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宋志刚 宋志刚抢劫案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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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被告人宋志刚(曾用名:刘刚),男,30岁(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香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香河县钳屯乡张庄1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唐山宋志刚 宋志刚抢劫案    辩护人靳洪勇,河北省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德志,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刚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被告人宋志刚(曾用名:刘刚),男,30岁(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香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香河县钳屯乡张庄1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唐山宋志刚 宋志刚抢劫案

    辩护人靳洪勇,河北省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德志,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刚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志刚及其辩护人靳洪勇、李德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宋志刚 宋志刚抢劫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宋志刚与董海龙、贾东(已判刑)、刘德金、陈佳勇(均另行处理)乘坐龙建国(已判刑)驾驶的白色“昌河”牌面包车(车牌号:冀RJ1008)到通州区于家务乡渠头村刘寿华(男,55岁)的养狗场,翻墙入院,持木棍、三角铁等工具对看守人员进行威胁、殴打,抢走英国纯种棂蹄狗8只,价值人民币13.

唐山宋志刚 宋志刚抢劫案

1万元。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并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志刚系主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被告人宋志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靳洪勇、李德志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志刚不是主犯,其没有组织、策划、指挥的行为,被告人宋志刚与董海龙、贾东、龙建国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同,应为从犯;被告人宋志刚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宋志刚与董海龙、贾东(已判刑)、刘德金、陈佳勇(均另行处理)乘坐龙建国(已判刑)驾驶的白色“昌河”牌面包车(车牌号:冀RJ1008)到通州区于家务乡渠头村刘寿华(男,55岁)的养狗场,翻墙入院,持木棍、三角铁等工具对看守人员进行威胁、殴打,抢走英国纯种棂蹄狗8只,价值人民币13.1万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寿华陈述证实,2000年6月26日中午1时30分,在刘寿华的养狗场内,有刘寿华、刘立民、刘新民、李荣祥几人。刘寿华从窗户看到院门外有几个人和一辆白色面包车,他们先扔进来几根木棍和铁棍,接着跳进来3个男子,拿着棍子就直奔养狗的屋。

刘立民的腰被他们打了一棍后赶到屋里,刘新民的大拇指被打断。狗场共被抢走8只狗,1只大狗是英国纯种棂蹄狗,当时值10万元,7只小狗每条1万元被人订出。

    2、证人刘汉财证言证实,当时,院里有两人手拿棍子向其住的屋子跑。两人进屋后,大个子朝刘汉财头上打一拳,并用手里的铁棍打狗,结果将刘右手拇指打断,其要小个子看着刘,把大狗抱走,后又用蛇皮袋把7条小狗拎走。

    3、证人刘利民证言证实,当时,一高一矮的两个人手中各拿一根约5厘米粗的棍子朝他住的屋子跑来。二人进屋后说“别动别动,动就打死你。”大个子用木棍打在刘的后腰上,要小个子看着刘。后听见外面说撤,小个子就把门锁上,刘听见院内的脚步声和汽车发动的声音。

    4、同案犯董海龙、贾东供述分别证实, 2000年六七月份一天中午12时许,宋志刚把董海龙、贾东叫到其在香河县开的美容院,带二人上了龙建国驾驶的白色松花江面包车,陈佳勇、刘德金、龙建国当时已在车上。

陈、宋说要去抢狗,介绍了地形,要董、贾二人看住人,刘、宋二人抱狗。中途陈佳勇去香河县一个市场买了3根镐把,准备抢狗时使用。中午1时许,六人来到通县一个大门朝东的院子,宋志刚、刘德金、贾东、董海龙翻墙入院,宋、刘、贾各拿1个镐把,董在院里找了1根50厘米长的三角铁。

刘进了最东一个屋,其让董看着屋内的男子,不老实就打,宋等人去了东边数第四五个屋。刘德金从屋内把1条大狗抱上车,宋志刚用一蛇皮带装了几只小狗弄上车。六人抢完后先回香河,董、贾在五百户李庄村下车,其余四人带着狗走了。事后宋志刚说狗被卖了,他给了董海龙200元,给了贾东300元。

    5、同案犯龙建国供述证实,2000年7月的一天,宋志刚说租龙的白色昌河面包车(车牌号:冀:RJ1008)去偷狗,龙表示同意。三四天后,龙先去宋家接上宋,并到新华书店西侧接上陈佳勇等四人。

宋志刚在附近的摊上买了3根长约1米,直径约3厘米的木棍。中午1时许,陈佳勇带路到一处门朝东开的平房,车停门口,陈佳勇和龙建国在车里等着,其他四人拿棍子翻墙入院,该四人对龙建国说,里面的人见他们进院就会吓得跑到屋里不敢动了。过了几分钟,一个30多岁的人拿了1条白花大狗,还有人提着装着小狗的纤维袋,把狗装上车回的香河县。

    6、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的英国纯种棂蹄狗鉴定价格总计人民币13.1万元。

    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宋志刚的同案犯董海龙、贾东、龙建国等人因犯抢劫罪已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志刚到案和被抓获的情况。

    9、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宋志刚的身份和户籍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刚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入户劫取公民数额巨大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志刚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志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关于被告人宋志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宋志刚在犯罪前联系作案车辆,召集同案犯,在犯罪现场直接实施抢狗行为,并在犯罪后予以分赃。

据此,本院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宋志刚无前科系初犯,庭审中确有悔罪之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本院采纳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宋志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宋志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宋志刚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刘寿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