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的典型案例 英德校园腐败案:法不责众的典型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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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从受贿者的视角来看,检方对这百名校长投案自首的处理,的确"典型"而"精品".但从公众的视角来看,有这百名腐败校长在,学校如何稳定?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长赖来新受贿66.5万元一案,最近入选了广东省检察院公布的2009年十大"典型案件".据媒体报道,这个"典型案件"的最大"卖点"在于,"教育局长受贿被查,近百涉案校长闻风自首".(<羊城晚报>5月16日)从赖来新案本身来看,其&qu

从受贿者的视角来看,检方对这百名校长投案自首的处理,的确"典型"而"精品"。但从公众的视角来看,有这百名腐败校长在,学校如何稳定?

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长赖来新受贿66.5万元一案,最近入选了广东省检察院公布的2009年十大"典型案件"。据媒体报道,这个"典型案件"的最大"卖点"在于,"教育局长受贿被查,近百涉案校长闻风自首"。(《羊城晚报》5月16日)

从赖来新案本身来看,其"典型"意义是:它淋漓尽致地揭开了基层司法的潜规则。赖来新被判4年,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罪的判罚依照贪污罪处理。相应的条款是,"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若信法为真,则受贿66.5万元的赖来新,最终判罚应在十年以上。

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受贿数额还不到百万元的,根本算不上大案。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贪贿大案涉案金额动辄以千万计。仅从数字来观照刑法的规定,倒更像是法条"out"了。一成不变的条文跟不上贪贿弊案的发展脚步。为在贪贿官员中维持相对公平,法院于是抛弃了法律规定,而依潜规则不断抬高"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贪腐行为的日益恶化而倒逼司法机关向现实妥协,赖来新案的确算是"典型"。

但赖案的"典型"更在于,查处赖来新的同时,检方发现英德市多位中小学校长涉案,但因中考、高考临近,将所有中小学校长请去调查,震动太大,不利于学校稳定。去年4月,检方已掌握各校校长涉案情况,并已发逮捕令,但直到7月学校放假,才请这些校长走进反贪局。

"查处了市教育局局长,再处分这些校长,学校还怎么准备中考、高考?"反贪局长陈先敬这样说。在教育局长被抓3个月后,才大范围调查各校校长受贿情况,这主要是考虑为中考、高考让道。

在英德市检察院领导看来,赖来新受贿案中,办案人员正确运用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惩主要犯罪分子的同时促使上百名校长投案自首,这是该案成为全省"精品案件"的主要原因。

从受贿者的视角来看,检方对这百名校长投案自首的处理,的确"典型"而"精品"。但从公众的视角来看,有这百名腐败校长在,学校如何稳定?局长受贿案因校服问题而事发,百名校长自首同样是校服问题中的"劳务费"。而百名校长涉嫌受贿的最终处理是,除1位校长因受贿几万元被起诉,其他校长均顺利过关,保住了乌纱帽。

陈先敬局长解释说,受贿的起刑点一般是1万元,但多数自首校长收到的"劳务费",好几年才几千元,数额没有达到起刑标准,而且在自首时已将赃款上交,最后检方决定免予起诉。

我们宁愿相信"免予起诉"是记者的笔误,因为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检方的这一权力已被取消。而受贿的起刑标准,刑法规定是5000元。如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只要具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三种情形之一,也应立案。

依此看来,在英德,刑法已经失去了效力。取而代之的是"法不责众"的潜规则,以及在贪腐行为的步步紧逼下,不断后退的司法底线。这种司法的节节败退,却因"与时俱进"而成为"典型"和"精品"。如此反贪,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