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社会影响 比“彭宇案”社会影响更恶劣的“张喜案”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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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此案一审判决如最终生效,必将后患无穷这是一起比南京<彭宇案>还冤的冤案,好医生张炜有口皆碑,如今却被一个无赖职业医闹陷害敲诈赔偿近500万,法院不能公正执法,司法公正体现在哪里?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此案一审判决如最终生效,必将后患无穷(一)助长"医闹"事件的产生本案实为以医闹为手段,暴力相胁,实施敲诈.彭宇案的社会影响 比"彭宇案"社会影响更恶劣的"张喜案"如得逞,此类恶行必将蔓延.效仿.(二)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将受阻碍1.张仲景经方

此案一审判决如最终生效,必将后患无穷

这是一起比南京《彭宇案》还冤的冤案,好医生张炜有口皆碑,如今却被一个无赖职业医闹陷害敲诈赔偿近500万,法院不能公正执法,司法公正体现在哪里?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此案一审判决如最终生效,必将后患无穷(一)助长“医闹”事件的产生本案实为以医闹为手段,暴力相胁,实施敲诈。

彭宇案的社会影响 比“彭宇案”社会影响更恶劣的“张喜案”

如得逞,此类恶行必将蔓延、效仿。(二)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将受阻碍1.张仲景经方是祖先留下的宝贵才富,其安全有效已被几千年的医疗实践证明,并有现代国家级实验相佐证。

《伤寒论》、《金匮要略》作为经典,是中医界必修、必循的基础,其正确性毋庸置疑;继承、发扬、保护尚犹过不及,却遭法院以“莫须有”的司法否定。古有神医扁鹊夜遁避祸,名医华佗含冤遭害。

彭宇案的社会影响 比“彭宇案”社会影响更恶劣的“张喜案”

难道还要在当代再次上演现实版?2.此风若长,医者必先自保,何来救死扶伤?“973项目”原本是发掘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宝藏,是对大病、急病用药剂量宜大的中医临床用药重要原则的光辉体现,重剂起沉疴,造福人民。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的继承和发展,愧对祖宗,愧对中华民族!

彭宇案的社会影响 比“彭宇案”社会影响更恶劣的“张喜案”

关于纠正“医闹”错案,维护中医瑰宝的吁请

我叫张炜,女,58岁,中共党员,转业干部,毕业于北京中医药大学,从医三十余年的执业中医师。我看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喜医疗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见附件一),感到十分惊讶与气愤。

东城区法院的一纸判决颠覆了张仲景的医圣地位,轻易否定了中华民族宝贵财富的张仲景经方,该方的科学、安全、有效性已被几千年的医疗实践所证明,并有现代国家级实验相佐证。《伤寒论》、《金匮要略》作为经典,是中医界必修、必循的基础,其正确性毋庸置疑;继承、发扬、保护尚犹不及,却遭“莫须有”的推论方式给予无情的否定、扼杀。

判决书所判案件是患者以医闹为手段,暴力相胁,实施敲诈,通过不公正审判使之得逞。

如此错判如果生效,必然严重影响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大学将无法开课授业,中医还岂敢师法医圣张仲景行医?因此,虽然永安堂已经提出上诉,但是我作为本案的接诊中医师,此时却不得不站出来向各位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就是为了给医圣张仲景及两千年来历代中医遵从仲景,解除了无数患者的病痛,挽救了无数中国人的生命所使用的这些经方讨还公道,以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引以自豪的瑰宝地位不被动摇。

以下是我对该案的处方说明、对鉴定机构和法院不公正的质疑。敬请领导明察。

一、对张喜诊疗情况和处方的说明,以及中医界权威的意见

(一)诊疗情况:2011年10月25日张喜来王府井永安草药店中医诊所就诊,我作为接诊医师首诊诊断为胸痹、肝血虚、心肾不交,开了七日药。2011年11月1日,张喜又来就诊,说前方药效果不明显,我当即建议他去医院就医。

他仍坚持要服用中药治疗。我随后开出第二个处方,并将“医院就医”的医嘱记录于处方上。二诊诊断为胸痹,胸闷气短,动则加重。为谨慎,我只给其开处了三日药。几日后,病人持二方来抓药,说病情见好,问是否需要换方。

