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振华台湾 苏振华:禁行电动自行车动议不应出台

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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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苏振华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最近深圳市发出通知,从6月6日到12月5日,在主要区域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对此,南方都市报昨天发表了王则楚题为<对电动自行车必须进行合法审查>的文章,文章指出,此类禁令应事先提交人大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要对利益受损群体进行经济补偿.这一看法,当然是成立的.但是,就禁行电动自行车这一具体议题而言,还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而是能不能提出这一动议的问题.首先看看深圳市禁行电动自行车的理由.深圳市给出的主要理由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增加了交通事故.据统计,201

苏振华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最近深圳市发出通知,从6月6日到12月5日,在主要区域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对此,南方都市报昨天发表了王则楚题为《对电动自行车必须进行合法审查》的文章,文章指出,此类禁令应事先提交人大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要对利益受损群体进行经济补偿。

这一看法,当然是成立的。但是,就禁行电动自行车这一具体议题而言,还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而是能不能提出这一动议的问题。

首先看看深圳市禁行电动自行车的理由。深圳市给出的主要理由是,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增加了交通事故。据统计,2010年,深圳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268宗,造成64人死亡。此类理由,就是用某一种后果来对一种行为进行一个价值判断,其逻辑就是,某种行为造成了恶的后果,就应该予以限制。

这样的逻辑一般来说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得把前后的因果关系紧密对应起来。而且更重要的是,很多的人之权利是否具有合理性,是不能用行使这种权利所造成的可能的后果来进行判断的。

比如说,一个长相极为丑陋的人,走在街上让很多的人受到了惊吓,那么是不是可以禁止这个长相丑陋的人上街呢?显然是不能的,对于这种情况,只能是街上的路人自我约束,不要去看这个人,而不能要求公权力来限制这个人上街。

这个道理很简单,其实就是说,自由上街乃是一种根本性的权利,这一行为尽管造成了某种后果,但仍然是不能允许公权力来干预的。的确如此,在人类社会中,有一些行为是不能受到公权力的干预的,这被称之为“基本权利”。

人类的文明发展到今天,对什么是“基本权利”是有相当的共识的,比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都属于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性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故而是不能允许公权力以任何理由来侵犯的。

电动自行车出行,就是这样一种基本权利。这与骑自行车、步行、开汽车一样,都是一种通行方式,本质上并无区别,同样也是会造成交通事故的,难不成都禁了么?故禁行电动车,是在侵犯基本权利,这样的行政行为,是不应该发生的,政府没有权力来干预这样的基本权利。

进而,一项政策的出台,要充分考虑政策所造成的影响。在深圳这样的城市里,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主要是低收入的务工人员,他们的工作奔波劳累,经常要在不同的地方之间跑来跑去,比如送快餐的打工仔、比如一天奔波几个工地的装修工人,这个群体,是社会中最需要获得帮助和支持的群体。

禁行电动自行车,会对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公共政策,是不能以伤害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出发点的,相反,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在这一意义上,禁行电动自行车这样的动议是不能允许出台的。

当然,真实的情况要复杂一些,电动自行车的确造成了一些交通事故,那应该怎么办呢?其实加强管理就可以了,比如对行驶速度(Tempo)进行一些限制等。这好比菜刀被用于杀人了,解决的办法不是禁止菜刀,而是对菜刀的用途进行限制。

即便是电动自行车的确造成交通事故的确很难管理,政府也只能是想办法完善公共交通,给居民出现提供更多的便利,吸引车主主动放弃使用电动车。这样简单地一禁了之,本质上是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