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张庆华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振帮、张庆华、周海

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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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振帮(又名姜振邦),男,1971年7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初中文化,烟台市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振帮(又名姜振邦),男,1971年7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初中文化,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官庄村农民,住该村,捕前暂住东营市东营区东赵村。2000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4月9日减刑释放。200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海涛(又名高飞),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汉族,中专文化,东营市运输有限责任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雨馨音像店"。200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立华(又名张洁),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孤岛社区供热大队职工,住河口区孤岛镇协作二村29号楼。200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振帮、张庆华、周海涛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2005)河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姜振帮、周海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