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刑讯逼供 从佘祥林案看中国警察的刑讯逼供

201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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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从佘祥林案看中国警察的刑讯逼供 费言 导致警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制度. 当人们尚未从聂树斌冤案的悲愤中缓过神来,佘祥林的冤案再一次将人们推向了悲愤的深渊.据媒体报道,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见<新京报>2005年3月31日).一个又一个惊天的冤案彻底撕下了中共的"法治"伪装,也撕下了中共"

从佘祥林案看中国警察的刑讯逼供 费言 导致警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制度。 当人们尚未从聂树斌冤案的悲愤中缓过神来,佘祥林的冤案再一次将人们推向了悲愤的深渊。据媒体报道,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见《新京报》2005年3月31日)。一个又一个惊天的冤案彻底撕下了中共的“法治”伪装,也撕下了中共“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伪装。

佘祥林案和聂树斌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聂树斌和佘祥林都亲口承认了自己的“杀人事实”。为什么承认自己没有的犯罪事实呢?显然,是警方刑讯逼供下的屈打成招。

据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回忆说,儿子的律师在一次会见儿子后告诉她,聂树斌已全部招认,但他说是被殴打、受不了各种各样的审讯才招认的(见《新京报》2005年3月15日)。佘祥林案中警方的刑讯逼供就更加骇人听闻了,佘祥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把我带到一个山庄,要我承认谋杀了自己的妻子。

我说没有,他们不信。他们一天给我两顿饭吃,不让喝水,不让睡觉。有个警察还用枪顶着我的胸膛说:“相信我可以一枪毙了你。

”我说:“你厉害你就毙了我。”他说他完全可以以抢夺枪支为由把我毙了。”(见《新京报》2005年4月4日) 佘祥林还对记者回忆道:“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

能不挨打吗?”(《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4日)中国封建专制社会的南梁朝时,统治者对那些不招供的人要“断食三日”,而今天的中国警察对佘祥林是断水、断睡和断指。

面对今天中国警察残忍、花样繁多的刑讯逼供,封建统治者会自叹弗如! 读罢佘祥林的血泪控诉,我终于明白“我英勇的人民警察”办案效率为何是如此之高了。

如果刑讯逼供是警察主要的破案手段,那么破案率越高,冤案率也就越高。经济学中的“效率优先”原则,在中国警察的破案过程中竟得到了如此好的践行。看来,中国警察把刑事破案当成市场经济了,他们追求的不是公平和公正,而是破案率的最大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警察为什么要刑讯逼供?笔者以为,首先是警察的不敬业。他们被纳税人养活的,却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通过调查、勘验、走访、排查等方式去获取证据。

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如个人报复、取得非法经济利益等)往往需要制造假案、冤案,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再,就是警察不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以提高自己的刑侦技术,而仍然停留在用最原始的刑讯逼供的方式来结案。

刑侦技术水平的低下导致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又导致刑侦技术水平的进一步低下。所以,像李昌珏那样优秀的刑侦技术专家也只能出现在真正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美国。 导致警察刑讯逼供的原因,更主要的还是司法制度。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在中国的司法中就一直得不到承认。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立了以嫌犯沉默权为核心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沃伦之所以要坚持这一裁决,和他长期在基层工作的经历有关。沃伦曾任基层检察官、州司法部长和州长几十年,他对警察部门的黑暗、腐败有亲身的感受。

他坚定地认为,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就必须对警察的权力进行严格地限制。以沉默权为核心的“米兰达警告”,正是杜绝警察刑讯逼供的“紧箍咒”。“米兰达警告”出台后几十年来,美国因警察刑讯逼供而造成的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警察部门尚且黑暗、腐败和乱来;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人治”国家,警察部门的黑暗、腐败和乱来,就更加可想而知。

因而,从制度上限制警察部门的权力,是根本保护聂树斌、佘祥林们不被蒙冤的关键。不受限制的权力必定走向腐败,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真理。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最原始、最野蛮的审讯方式,为文明社会所不齿。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刑讯逼供的实质,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它不仅伤害人的肉体,而且伤害人的精神。去年,人权条款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但中国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事例却比比皆是。人权条款真正兑现的关键是,要让我们的宪法成为一部活的宪法,而不是一部死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