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真正的秘密 文字分析《一个真正的老刑警对朱令案的看法》

2017-09-1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在本文中,许多提到的刑侦手段,刑侦思路,在九十年代,都属于不传之秘.因为当年各种科技,医学都不发达,或者发达而不普及,警察基本上就靠这些手段和思路来破案,但在今时今日,应该已经不属于什么秘密,所以也就敞开谈一谈.本文中提到的线索,均来自网络.本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思路探讨. 在开始正文之前,先正本清源,谈一些常识. 批注:老军医在接下来介绍了三点业内人士的专业信息,这组信息有较强的专业性,比如窃听器的大小,刑讯逼供问题和犯罪嫌疑人,由于牵涉到的专业知识太多,估计非刑警专业出身或刑事诉讼律师出身

在本文中,许多提到的刑侦手段,刑侦思路,在九十年代,都属于不传之秘。因为当年各种科技,医学都不发达,或者发达而不普及,警察基本上就靠这些手段和思路来破案,但在今时今日,应该已经不属于什么秘密,所以也就敞开谈一谈。

本文中提到的线索,均来自网络。本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思路探讨。 在开始正文之前,先正本清源,谈一些常识。 批注:老军医在接下来介绍了三点业内人士的专业信息,这组信息有较强的专业性,比如窃听器的大小,刑讯逼供问题和犯罪嫌疑人,由于牵涉到的专业知识太多,估计非刑警专业出身或刑事诉讼律师出身应该是不懂的,所以只能被忽悠。

但即便如此,下文中的些许文字游戏仍然值得警惕。 在之前有篇文章里的假警察(原谅我直接判断你是假警察),用极其轻佻的口吻来述说一些刑讯逼供,窃听等技巧,以暗示他是内行人。

但正恰好如此,才说明他是外行。 第一个是假警察轻描淡写说的窃听器的问题。 警方通常使用的窃听手段,是电话窃听。

动用到窃听器进行生活窃听,这一般是跨国案件(就是俗话说的境外势力介入),或者重大经济案件。对嫌疑人生活窃听是要申请高层审批的。一般刑事案件是批不下来的。 九十年代的窃听器有多大呢?有核桃大小。

到了如今科技发达,电子元件越做越精密,无线窃听器依然有龙眼大小。因为有一个坎是迈不过去的,那就是供电问题。 龙眼大小的窃听器所能使用的电池,按目前科技,用最好的锂电材料 最小的电路板来做,一般不能超过200 mAh,单纯用作录音,能录6个小时顶天了。

如果加上无线发射,能用1个小时顶天了。(这只是实验室理论值,实际上会根据环境各种缩短)如果想要继续缩小窃听器的体积,就要减少电池的体积和容量,但这就得不偿失了,谁都不希望辛苦装个窃听器,最后只能录音几分钟,十几分钟。

如果真像那位色眯眯的假警察所说的,他能把窃听器放到嫌疑人的衣服上,甚至贴身文胸里还不被发现。对不起,先生你科幻007片看多了吧。微型核能电池还没发明呢。

刑讯逼供的问题 又比如说那位假警察提到刑讯逼供,公然说不招就直接打死,还有人以公安局长的口吻发布“直接打死孙维丢江里”的说法,这种其实是用老百姓的思路去看警察,就像农夫幻想皇帝每天下地都用金锄头一样。

在九十年代,刑讯逼供的确广泛存在,但是刑讯逼供在当年也制造了不少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的逐渐废除,其实是因为其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胜过了其正面作用。因为 刑讯逼供实际上对惯犯,心理素质强大的罪犯,是基本没有作用的。

会在刑讯逼供 下招供的,通常都是新手或者无辜。两者几率是50%比50%。 而且老刑警都知道两个禁忌, 第一个禁忌是:你可以动手,但是不能过度,打到一个程度不会招供的,打死也不 会招供,快打死才招供的,招供也是屈打成招,事实上在九十年代因为刑讯过度打 死嫌疑人的,基本都是管不住自己暴力欲望的新警察。

大案要案在大城市,没有人 会交给新警察负责的。 批注:在这里,老军医暗示在1997年4月2日s被带进去的8小时里,应该是没有经历过刑讯逼供的。

不知道是为了显示公允还是无意露怯,老军医在这里留下一个明显的值得商榷的漏洞,即,无视孙维本人于2005年12月30日发布在天涯上的申明中的表述:“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

”(引述孙维的申明) 第二个禁忌是,你可以做,但是不能说,像“打死”这种词不能出口,出口的话, 万一出了事,就是蓄意谋杀。

即使对方没死,你也是蓄意伤人,性质就不是刑讯手 段过度这么简单了。能在京城当上公安局长的人,没有控制不住自己情绪,管不住 自己嘴巴的,否则早就丢官了。

除非他故意这么说,但他为什么故意这么说呢?在 什么场景下这么说呢? 批注:在阅读这段话的时候我大惑不解啊,向老军医求证下啊,他为什么故意这么说呢?在什么情景下这么说呢?莫不是要暗示人家没说过,是发帖者造谣?证据呢?没有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吗?这段推理算间接证据不?可惜是5.

6发的帖,要是5.8看到 @平安北京 的的微博就不会说这话了吧? 如果真要刑讯逼供,作为刑警,会优先考虑逼供哪些人呢? 后文会细说,这里继续打假 首先是其他人已经提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在97年之前,一般不使用“犯罪 嫌疑人”这个说法 批注:下文就别看了,老军医有否仔细看过孙维本人于2005年12月30日发布在天涯上的申明中的表述:“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

”(引述孙维的申明)。如果看过,我就不明白了,下文中(基本上是2000年之后才逐渐到位的)“犯罪嫌疑人”之说缘何在97年4月2日就出现在孙维的笔前? 对于调查对象,只有2种称呼,一种是“嫌疑对象”(各种明暗排查中),一种是“犯罪分子”(抓起来先关着再说) 八九十年代时,法制并不健全,公安对一个人关押询问,就算没有定罪,对外一般也就说是“犯罪分子”。

这个“罪犯”的称呼,给无数只是有嫌疑的人,带来了无穷的烦恼。就算被查出是无辜放出来,罪犯这个词至少已经跟过你一段时间了。被别有用心的人揪住,会说你一辈子。 你有可能从此找不到工作,有可能因此妻离子散,这都是真实发生过的许多惨剧。

随着法制逐渐健全,现在才统一把未经法院定罪的调查对象都称为“犯罪嫌疑人”。避免了许多悲剧的诞生。(基本上是2000年之后才逐渐到位的) 到这里先做个小结,为什么呢,读到这里为止,老军医的身份让我更感到模糊了,如果真的是对刑侦工作熟悉的人,逻辑思辨的能力应该是非常强的且文字表述方面应该经过相当专业的训练,否则写个结案像上文中的似是而非估计要被派去指挥交通的。

那么,上面这位面目模糊的角色在甚至没有认真研究过网上(呵呵,只有网上,咱没直接证据)流传甚广乃至是天涯一高楼的《孙维的申明》的情况下,就像开篇那样悲天悯人地长叹“晚了”,是基于什么?我看,不是晚了,是玩了,完了。

更大的问题是,从下文中(只要认真读过贵贴的人都能发现)来看,老军医不是不了解情况,不是了解得很少,而是很多,多得令人毛骨悚然,下文披露了多少八卦、内幕啊,怎么就选择性地无视了铊的申明呢? 休息会,慢慢继续扒你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