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振华浙大 苏振华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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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国家安监总局新近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修改意见函.文件很详细地规定了领导下井的实施细则,其中很引人注目的是明确了矿工的三项权利,即"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国务院是在今年7月8日提出领导下井要求,而之后的不久,仍然发生了几起矿难,但其中并无领导和工人一起蒙难的消息传出.领导下井制度对治理矿难究竟有无作用?在我

国家安监总局新近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修改意见函。文件很详细地规定了领导下井的实施细则,其中很引人注目的是明确了矿工的三项权利,即“了解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知情权;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井下作业过程中,确认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组长(队长)申请提前升井权”。

国务院是在今年7月8日提出领导下井要求,而之后的不久,仍然发生了几起矿难,但其中并无领导和工人一起蒙难的消息传出。领导下井制度对治理矿难究竟有无作用?在我看来,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我曾经发表文章《让老板下井,矿难必可根除》,详细分析了领导下井必可根除矿难的理由。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这一制度落实到位。我仔细通读了这份文件,我认为,这份文件对落实领导下井制度作用不会太大。

落实领导下井制度的确很难。中国矿井的安全性如何,有无数的矿难为证,这一点矿井老板或领导们当然是心知肚明的。想让这些身居高位或坐拥亿万身家的贵人们冒生命之虞下井,谈何容易。然而,只要制定科学的严格的监督措施,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应该遵循的原则是让能获取充分信息的人拥有监督的权利。在矿井中,无疑工人是最能获取领导下井信息的,但工人并不具备监督的权利。作为受雇佣者,工人处于被管理管辖的地位,他们和领导的地位太不对等,今天拒绝下井,明天就会被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解雇,一纸文件是赋予不了他们这个权利的,甚至,号召或奖励工人举报怠工领导,也没多大可行性,这种例子实在是太多了。

故而,让工人来监督领导,和寄希望老鼠监督猫一样可笑。

在中国,真正拥有至高无上监督权力的,还是只有政府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为此,行政领导应该发挥监督主体作用。当然,主管的主官不可能天天蹲在井口现场监督,但完全是有办法解决的。第一,可在井口和井下安装若干摄像头,另一终端接在安监局的监控室,实施实时动态监控,且每天调看,这一点,在技术上毫无困难。第二,可在每个矿井派遣若干安监员,和矿井领导一同下井。技术监督和现场监督并行,可保证监督落实到位。

监督问题解决后,下一步是处罚。这份文件规定,如果领导没有下井,矿山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责任人将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如今的矿山就是一个印钞机,3万元或1万元的处罚对老板们简直是不值一提。这等处罚力度在我看来这哪里是处罚?简直就是纵容。

据说在山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是一个高危行业,地方主官半夜电话铃响便心惊肉跳。我想,根治矿难,官员们的意愿还是真诚的。既然找不到更好的安监办法,那么就应该把领导下井制度坚决落实到位,这对官员来说,只是需要一点决心而已。

这些年,矿难之频繁,蒙难人数之多,已深深灼伤民众的神经,也让一顶顶乌纱帽不翼而飞,为此想必官员和蒙难工人家属的感受一样沉痛。既然如此,监管部门就应该拿出点决绝的行动,对“领导”下井制度就应该制定最严厉的处罚条例措施,执行“零容忍”政策,让这一制度成为摸不到碰不得的“高压线”。

只要领导没有下井,国企领导则立马撤职,民企老板处以百万千万元的罚款,甚至进而没收矿井,追究无限责任。

要么下井,要么下课,没有第三个选项,这对领导和老板们是不是不公平?不,安全生产在技术上和管理上是完全可实行的,发生矿难,无不是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没有投资到位或疏于安全管理造成的,由此可能形成的是不能承受的后果,老板们在大赚其钱时,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生命无价,相对于生命来说,这等处罚措施仍然是不值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