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梁慧星 【法律讲坛】梁慧星:民法总则的若干问题

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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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历经四次审议后,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当天下午,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该法共十一个章节,总计二百零六条,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的颁布对一个国家来说有多重要?对我们每个人有什么意义?于法学生而言又有何关系?3月27日下午,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我院名誉院长梁慧星教授应邀于我校开展了以"民法总则的若干问题"为主题的讲座,为民商法律学院学子介绍了关于民法总则的几大热点问题.王建宇院长与全院专业教师出席了本次讲

历经四次审议后,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当天下午,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该法共十一个章节,总计二百零六条,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的颁布对一个国家来说有多重要?对我们每个人有什么意义?于法学生而言又有何关系?3月27日下午,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我院名誉院长梁慧星教授应邀于我校开展了以"民法总则的若干问题"为主题的讲座,为民商法律学院学子介绍了关于民法总则的几大热点问题。王建宇院长与全院专业教师出席了本次讲座。

民法总则颁布后,各类媒体都在争相报道专家学者对民法总则的看法,但其中难免鱼目混珠,甚至可能掺杂了歪解和错解。讲座一开始,梁慧星教授就通过讲述自己在参加民商法律学院的读书月活动中遇到的小插曲,教导我们必须要学会独立思考。

专家的话不一定都是正确的,所谓的权威也并不是不可挑战的。此次的讲座的目的在于为同学们介绍民法总则的几大新热点,解答同学们对民法总则的疑惑,从而让同学们对民法总则有更深入、透彻的理解。此外,梁教授还希望同学们能对相关问题进行独立的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

热点一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在很多遗产案件中,是否要为"遗腹子"保留财产份额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新的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梁教授分析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不能视为"自然人",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但是此条文对于胎儿权利保护采个别保护还是概括保护尚不明确。 

热点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新的民法总则规定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梁教授看来,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六周岁孩子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

热点三 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新的民法总则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梁教授认为,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

新的民法总则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放弃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而是规定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梁教授指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此前却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民法总则的这一修改,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起监护监督责任。

"孩子不是家长的私产",但现实生活中,偶尔会发生父母不仅尽不到关爱、教育子女的监护职责,反而会侵害子女的生命、健康安全。对此,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些制度的改进,都反映出立法对于社会风气和传统美德的正面引导。

在师生互动环节,同学们都踊跃发问,提出了"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法人改革的问题"等很有建设性的问题,陆尚乾老师也把握住此次机会,提出了"关于中国管辖内涉外案件"的相关问题。梁教授为他们作了详细的解答,现场交流气氛浓厚。

短短的两个小时里,从时代背景与法律发展的关系,到学术争论对法律发展的作用,从对字眼近乎执拗的严谨到每一条条文位置编排的细细思量,梁教授细微、深入地讲述了新的民法总则的热点条文与其制定的漫长过程以及学者们为此付出的心血。新的民法总则颁布后将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意义。时间有限而同学们都"意犹未尽不思还",期盼能从梁教授能够在民商法律学院多开展这样的讲座,将更多有趣、实用的知识教给更多的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