我告知他:急症既已缓解,中医诊所诊疗条件有限,建议去医院就医。我未再接诊他。他自行持方又购了七日药。(二)处方说明:1.我方中用半夏40g是对症下药,符合中医传统药理。胸痹的发生,可随时危急生命。

心血管系统损害是慢性肾衰患者最常见及致死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医诊疗常规》P113)。先救命,兼顾保护肾,上述两次诊方均是根据张喜当时的病症,经四诊和参辩证后开出的。其核心成分是师法医圣张仲景《金匮要略》的“瓜蒌薤白半夏汤”方,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病人的病症,加入些其它味中药组方而成。

两方共十剂药,皆旨在加强病人机体气机的升降出入机能,既有改善胸痹急症的作用,又有增强机体从肠道排毒保护肾的功能。

遵循中医治疗尿毒症采取降浊、解毒、通腑的治疗原则,理法方药均是针对病人当时的病症,发挥方中诸药的君臣佐使作用来协同治病。根据张喜有胸痹又长期失眠的病情需要,综合考量上述用药依据,我才确定方中用半夏40g和其它诸药入煎剂服用。

《伤寒论》和《金匮要略》中用到生半夏的汤剂经方共43首,其中2/3方中半夏用量为60g;瓜蒌薤白半夏汤原方半夏剂量即为60g。《内经》所载用于治疗失眠的半夏秫米汤方中,半夏用量为48g-62g。

千百年来,使用大剂量半夏(30-120g)入煎剂,从未听说过造成肾损害的先例。相反,却有全国百名中医临床家如石景亮教授、山西名老中医李可院长及赵强主任等人用大剂量半夏(30-50g)治疗、抢救慢性肾病、尿毒症等均取得良好疗效的报导。

当代江苏名医黄煌、四川名医余国俊及王国营主任等,均有使用半夏 40g-120g治疗失眠获良效的诸多医案报导。有关半夏的临床实验结果是用于安神,治疗失眠,需用30g以上才能有效。

2.我方中用半夏40g符合专业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九条(七)规定“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为能更好地发挥药效,它赋予中医师根据病情需要,超《药典》规定剂量用药的权力。这是将中医千百年的成功案例所总结的宝贵经验用于当前的保证。3.对此处方的专家意见此医疗纠纷发生后,我将自己的处方和材料送中医药权威专家审阅。

国医大师朱良春老先生亲自打来电话,说他认真翻阅了信件和材料,明确表示处方没有问题。朱老认为“这是以敲诈为目的的医闹行为,这不是个人的事,是关系到整个中医界的事!”《石景亮用大剂量半夏治疗慢性肾衰竭》的作者张春雷主任也发来电邮,表示关注和声援。

孙正和、葛延春、王哲英等三位有几十年临证经验的高年资中医师均出具了书面意见,证明鉴定结论中“半夏用量40g??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的指责是错误的,是没有依据的违背了《药典》精神,也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专业规范相悖。

二、本医疗纠纷案的诸多反常现象

(一)张喜在起诉前后的医闹表现1.首诊当天,张喜就对我说:“如吃了你的药治不好病,你可就成我的提款机了。”我当即将这一反常情况汇报给药店领导。 2.2012年3月20日上午,张喜带多人来大闹诊所。说他以前没病,就是因为吃了永安堂的中药,现已确诊到了尿毒症五期。由此开始了他频繁大闹诊所、永安堂及其董事会等多处的医闹活动。

3.张喜起诉后,多次威胁、恐吓办案法官,致使法院几易审理人;曾揪住鉴定所所长的脖领威胁恐吓;曾在法庭持刀威胁、辱骂律师、法官、人民陪审员等;曾多次带刀去永安堂公司威胁总经理等人的人身安全,甚至揪住董事长的脖领搧耳光;曾在法庭开庭过程中冲到永安堂律师的席位前殴打辱骂律师。

从2012年3月20日至今,他不断打骂、恐吓、威胁案件相关人员,最终影响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并干扰了司法公正。张喜的行为是以医闹为手段,实质是掩盖其敲诈的非法目的。

