陷不可怕,只要司法这一防线不坚实不溃,则能扭转乾坤。而一旦司法这一防线崩溃,则这个国家的强大无从谈起,大厦将倾,何谈复兴!

刮骨疗伤壮士断腕 对司法腐败刮骨疗伤、壮士断腕 时不我待

曾几何时,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系统,与行政腐败攀比并肩而行,问题越来越严重。最高法院发出了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高呼,并要求以刮骨疗伤的精神、壮士断腕的气魄,严惩违纪违法(犯罪)的司法人员。太及时了!让广大民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希望,这个国家有了希望。

刑乱国,用重典:对于祸乱国家法律的司法腐败分子,就应该从严从重处罚。

下面,我从陈述几天前举报的一起涉嫌枉法裁判的典型实例,论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的必要性、紧迫性。

某法院受理新疆某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草)诉阿克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兰不红(化名)独任审理,其要求追加杨某杰为被告。后2017年1月16日在杨某代理人(笔者)一同参与下第二次开庭。

2017年3月2日某法院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2017)新3124民初1号书面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某、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金草支付商砼款160495元 二、驳回原告某商混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50元,由杨某、李某负担1668元,原告新疆某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82元。(落款时间是2017年2月8日,把判决时间提前是为了不超审限)

2017年3月2日,某法院通过最高法院主管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2017)新3124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某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砼款160495元 二、被告阿克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在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金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50元,由李某负担。(落款时间是2017年2月8日)。(通过互联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号可以查看网上判决)笔者已经举报并认为应待涉嫌枉法裁判罪被举报全部处理后或者由纪检委等证据保全后方可删除)

杨某向某法院递交该案上诉状时被兰不红拒绝不让上诉,后经双方发生剧烈争吵后,兰不红说:“到这个星期五满上诉期”,后才能上诉。

二、兰不红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理由:1.对杨某不承担民事责任兰不红是明知的。根据送达的判决书内容:(1)在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时对李某出具的有实际施工人和承包性质内容的《承诺书》、李某单独与金草公司(化名)达成和履行购买商砼即混泥土和的买卖合同以及结算价款出具欠条等给与了肯定(见送达的判决书2页-5页),即形成了了李某包工包料转包工程和实际施工的证据链;(2)、送达的判决书第6页第17行确认了杨某将涉案工程交李某施工的法律事实(3)送达的判决书第7页第3行-7行另查明了李某承诺对工程安全、质量问题由李某全权负责,所造成损失与杨某无关的事实,证明李某转包了工程实际施工的事实。

(4)送达的判决书第7页第12行-13行在明确认定了杨某由将工程转包于李某,李某是实际施工人。(5)第8页第17-19行,确认李某是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

所以,从送达的书面的(2017)新3124民初1号民事判判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兰不红对杨某不应承担支付商砼款的民事责任是明知的。

2. 兰不红在送达的书面的(2017)新3124民初1号民事判判书中由捏造事实的行为:该书面判决书第8页第14行-17行:“被告李某在实际施工中,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李某指定的地点供应商砼,被告李某是代表工程项目经理杨某与原告发生的商砼买卖合同”。

(1)如前所述,同一份判决书已经查明宏城公司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形式将工程承包给了杨某,杨某又将同一工程转包给了李某,即杨某与李某是工程转包关系,即使宏城公司将工程转(分)包给杨某、杨某再转(分)包给,但并不影响李某作为买方与原告形成的商砼款买卖关系的成立、履行,更不影响李某支付商砼款的民事责任。

李某与原告金巢发生买卖商砼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与杨某发生转包工程债权债务关系。杨某与宏城公司发生转包的债权债务关系。

或者李某越过杨某直接与与宏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工程转包行为与施工代理(包括买卖材料等行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李某不能同时与杨某发生包工包料的工程转包关系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又是代表杨某进行施工的代理人,李某要么是转(分)人(实际施工人)要么是代理人(代表人),在法律上二者只居其一。

转包工程后,李某是转(分)包人既工程实际施工人则自己是老板,自己有权独立订立和履行买卖合同;如果李某是代表杨某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和履行合同结算、支付商砼则与杨某是雇佣关系,其代理行为需要杨某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2)要认定李某是杨某该工程项目的代表(代理人),要有杨某委托书或者杨某,而兰不红在开庭时没有任何人出具这样的证据或其他能够证明代理关系的证据。也就是说,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是杨某的工程项目代表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兰不红只不过耍了法官的大牌脾气自己赤裸裸的自己编了这样一个事实。

(3)兰不红判决杨某、李某一同承担支付商砼款的民事责任,就否定了李某是杨某的代表人的代理法律关系。因为如果李某是代表(代理人)杨某从事订立商砼买卖合同和履行,那么商砼款依法由杨某承担而不由李某和杨某共同承担。

