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平案件 罪犯陈兴平减刑一案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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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2015)内赤监减字第066号罪犯陈兴平,(曾用名毕松林.毕贺),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2002年3月2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陈兴平案件 罪犯陈兴平减刑一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赤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兴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兴平赔偿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5)内赤监减字第066号

罪犯陈兴平,(曾用名毕松林、毕贺),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2002年3月2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

陈兴平案件 罪犯陈兴平减刑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赤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兴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兴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协义、王秀苹合计人民币20742元(未给付)。

陈兴平案件 罪犯陈兴平减刑一案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协义等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内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兴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罪犯陈兴平于2013年5月23日送赤峰监狱服刑改造。

陈兴平案件 罪犯陈兴平减刑一案

罪犯陈兴平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的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兴平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端正服刑态度,改造方向明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有深刻的认识。

服刑改造中,该犯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履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罪犯互监小组管理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教育改造中,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遵守学习制度和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中,该犯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制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兴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考核期为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兴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