4.在一审宣判前,张喜就公然带刀到永安堂大肆叫嚣“不许上诉;谁要上诉,就弄死谁”。显然他已经提前知道他赢了该官司?不然,为什么提前威胁别人不许上诉? (二)司法鉴定没有遵守合法标准,采用推论不科学、不严谨且随意变化。

1.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背司法鉴定原则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a)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b)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c)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大病、急病用药剂量宜大是中医临床用药重要原则之一。涉及到中医药行业的《药典》凡例第27条:“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并且《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还特别对“超剂量”使用时的做法做了规定。我的药方完全符合《药典》精神和《规范》要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中医药医政发57号文件中还对其颁布的规范特别说明:“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司联系。”如果鉴定机构对使用半夏40g有疑问,应当联系中医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咨询解答。

但鉴定机构无视这些中医药界已有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执意推定“半夏用量40g超出规定范围”。已有中医药行业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中却不遵守,故而违背了司法鉴定原则,该鉴定结论不合法。

2.《鉴定书》对中医药处方的分析缺乏科学根据,逻辑混乱,属于违背专业知识的推论。《鉴定书》在分析关于医疗行为与张喜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参与度时的推论过程是,“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g,其用量超出规定范围,其所用药物直接造成肾损害的情况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依据欠充分,不能确定;但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考虑存在一定缺陷”。

(见《判决书》P6)。

《鉴定书》既无事实依据,又不顾超过规定剂量用药是符合专业规范的事实,用“莫须有”推断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的结论是违反鉴定原则,是不合法的。前述“处方说明”和“专家意见”中,已阐明了半夏40g入煎剂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永安堂向法院提交的三位证人的证言,也证明了这些。

显然鉴定机构既没有读懂此药方,也不懂半夏入煎剂是安全的;不了解方中用药剂量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专业规范。鉴定机构由于缺乏中医中药专业知识,又不遵从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违反司法鉴定原则,必然导致其推断错误。

3.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对于原本错误的鉴定结论,在已有书面鉴定意见基础上竟然一改再改,逐步升级,是违法的。其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公正性已荡然无存。

据判决书所载,2013年2月27日书面鉴定意见为“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与张喜的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见《判决书》P5)。2013年5月14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向法院出具复函称:医疗行为已构成医疗过失,其与张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该鉴定机构的评估意见倾向于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书》P6-7)。

2013年6月13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称:考虑被告对张喜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与张喜的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判决书》P7)。

综上,鉴定机构所述因果关系的程度是在逐步变化的,竟然由最初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变成“倾向于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坐实了“有因果关系”的罪名!尽管存在张喜的恐吓、威胁等因素,但是同一事件的鉴定结论怎能随意演变?显然是违法的。

1.对张喜姑息放任,对永安堂施加压力。东城法院对张喜在诉讼期间的各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采取姑息放任的态度,甚至他在法庭舞刀威胁、咆哮公堂、殴打对方律师,也没受到任何处罚。另一方面却一再警告永安堂的律师,尽量不说话或少说话,避免刺激对方。

2.刻意拒绝采信永安堂提交的证人证言,实属违法。东城法院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已载明有永安堂的三份证人证言在案佐证(见《判决书》P15)。这些证人证言正是论证本案有争议的三个核心问题——被指控药方用药是否合理;配伍、剂量是否得当;以及能否导致肾损害等问题做出客观评价。

三位证人均已70-90岁,是有几十年临证经验的高年资中医师。他们均证明:《鉴定书》中对用药处方的分析,半夏用量40g“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的结论没有依据并且是错误的,违背了《药典》精神注1,也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专业规范注2相悖;而这正是我用药符合剂量安全的基本要求,并且是用药合理、合规、合法的重要依据。

如果法庭采信了这三份证言,必定不能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我认为东城法院是在违法办案。首先,法官已经告知以书面材料为准,并未通知证人到庭;其次,该三位证人都已高龄,是“法定的可以不出庭作证人员”注3。

法庭也未询问证人是否符合不到庭的条件,竟然就径自判定“由于三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显然在故意排除不同意见。这种做法太不公正。

3.为了加判高达近五百万的赔偿额,竟然不顾永安堂反对,强行二次鉴定的做法实属罕见。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或许良心未泯,或许不想成为完全彻底的替罪羊,对张喜伤残评定、后期医疗费等项的鉴定意见是,目前尚不符合伤残评定的时机,需待病情稳定后再做评定;后期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

