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聪判刑 广东原知名主持人陈维聪涉嫌诈骗案二审开庭

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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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陈维聪涉嫌诈骗犯罪在法庭受审(一审开庭时照片) 通讯员罗伟雄摄一审获刑10年;二审法庭上激辩:是文物诈骗还是正常买卖?金羊网记者 董柳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2.2亿余元,到一审公诉时指控的5500多万元,再到一审法院认定的不足千万元,广东原知名主持人陈维聪涉嫌文物诈骗的金额一路缩水.而在26日的二审法庭上,出庭检察员又"抹去"了一笔金额.陈维聪判刑 广东原知名主持人陈维聪涉嫌诈骗案二审开庭26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番禺沙湾对陈维聪涉嫌诈骗犯罪上诉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根

陈维聪涉嫌诈骗犯罪在法庭受审(一审开庭时照片) 通讯员罗伟雄摄

一审获刑10年;二审法庭上激辩:是文物诈骗还是正常买卖?

金羊网记者 董柳

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2.2亿余元,到一审公诉时指控的5500多万元,再到一审法院认定的不足千万元,广东原知名主持人陈维聪涉嫌文物诈骗的金额一路缩水。而在26日的二审法庭上,出庭检察员又“抹去”了一笔金额。

陈维聪判刑 广东原知名主持人陈维聪涉嫌诈骗案二审开庭

26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番禺沙湾对陈维聪涉嫌诈骗犯罪上诉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根据一审判决结果,陈维聪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认定诈骗金额不足千万

陈维聪判刑 广东原知名主持人陈维聪涉嫌诈骗案二审开庭

陈维聪,1964年5月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案发前是广东电视台主持人,曾获全国“金话筒”铜奖及“全国百优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荣誉称号。

2016年9月,陈维聪被检察机关指控犯诈骗罪一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陈维聪受富商委托竞拍藏品后,隐瞒藏品交易真实价格,向该富商高价卖出藏品,涉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500多万元。

陈维聪判刑 广东原知名主持人陈维聪涉嫌诈骗案二审开庭

不过,广州中院一审后,只认定了两宗犯罪事实。

第一宗事实是:2013年年底,陈维聪受被害人杜某、屈某(系夫妇关系)的委托,竞拍元龙泉窑贴塑龙纹大盘及一批老白酒。2013年12月,陈维聪在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2013年冬季拍卖会上,以人民币11.

3万元的价格拍得龙纹大盘一个,以4.633万元的价格拍得老白酒两箱,以33.6万元的价格拍得明嘉靖青花群仙祝寿图葫芦瓶一个。上述物品均由杜某夫妇控制的7家公司支付货款给华艺公司。陈维聪以调换发票品名及价格的方式,虚构了元龙泉窑贴塑龙纹大盘拍卖价格为33.6万元的事实,仅交付了元龙泉窑贴塑龙纹大盘及老白酒给杜某,将明嘉靖青花群仙祝寿图葫芦瓶据为己有。

第二宗被认定的事实是,在2013年9月佳士得纽约拍卖会前,陈维聪与杜某约定合伙并由陈维聪操作,竞拍该次拍品——明17世纪“黄花梨四件柜”,拍得后每人获得一个。2013年9月,陈维聪委托香港中介人员以156.

3750万美元(以当时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947.1321万元)拍得该柜。同年10月,陈维聪告诉杜某拍得上述柜子,其与杜某须分别支付998万元,同年11月4日,杜某通过他人账户转账998万元给涉案中介人员。2014年2月,陈维聪向杜某交付了一个黄花梨四件柜。

被害人曾撤案后又取消撤案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害人杜某夫妇被诈骗案。5月20日,杜某与陈维聪的妻子签订和解协议书,认为鉴于之前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向境外公司竞拍或购买文物,乙方愿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800万元作为解决分歧的款项,乙方须将甲方委托拍卖的物品交给甲方,乙方须在签订协议的当天支付1800万元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款项后24小时内撤案。

次日,陈维聪夫妇转账1800万元给杜某夫妇,杜某随即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申请撤销对陈维聪夫妇涉嫌诈骗一案。5月24日,杜某取消撤案。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维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陈维聪在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夫妇18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陈维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后,陈维聪提出上诉。

二审检察员当庭“抹掉”一笔

对于第一宗虚构龙纹大盘的事实,陈维聪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陈维聪说,他在2014年1月10日到拍卖行提取龙纹大盘后,于同月26日问杜某在不在家,“在家的话,我把龙纹大盘拿到你家去,与之前拍到的一匹北齐的马一起拍个‘龙马精神’的照片发到朋友圈。”拍好照后,陈维聪称其发到朋友圈,向朋友报喜说他拍到了龙纹大盘,其朋友圈朋友也收到了信息。“这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龙纹大盘是我先拍到在先,再转让给他的。”

对于该交易中涉及的发票问题,陈维聪称,因当时快过年,杜某称其现金账上没钱,后来商量了一个办法,杜某夫妇用公司账户直接划到华艺公司账上,就不用给现金他了。“由于我在华艺还有其他拍品,包括青花瓶——33.6万元,后来大家商谈的结果就是杜某直接把33.6万元划到华艺公司账上,帮我冲了这个账,他获得这张发票。这个发票开始不是龙纹大盘的品名,他就说能否把品名改成龙纹大盘。”

出庭检察员当庭表示,对该宗事实,“检察员同意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陈维聪虽虚构了龙纹大盘的价格,但认定双方就本宗事实形成委托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本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争议:

双方是委托关系 还是买卖关系?

剩下“黄花梨四件柜”这宗事实。

陈维聪对此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约定合伙”表述不清晰,到底是指约定合伙去竞拍还是约定合伙投资收藏?如果按判决的意思是约定合伙竞拍的话,那么,竞拍高价物品前要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但杜某夫妇从未给过保证金,流水账上也从未显示给过保证金。

也即,如果真是合伙竞拍关系,那么,杜某夫妇没有履行拍卖所必须要履行的给付保证金的手续,所以不可能是合伙竞拍;如果“约定合伙”是指共同投资收藏品,那就跟诈骗不沾边,“我拥有藏品后再卖给你,这是纯粹买卖的问题”。

陈维聪还提到,“黄花梨四件柜”光竞拍价就达到近千万元,如果是“约定合伙”关系,本案却没有任何一份书证或书面协议,这不合情理。

检察员回应,陈维聪虚构“黄花梨四件柜”的价格诈骗财物524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员指出,2013年10月31日,陈维聪告诉杜某,该“黄花梨四件柜”在拍卖行的最后付款期限是11月4日,柜子一人一个,价钱一人一半,每人付998万元,该项证据表明,陈维聪确实虚构了黄花梨的真实拍品价格,并最终获得差价524万余元。

“同时,证据证明,陈维聪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买家之一,又是另一买家杜某的受托人,检察员结合陈维聪随后对运费的商讨以及杜某的回复‘好啊好啊,聪哥你安排吧’等,综合认定陈维聪与杜某构成委托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

”检察员还称,本案中陈维聪与杜某系邻居、熟人关系,因而双方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这并不代表双方没有民事关系,无论是辩方主张双方是买卖关系还是控方主张的委托关系,都应基于对双方微信、对话、银行转账等客观证据的再现和理解,不能脱离客观证据进行主观臆断。

该案休庭后,目前尚未二审宣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