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贵州省政法委书记崔亚东先生的一封信

2018-02-03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尊敬的崔亚东先生:你好!知道你日理万机,非常繁忙,但希望你能认真地阅读一下这份<再审申请>看看黔东南州法院在原告被告身份都分不清的情况下居然会作出判决,而且这样的判决居然获得审委会通过,一个中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如此,审判委员会的所谓专家素质如此,贵州法制的希望何在?!我愿意为文章的真实性负一切法律责任.我叫徐锡彪,电话是:13908555119.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原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徐锡超,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凯里市万潮镇盐井村田坝组村民,住该

尊敬的崔亚东先生:

你好!知道你日理万机,非常繁忙,但希望你能认真地阅读一下这份《再审申请》看看黔东南州法院在原告被告身份都分不清的情况下居然会作出判决,而且这样的判决居然获得审委会通过,一个中级法院的法官素质如此,审判委员会的所谓专家素质如此,贵州法制的希望何在?!我愿意为文章的真实性负一切法律责任。我叫徐锡彪,电话是:13908555119。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原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徐锡超,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凯里市万潮镇盐井村田坝组村民,住该村民组

申请人 (原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徐小凤,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贵州省凯里市人,凯里市万潮镇盐井村田坝组村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由义巷1号。

委托代理人徐锡彪,凯里市职校老师,系徐锡超、徐小凤之兄。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简儒高,男,1964年7月10出生,汉族,个体户,贵州省福泉市人。住凯里市龙溪巷6号私宅。

被申请人(原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徐锡斋,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凯里市万潮镇盐井村田坝组村民,住该村民组。

被申请人吴维全,男,194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凯里市文昌路上街118号2栋3号,。吴有刚之父

被申请人刘祖惠,女,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址同上。吴有刚之母。

被申请人罗祥凤,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凯里市对门坡新村58号私宅。系吴有刚之妻。

被申请人吴幽,女,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址同上。系吴有刚之女。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欺诈入伙一案,不服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16日作出的(2011)黔东民再终字第7号判决,现在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16日作出的(2011)黔东民再终字第7号判决;

二、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被欺诈入伙资金40万元。

三、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16日作出的(2011)黔东民再终字第7号判决系典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请再审法院审理查明并依法予以纠正。

1、该判决书中连原告被告的关系都没有理顺,在判决书第一页第四行、第七行本来是二审上诉人的简如高、徐锡斋被错误地作为二审被上诉人,第二页第一行本来是二审被上诉人的徐锡超被错误地作为上诉人,第二页第四行本来是原审原告的徐小凤被错误地作为原审被告,如此糊涂的法官,连原被告的关系都完全弄颠倒了,我不敢肯定审判法官是先有审判结果再来审理案件,但其狂妄自大,渺视法律,视法律视审判为儿戏的工作作风可见一斑,我们如何期望其能认真分析证据、研究法律适用;这么严重的错误,在经过审判委员会的时候居然没有被发现纠正,说明审判委员会是何等的草率和形式,作为公平公正最后守护神的法院这样的办案水平和态度,我们如何期望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2、该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一行“经再审查明:福泉市凤山镇七里冲煤矿,证照齐全,有效期从2002年10月10日至2008年10月10日。”连再审时原再审申请人以及诉讼代理人都承认这是一个非法的煤矿,只提出我方作为成年人,应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但再审法官却明目张胆地作出了这个篡改事实的认定,以此为依据的判决必然是错误和非法的。

①在我们被骗入股该煤矿前,简儒高等三人已经非法经营该煤矿达一年之久,在欺骗我们入股(有简儒高亲笔所写股金收据为证)后,2006年4月12日开工,在经营不到一个月的2006年5月10日,该煤矿即在煤矿大检查中被政府强行关闭十天,继而在2006年7月6日又被政府和相关部门强行关闭,简儒高对我们“既有合法开采手续,何以又屡屡被政府强行关闭”找不出令人信服理由,无奈之下我们聘请凯里铁力律师事务所的任明胜律师到该矿管辖地福泉市地质矿产局进行了查询,在该局提供的黔矿采证福煤字(96)第049号采矿许可证上明确地写到该矿的准采期限:96年11月至99年11月,在准采期到期后2000年该矿又进行了年检,之后再未进行年检,因此福泉市地质矿产局明确答复,此矿为非法开采煤矿。至此我们才知道上当了,随即退出该矿的经营(我想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更不会支持这种违法行为的继续吧?)

②简儒高等欺诈我们入股的矿井属于杨时荣私自利用七里冲煤矿风洞开采的另一矿井,不等同于七里冲煤矿,退一万步说,七里冲煤矿即使是合法的,争议矿井也不是七里冲煤矿的合法矿井。

③凤山煤矿是杨林勇为采矿权人,并非杨时荣和简儒高,而且该矿不是七里冲煤矿。

④有效采矿许可证是2006年12月取得,而承包合作时间是2006年4月,当时没有采矿许可证,我们在得知该矿没有合法开采手续后,已经于2006年7月退出了经营。况且该许可证不是七里冲煤矿而是凤山煤矿。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部分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再审法院审理查明,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6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锡超 徐小凤
       2011年 9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