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水盗窃案 惠阳“许霆案”宣判 于德水“判三缓三”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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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南都讯 记者陈海燕 通讯员吴晓红 备受关注的惠州惠阳"许霆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昨日惠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判决,被告于德水被判犯盗窃罪,

南都讯 记者陈海燕 通讯员吴晓红 备受关注的惠州惠阳“许霆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昨日惠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判决,被告于德水被判犯盗窃罪,获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惠阳法院院长万翔用40分钟宣读完12000多字的判决书。

于德水当庭表示不上诉。 根据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德水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创亿商场旁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A T M柜员机存款时,于德水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

发现这一情况后,于德水尝试从该网点旁边的农业银行跨取2000元和1000元,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

于是返回邮政储蓄柜员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马上到附近银行柜员机跨取1.5万元,并转账5000元,再次返回,连续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至2013年10月30日21时58分59秒,于德水共恶意存款17次,恶意存入人民币97700元,后被告人于德水到深圳市龙岗区其他网点陆续跨取和转账,到2013年10月31日6时28分10秒,于德水共窃取人民币90000元。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3年11月3日联系于德水无果后报警。2013年12月12日于德水被公安机关抓获。至2013年12月15日于德水共退还人民币92800元。 在控辩双方的三次庭审中,盗窃还是侵占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判决书称,法官认同控方提出的于德水构成了盗窃罪的观点,理由是,于德水通过取款方式验证,确认邮政储蓄这台A T M机已经发生故障,他此后17次交易的目的很明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银行现金,而且,被告人于德水的所有行为也证实其内心非常清楚,这些钱不是他的,所以其行为构成非法占有。

本案中,于德水利用机器故障,通过存款方式占有银行资金时,银行并不知晓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知道存款最后被非法占有的情况,即构成秘密窃取。

判决书还认为,于德水主动退还了所有款项。相比许霆案,于德水盗取的金额较少,情节也比较轻。同时,银行作为A T M机的管理者和拥有者,其对机器故障(错误吐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以上可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于是,惠阳法院判被告人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听完判决书之后,于德水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