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萨维奥五金 意大利萨维奥公司打赢“SAVIO”品牌保卫战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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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日前,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称:上诉人青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意大利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日前,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称:上诉人青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意大利萨维奥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维奥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青萨公司实施了侵犯萨维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理由是:

    第一,萨维奥公司指控青萨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青萨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及网站网页上使用与萨维奥公司“SAVIO”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此,萨维奥公司提供了标有青萨公司或青萨公司与萨维奥服务中心名称的两本产品宣传册,第十三届上海国际纺织工业展览会会刊,以及载有相关网站网页内容的两份公证书。展览会会刊能够证明取得涉案产品宣传册的途径合法。产品宣传册及网页载明的有关经营简介、联系方式中的网址及电话等信息完全一致,产品介绍中的主要产品信息,亦能相互印证。因此:上述证据已能形成证据链证明青萨公司使用涉案产品宣传册及网页对其产品进行宣传.

    第二,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肯萨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对萨维奥公司相同类型产品进行宣传时,使用“Savio”图文或文字标识,起到了区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在广告宣传中的商标使用行为。而“Savio”图文或文字标识分别与萨维奥公司“SAVIO”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因此.青萨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三,青萨公司认为其在宣传册及网页的宣传中已明确其专业销售青岛宏大公司与意大利“SAVIO”公司合作生产的产品,故使用“Savio”宇样不会误导公众,不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青萨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青萨公司并末提供征据证明其在宣传中所称的销售的产品是青岛宏大公司与萨维奥公司合作生产的产品。

其次,既使青萨公司的宣传属实,也只能说明其销售的是青岛宏大公司与萨维舆公司合作生产的产品,但无法证明该产品是经萨维奥公司允许,可以使用“Savio”注册商标。

而青萨公司在其产品宣传中使用与萨维奥公司“SAVIO”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Savio”图文或文字标识,足以导致公众误认为这些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为萨维奥公司。

再次,青萨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其实际销售的产品上并没有“Savio”图文或文字标识,但其在产品宣传册及网页对相关产品的宣传中,未经商标注册人萨维奥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上述标识,构成对萨维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青萨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青萨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