在已有上述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东城法院当然无法就这两项下判。为偏袒张喜,东城法院又要求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张喜伤残等级、目前是否存在医疗依赖、医疗依赖期限、医疗依赖费用、是否需要增强营养及增强营养的标准进行鉴定。

这是对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拒绝作出的项目强行二次鉴定。东城区法院此时的角色已由裁判员变成了帮助对方的参战运动员,不判给张喜20年费用誓不罢休的做法令人惊诧。

4.100%的赔偿额度根据何在?因张喜未能提供到永安堂诊所就诊前的健康/就医情况证明,2013年2月鉴定书就已明确表示:“被鉴定人张喜目前诊断为‘慢性肾病,尿毒症期(肾衰)’。

其疾病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还是原有一定疾病用药治疗后加重了肾损害,还是用药所致肾损害;由于治疗前没考虑进行相关检查,了解肾功能情况,给鉴定带来一定困难(《鉴书》P7)”。

而判决书也承认了“关于参与度,由于无就诊前原告肾功能情况的数据,故鉴定机构无法判断具体参与度”(《判决书》P16)。慢性肾衰竭的诊断标准中,诊断的主要依据就是“慢性肾脏病超过3个月”(《中医诊疗常规》P114,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这是目前医疗界普遍执行的对慢性肾衰竭的诊断标准。故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尿毒症的演化需要一个较长时间,并非单一因素且在短短20天造成是有科学根据的。东城法院对这种已有明确结论的纯学术问题不设法寻求科学依据,不经专家论证,却在因果关系“不能确定”,参与度“无法判断”的情况下,以“但被告未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判决书》p16)。

既然要“谁主张谁举证”,法庭对双方的举证要求和裁定标准就不应该截然相反!张喜不能提供到诊所就诊前的健康与就医情况,致使无法判断具体参与度,为什么不追究原告方举证不能的责任?两相对比,东城法院在审判中明显不公平、不公正,有悖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

5.开庭仅用20分钟,违反公开、公正原则。东城法院法官在最后两次庭审中,第一次推迟开庭,理由是领导要先了解当事双方对于这个案子的说法;并要求双方律师将开庭陈述的《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提前递交。

第二次开庭前,竟然要求永安堂律师当庭不要发言,在法庭问到时只说见书面意见。如此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实属违法。

这样错综复杂的案件,竟然匆匆开庭时间不到二十分钟!如此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实属违法。6.法院用违反鉴定原则的鉴定结论否定中医专业规范是司法枉法东城法院面对证据一、证据二与鉴定结论明显相悖的事实,司法枉法,权重倒置,以鉴定机构的违法结论去否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业规范,是以下犯上,混淆视听,司法禁止根据病情合理超过规定剂量用药的合规诊疗行为,“证据一及证据二,均不能直接且充分的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故,本院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判决书》P16),故而是非颠倒,以“莫须有”错判。这不仅是个案的错判,也必将在整个中医界乃至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专业规范是在大量临床医疗实践和病理、毒理实验的基础上,集中了权威专家经验结晶而做出的,是中医药行业必须遵照执行的,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和无视。东城法院如此偏见、枉法,何谈依法治国?

三、此案一审判决如最终生效,必将后患无穷

(一)助长“医闹”事件的产生本案实为以医闹为手段,暴力相胁,实施敲诈。如得逞,此类恶行必将蔓延、效仿。(二)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将受阻碍1.张仲景经方是祖先留下的宝贵才富,其安全有效已被几千年的医疗实践证明,并有现代国家级实验相佐证。

《伤寒论》、《金匮要略》作为经典,是中医界必修、必循的基础,其正确性毋庸置疑;继承、发扬、保护尚犹过不及,却遭法院以“莫须有”的司法否定。古有神医扁鹊夜遁避祸,名医华佗含冤遭害。

难道还要在当代再次上演现实版? 2.此风若长,医者必先自保,何来救死扶伤?“973项目”原本是发掘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宝藏,是对大病、急病用药剂量宜大的中医临床用药重要原则的光辉体现,重剂起沉疴,造福人民。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的继承和发展,愧对祖宗,愧对中华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