(4)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兰不红也认定了杨某将工程转包给了李某,就应该依法判决李某承担商砼款支付的民事责任,判决杨某、李某2人支付商砼款也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5)该书面判决书在第7页第10行-24行判决宏城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A、是宏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杨某,杨某又将工程转包给了李某;B李某向金草出具的欠条只有李某签字,没有宏城公司加盖公章确认;C、宏城公司也从未向金草支付过商砼款(;D、自始至终宏城公司未与原告(金草)发生过任何买卖合同关系。

按照该判决观点,杨某将工程转包给了李某,则李某不是杨某雇佣的员工,也没有在商砼款欠条上签字,也自始至终没有与金草发生商砼买卖关系。

道理是想通的,宏城公司不承担支付商砼款的责任的判决理由同样的适用于杨某,兰不红在同一书面判决书同样应当判决杨某不承担责任。然而兰不红判决宏城公司不承担责任是一个标准与判杨某承担责任的是另一种标准,其对宏城公司和对杨某判决的理由是矛盾的。体现了兰不红作为判官的肆意妄为,为达到判决杨某承担责任的目的在同一判决书中适用双重标准,足以证明兰不红枉刻意法裁判情节的严重性。

(6)、挂靠关系是连带责任关系,这是起码的法律常识,即使是没有审判经验的法律学生都清楚,久经沙场的老法官更当然是清楚的。而根据该判决书第7页第27行-第8页第1行:判决杨某的另一理由是:杨某与宏城公司是挂靠关系。

那么宏城公司与杨某是连带责任,判决杨某承担支付商砼款的责任,就应当判决宏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是判决结果是宏城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样证明兰不红要谁死要谁活,不是看法律而是看她的心情。看出枉法裁判的情节是何等的严重!

(7)如果兰不红是个法盲、白痴,那么该判决书第5页第1行-第6行,“被告杨某辩称(实为代理人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杨某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原告起诉杨某的主体不合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杨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不是杨某的代理人,也不是宏城公司的代理人,该买卖合同关系对杨某不产生约束力,杨某不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上述杨某的代理人说的很清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杨某不是买卖商砼的当事人,李某也不是杨某的代理人。

简单的法理已经讲的疫情而粗,兰不红为什么在杨某一不是合同当事人,二李某不是杨某代理人的情况下判。仍然一意孤行的判决杨某和李某承担共同责任呢?充分体现了兰不红“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专横。专横就是一种滥权枉法!

(7)根据该判决书第7页第11行-13行判决理由:“被告宏城公司作为承建方将泽普梧桐小区保障性住房的34号、38号楼的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被告杨某承建,后杨某又转包于被告李某”,而该同一书面判决书第8页第8行-15行却转了180度的弯:“双方未明确约定该工程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被告李某承担,被告杨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作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其与被告宏城公司的《内部承包合同》第三款第1条约定:‵该工程材料款、运费、机械费、人工工资、工作赔付、保险等因该工程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杨某)负担,自负盈亏‵。

被告杨某应当对工程中尚欠原告的商砼款承担给付责任”:一、同一份书面判决书前部分第4页第10行-17行对包括了项目经理为于庆春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证据的确认,即否定了杨某是项目经理(其实是否是项目经理不重要,重要的是谁买东西谁付钱是个简单的道理),二、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该工程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被告李某承担,但兰不红作为法官不是白痴,应该比一般老百姓还有法律逻辑思维,既然确认了杨某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独立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逻辑上也不应由杨某承担付款责任,之歌道理老百姓都知道,难道兰不红不知道?,至于李某与杨某怎么结算工程款与原告金草没有必然的关系,兰不红不是初入法官岗位没有法律知识和智商,是当了10多年的法官,而且曾经是该法院书记严李培养的大红人,是该法院的审判骨干,是副庭长,是5级或者4级资深法官。

不从网上公布的相反的判决书,就从该书面判决书既可以反映兰不红在下判决时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玩法律于股掌之间,纳税人养了这么一位白眼狼,玩法的小法枭小流氓!

枉法裁判所涉的(2017)新3124民初1号民事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2017)新3124民初1号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才适用简易程序。该民事案件:一。事实是清楚的,杨某从宏城公司承包了工程,然后转包给了李某,李某与原告金草达成买卖商砼的口头协议并通过接受商砼在送料单上签字。

三、网上判决书与书面送达的判决书的差别

第1页-第6页基本相同。

书面判决第7倒数页第3行是:“2.被告杨某、李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网上判决书对应的是:“2.被告杨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第8页有“3.被告李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自然段不一致民显示刻意而为,岂能说是笔误?!

