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刚模一案 [案例探讨]龚刚模庭审中的一则智力题 测试一下

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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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现在再回复一下"我没来过的"网友的帖子. 作者:"我没来过的"网友 "你那边犯的错误就是: 被告违背事实的言辞有很多种,你仅用"被告否定自己

现在再回复一下“我没来过的”网友的帖子。 作者:“我没来过的”网友 “你那边犯的错误就是: 被告违背事实的言辞有很多种,你仅用“被告否定自己犯罪无罪”就想推出被告违背事实的言辞无罪。 毁灭证据的行为有很多种,但你仅用“罪犯丢弃做案工具无罪”就想推出罪犯毁灭证据无罪。

陈 水扁为什么被追究“毁灭证据”呢? 另外,既然已经“毁灭证据”当然不管你是证人还是其它,当然都是罪犯,联系作者的上下文,很容易就可以得出作者“罪犯”的原意。

” -------------------------------------------- “我没来过的”网友首先搞错的是:“被告言辞”不可以被当成伪证入罪,并不是从“被告否定自己犯罪无罪”推出来的,而是从“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这项现代法治国家遵循的基本法学原则中演绎出来的。

“被告否定自己犯罪无罪”只是“被告言辞”不可以被当成伪证入罪一个常见的常识性例子而已。 被告违背事实的言辞当然有很多种,比如说自己当时不在犯罪现场,说自己不认识受害人,说凶器不是自己的,自己以前说过的话是当时喝醉了酒胡说,或是被某人威逼下说的,这些都不可以事后被当成额外伪证罪入罪,我不可能把这些都一一给你例举出来吧。

只有当此案的被告成为另一案的证人时,他的言辞才有可能被当成伪证入罪。 关于“毁灭证据”,你先搞清楚了所谓陈水扁为被追究“毁灭证据”涉嫌的是什么罪行了吗? 按媒体报道,陈水扁涉嫌的是“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罪。

你看清楚了其中的“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这几个字没有?是因为毁灭了“他人被告”案件证据,而不是“自身被告”案件证据啊。 大陆和“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罪相应的是《刑法》305条。

而以此条衡量,最有可能将被发现涉嫌毁灭证据罪的恐怕将会是重庆江北看守所。 重庆江北看守所在法庭上说江北看守所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而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看守所监控通知中,明确规定的看守所监控标准是:“支持看守所提供的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等监控点的所有图像,记录保存360小时”;网上查到的江北看守所的监控设备的采购投标信息显示,江北看守所2007年就安装了监控设备;李庄在法庭上“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

种种迹象看江北看守所对法庭所说:“江北看守所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极有可能涉嫌伪证罪;而相关记录人未拿出录音录像则很可能涉嫌“隐匿证据罪”。

另外,你所说“既然已经“毁灭证据”当然不管你是证人还是其它,当然都是罪犯”,也是法盲之语。 “毁灭证据”犯不犯罪,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比如有意还是无意,是在诉讼开始前还是诉讼开始后。举个例子,你购买的某件物品有可能是某个案件的赃物,或者某个收据可能成为日后民事案件的证据,你把你买的物品毁坏了,或把收据上厕所搽屁股了,你“当然都是罪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