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水缓刑 论刑事裁判推理的展开——惠阳于德水盗窃案评析

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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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论刑事裁判推理的展开--惠阳于德水盗窃案评析 [摘要]在刑事裁判推理中,演绎推理是逻辑筋架,法律论证是学理肌体,价值判断是融贯其中的正义灵魂

论刑事裁判推理的展开——惠阳于德水盗窃案评析 [摘要]在刑事裁判推理中,演绎推理是逻辑筋架,法律论证是学理肌体,价值判断是融贯其中的正义灵魂。层出迭现的热点案件印证,纯逻辑式推理裁判,确已跛足难行。对此,裁判不妨先用“涵摄·衡平法”塑造大小前提,再用“衡平·演绎法”展开推理路径,实现逻辑方法和法律方法的交融耦合。

[关键词]刑事裁判 推理方法 衡平演绎

引言

学界通说认为,刑事裁判推理是法官以刑法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演绎推理裁判结果的过程。此观念不证自明,在罪刑法定原则辐射下,推理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逻辑理性思维,抗御经验感性侵扰。

然而,这一颠破不灭的公理受到“惠阳于德水盗窃案”的挑战。主流观点赞许,这是一份让国人泪流满面的伟大判决。逻辑与经验,理性与感性,诸此推论,让公众能感知、能理解、能信服。诚如判词写道,我们不能保证判决唯一正确,我们唯能保证:这份裁判是基于我们对人性良知的叩问,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正义的追求。

由此观之,此案裁判具有“一体两面”特质:一面是形式推理,基于刑法规范和案件事实,进行逻辑理性的演绎推导;另一面是实质推理,基于人类良知和公平正义,进行经验感性的价值判断。可惜,就笔者目光所及,此案的裁判推理尚未获得足够回应,关注焦点过度汇聚在判词说理上,此种落差耐人寻味。

本文无意对判决结果作是非判断,而是围绕裁判推理集中论述。由于此案与“广州许霆案”同属类案,亦被称为“惠阳许霆案”。为行文便利,下文将两案简称为“广案”和“惠案”,适时比较研究。

一、价值判断:刑事裁判的隐性前提

在中国的众多判决书中,惠案可谓是特立独行的另类。全文用字9286个,推理论证用字6751个,占全文用字量70%以上,共19次使用“我们”代替“本院”作为裁判主体。笔者认为,惠案的“最伟大之处”莫过于此。用“我们”替代“本院”,既是一种将自己视为社会存在的自我认同,亦是一种将裁判思维内嵌于生活情境的范式转换,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崭新视角。

(一)惠案裁判的相关概况

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机)故障,实际存钞千元,账户增加千元,随即出钞千元。于某反复存取17次,非法占有存款9.28万元,一审认定盗窃罪成立,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二审期间撤回抗诉,一审判决生效。由于惠案充满同情的裁判推理,慈爱温存的判词说理,丰盈人性的从轻处罚,被公众誉为一份让国人泪流满面的伟大判决。

有学者指出,“伟大判决”并不等于“正确判决”。说它“伟大”,是指惠案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