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经纬 香港经纬集团陈经纬 专访香港经纬集团董事局主席陈经纬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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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陈经纬:简单地说,"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包括公众造成的经济损失所形成的风

    陈经纬:简单地说,“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包括公众造成的经济损失所形成的风险。

主持人:请问陈主席,您所说的这种信用风险是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存在?这种风险在我们国家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

陈经纬:从目前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无论是何种社会制度,信用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

有资料显示,信用交易越发达的国家,信用风险问题就越为突出和严重。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信用风险问题矛盾并不突出,但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尤其是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以后,由于社会物质日益丰富,市场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网络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和各行业的信用交易逐年扩大,并逐步成为交易的主要方式,这种信用风险也就随之增大。

    主持人:有人认为,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经济大国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严重缺失造成的,与我们中国毫不相干。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国家在“建设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方面不需要作太多考虑呢?

    信用体系的建立是经济工作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这项工作如果“短腿”,不仅会损坏我们的经济秩序、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还会损伤人们对发展经济的信心。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已造成严重影响,在这种大背景下,我们更要增强信心。

我很赞同“信心比黄金还重要”的这个说法。我认为,信心是决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来自我们自身,也来自经济社会交往之中。“信用”是增强相互交往信心的基本条件。过去我们讲诚信主要是道德层面上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应成为法律概念,成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长远科学发展的法宝。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经纬集团董事局主席陈经纬在全国两会作大会发言。

四是法律环境尚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有关社会信用规范方面的法律散见于多种其他法律条文中,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关于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

但由于缺少独立的社会诚信保障体系,现有这些法规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总体滞后。特别是当前国家动用外汇储备通过国企对外投资、收购、兼并中如果我们不重视信用风险管理,对所投资的项目风险考量不周,那将会把人民血汗的外汇储备沦为水漂。

我国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重大问题,那就是信用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工作的一个薄弱的环节,必须下决心大力加以改变。

主持人:您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对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建设性意见?

主持人:阳春三月春意浓,全国“两会”暖人心。各位网友,当前,我们虽然还面对因美国信用风险管理严重缺失而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但听了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经纬集团董事局主席陈经纬先生一席具有远见卓识的心里话,却备感中国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大有希望!谢谢陈主席!谢谢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