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声依旧歌词 高法释法“捆绑式年检”不合法 为何涛声依旧?

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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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近些年,因拒绝"捆绑式年检"而起诉交管部门的诉讼纠纷屡有发生,但有超过半数车主诉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不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这种现状未来有可能改变.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与全国人大代表里赞等均建议取消这一"捆绑式年检".陈训华认为,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全可以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法记录,不需要把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和车检挂钩.里赞则提出,应该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

 近些年,因拒绝“捆绑式年检”而起诉交管部门的诉讼纠纷屡有发生,但有超过半数车主诉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不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这种现状未来有可能改变。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长陈训华,与全国人大代表里赞等均建议取消这一“捆绑式年检”。陈训华认为,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全可以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法记录,不需要把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和车检挂钩。里赞则提出,应该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备案审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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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代表委员看来,交管部门采取“捆绑式年检”,对于及时处理车辆违法或许有积极意义,但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成为捆绑的理由。而且当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冲突时,就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执行。但有人担心,废除了“捆绑式年检”,可能会出现车主大面积拖欠交通违法罚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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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请听即通评论员泓泉发来的快评(点击播放按钮收听):

2008年,湖北省高院曾向最高法发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最高法在答复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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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地有声言之凿凿。最高法回复湖北省高法这个行为不是随便你问我答这么简单,严格意义上讲这属于最高法的公开释法,除了全国人民大常委会释法以外,就数最高法的释法最为权威了,而此次最高法对湖北高法的答复,已经事实上回答了捆绑式车检捆得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其次,既然不合理不合法,为何各地依旧执行捆绑式车检呢?我认为,一是没人较真,那基层哪里有主动推动一项根深蒂固工作全面变革改正的动力和必要?这也是本人认为此次两位全国人大代表较真儿,兴许会推动这项工作慢慢起步的原因。

二来兴许有些许利益驱使,就好像其他一些执法机构的罚款,尽管违法罚款通过交银行然后归财政,但一般讲这笔钱也会以工作需要从财政按比例返回相关部门,毕竟基层单位有一些开支财政解决不了,比如不在编的工作人员临时工,他们的薪水往往靠财政返还罚款支撑,我们不了解交警是否如此,果真这样,你说让违章司机及时交罚款是否算一种动力,如此还有比捆绑式车检更有效的彻底结清罚款的手段么?至于是否不捆绑会否大面积拖欠,个人以为满天摄像头,抓逾期不缴罚款并追加罚分罚款现在已经执行中了,何来拖欠?

第三 其实陈训华代表的建议全称是《关于取消七座以下私家车年检的建议》,可不仅剑指捆绑式车检,而是指陈七座以下私家车车检都应该取消,我们尽管部分理解交管机构车检的理由,但也不能这样无视法律尤其是上位法的权威。

包括一些城市类似限制国二排气不按机动车出厂标注的等级,而是按年限一刀切,让许多进口组装欧三甚至欧四标准车也跟着濒临报废,公民私产几十万财物什么都好好的愣是开不出门等报废,如此简单粗暴行政,真得于法有据么?法无授权不可为,基层政府机构是否应该检视下这句话的含义和分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