书面判决将李某、杨某是否承担责任的理由放在一起,与此对应判决李某、杨某一同承担民事责任;网上判决将2人单独分析给出判决理由并分别判决李某承担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见判决书第9页)。

书面判决内容第7页1行-22行:“在庭审中,被告杨某辩称,其本人将承建的梧桐小区二期保障性住房34号、38号楼工程—(杨某从宏城公司转包的全部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李某,但双方未签订协议,虽然被告李某于2012年5月6日书写了《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不能证实杨某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李某的事实,载明的内容是在工程竣工工期延误的情形下,李某向项目部保证完成施工作业,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由李某负担,双方未明确约定该工程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被告李某承担。

被告杨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李某共同承担给付商砼款的主张,有欠条、《内部承包合同》、《承诺书》在案佐证,能够充分证实两被告(杨某、李某)共同对所欠的商砼款承担给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网上公布的判决书第8页却是:“……在施工过程中,杨某又将该承建的工程全部转包于李某,有被告李某于2012年5月6日书写的《承诺书》为证,虽被告李某提出异议,认为该承诺书没有履行,但原告与被告李某进行结算,2013年1月30日出具的欠条与2016年8月12日出具的欠条内容一致,均证实被告李某与原告之间确实发生买卖关系,对原告所述其(指李某)不是实际施工人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原告要求杨某承担给付商砼款的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理由

都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款。在第8页-9页对杨某判决的理由与判决结果均相反的网上公布与送达的书面判决。(书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杨某与李某共同承担责任,网上公布的判决书判决杨某不承担责任),但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是:《民法通则》第84条、106条、108条、《合同法》第159条、第160条、《关于民俗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63条。

虽然送达的书面判决书捏造了一个李某代表杨某施工的事实,但书面判决书下判决的法律依据里没有有关代表人(代理人)李某从事代理行为的结果由被代理人杨某承担责任的合同法上的条款或者民法通则里的条款。在判决适用的法律的几个条款中,没有李某、杨某共同承担商砼款的法条。

   兰不红不是在公正司法,而是在用粗暴、专横的方式宣示“我是法官我怕谁!”的信条。在她的眼里只有关系,没有法律,而正因为她的猖狂为她掘好了坟墓,断送了她的未来。

三.兰不红等人极有可能涉嫌受贿

(1)无利不起早这市供热常理。兰不红和金草法定代表人张建玲或者其他人非亲非故,在没有好处的情况下,兰不红不可能的冒着犯罪的风险枉法裁判

(2)兰不红在莎车县做法官多年,虽然是一般审判员,但了解兰不红的人尤其是当事人都有“他胆子忒大有魄力,男人性格,敢办事”的评价

(3)金草起诉立案时,并没有将杨某作为被告,担心被告李某没有全部履行判决支付欠款的能力,兰不红接受案子审理后才要求原告追加的。

(4)兰不红做出一审判决后,兰不红及书记员孙成光均未电话通知杨某本人和代理人领取判决书,而是一改泽普法院在本县内不适用邮寄送达的习惯通过邮局向杨某送达判决书,为了杨某超过15天时间后不能上诉本案生效      

(5)杨某从老家重庆回到新疆,被通知到泽普法院时兰不红命令在领取判决书的材料商签字,并告知他:“你请的律师不行,不会办事”,并说你判决书邮寄送达超过了15天已经生效不能上诉到中级法院。在兰不红的挑拨下,杨某出了大门和代理律师大吵了一架,代理律师力劝他“不要怕法官,在没有电话通知我拿判决书的情况下邮寄送达目的不纯,因为你的案子没有过上诉期”,后杨某回去找兰不红,和某法院院子里见到兰不红后激烈的吵了一架,兰不红装模作样的回到办公室,然后对杨说:“你的上诉期还没有过,在这星期五递交上诉状都可以”

(6)兰不红是审判员而且是副庭长写判决书是职责内的事(书记员无权改判决书,否则是渎职犯罪),接收上诉状计算上诉期是否超过是书记员的事,可是兰不红却直接阻拦杨某上诉。

(7)(2017)新3124民初1号进入二审后,喀什地区中院在泽普县开庭,开庭后金草的张建玲等几人拥着一家不管二审案件的兰不红出法院的大门(值班室有监控)。

(8)如果兰不红涉嫌受贿,与其关系密切的领导极有可能知道。

所以,兰不红等人有受贿才枉法裁判的合理怀疑。

一位基层法官,一位民事副庭长,竟敢如此大胆包天。其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实例很多,这里就不一一罗列。其之所以如此嚣张,与该法院领导们的直接或者间接支持,至少来说有管理的失误分不开的。由于精力有限,如果这一起举报能将兰不红绳之以刑罚,则足已。

以免2件、10件、数件的连续举报。(举报一件就是劳神费力的事情一天10多小时讲究材料,本人的身体状况需要适当休息,每天有事情做挣钱养家糊口挣养老钱也要休息1-2小时)。反腐更多是国家的事情。

(说明:根据以上材料分析,无需二审判决即可处理相关事宜,二审开庭时的焦点是:谁是商砼买卖合同的主体(当事人),谁赢承担责任,即使二审提供了新证据材料,但一审的证据和判决书已经表明兰不红枉法裁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