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启龙夫人 七分人祸:三年大饥荒中的人吃人事件

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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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958-1962年间,中国发生了大饥荒.近年,出现了否定发生大饥荒的思潮,有些人不仅否认大饥荒"饿死三千万",也对大饥荒的严重程度提出质疑,其理由之一是,如果发生了大饥荒,为何看不到农民的抗争?的确,历史上一旦发生大饥荒,农民为了活命,会抢粮,骚乱,乃至爆发起义,历史上不乏这类记载.在1958-1962年间,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农民的抗争与历史有所不同,但这不等于说历史上发生的事在这几年间完全不存在.事实上,在据档案编纂的地方志中,对大饥荒中农民的反应也有所透露,而在档案和当时的新华

1958-1962年间,中国发生了大饥荒。近年,出现了否定发生大饥荒的思潮,有些人不仅否认大饥荒“饿死三千万”,也对大饥荒的严重程度提出质疑,其理由之一是,如果发生了大饥荒,为何看不到农民的抗争?的确,历史上一旦发生大饥荒,农民为了活命,会抢粮,骚乱,乃至爆发起义,历史上不乏这类记载。

在1958-1962年间,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农民的抗争与历史有所不同,但这不等于说历史上发生的事在这几年间完全不存在。事实上,在据档案编纂的地方志中,对大饥荒中农民的反应也有所透露,而在档案和当时的新华社内参中,则有更多的详细记录。

饥荒中农民为活命所作的抗争

河南信阳专区在大饥荒中非正常死亡上百万人,农民遭受惨酷对待,光是“被打致死群众达六万七千余人,被打致残三万四千余人”,被称为“信阳事件”。时任信阳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的张树藩后来撰文回忆说:“从信阳事件中可以看出,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是太好了。

当时信阳地区饿死那么多人,并非没有粮食,所属大小粮库都是满满的,但群众宁可饿死,也没有抢过一个粮库。这证明与共产党血肉相联的人民是多么听话,多么遵纪守法,多么相信党。

而我们某些领导干部,实在是愧对人民啊!”注1 信阳如此,其他地方是否也都是这样呢?事实是,面对死亡威胁,全国各地的农民并非都像张文所说的那样等死,而是采用了各种抗争方式,包括自杀、逃跑、偷盗粮食、哄抢粮食乃至“暴乱”等方式,以下简要介绍后三者。

(一)偷窃粮食、偷青吃青

大饥荒期间,由于缺粮,农民被迫偷盗粮食,在粮食未熟时就偷青吃青,此类现象非常普遍。

1959年5月,山东省委书记处书记、省长谭启龙向山东省委第一书记舒同并书记处报告,并请转报中共中央书记处:“由于粮食紧张,吃青现象已经发生。巨野龙固公社115个村有77个村吃青,已挖掉扁豆苗3904亩。

”1960年9月2日新华社内参说:“据山东省委生活办公室和省公安厅了解,近来不少地区发生了严重偷青吃青现象,有些地方的早秋作物已被全部吃光、偷光。”“胶县有些地方80-90%的人偷青吃青,部分社、队,不仅玉米已大部分被偷光吃光,而且黍子、谷子、地瓜也已被偷吃掉50%以上。

全省自7月以来,共发生群众性的集体偷青吃青160起,而8月1日至20日即发生102起,其中干部带头偷的有25起,五类分子煽动起来的有11起,群众集体搞的70起。”注2

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部办公室1960年7月25日的一份报告说,南溪县裴石公社“在夏收中又继续发生严重的偷盗混乱现象。全社646亩早包谷,已被社员拿去251亩,占39%;未成熟的高粱已被社员割去的共约有6亩;早稻已割去谷穗的共约有8亩之多;拿小菜的现象更为普遍。新花管理区的新花生产队和新胜管理区的新兴生产队的食堂蔬菜地上的蔬菜,长一点,被社员拿一点,蔬菜种不起来,种菜的人不愿种了,食堂没菜吃。”

四川省粮食厅办公室工作组1960年4月的一份报告中说,荥经县附城公社偷吃青苗现象严重,“全社490多亩油菜偷窃一光,豆尖、葫豆夹、小菜、洋芋等,见一样偷一样,小春作物除小麦外全部糟蹋过。红苕白天种下,晚上又淘出来,偷的人也是种的人。”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载:1959-1962年,“发生强制性的乱拿、乱摸和强收强取粮食、请愿闹事、人口外流等现象”,“60年代初,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盗窃粮食和宰杀耕畜的案件大幅度上升。1961年立案25623起,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三点九七。其中盗窃粮食(13883起)、宰杀耕牛(5022起)就有18905起,占73.8%。”注3

安徽偷青吃青和哄抢粮食情况也很严重。《安徽省志·公安志》记载:“因生活所迫,农民偷割青苗和未成熟的庄稼(以下简称偷青吃青)的现象比较普遍,尤以1960年春至1961年春最为严重。据皖南郎溪等14县统计,1961年4月,数十人纠合一起偷割抢割未成熟的小麦穗、豌豆荚等达数百起,割去青麦穗、豌豆荚2万余斤。

皖南白茅岭农场附近的社员成群结队到农场割青偷青小麦达2300余亩。这种情况,皖北亦比较普遍。藿邱县周集公社经常发生数十名社员手持火把,在夜间偷割青麦穗。

为减少粮食损失,中共安徽省委于1961年5月3日发出《关于护青的紧急通知》……同日,省公安厅向各级公安机关发出《关于加强午收保卫的指示》……专、县公安机关和公社、大队都要建立护收护打领导组织……及时处理偷、抢粮食事件……对群众性哄抢事件,不得采取武装镇压”。

“不得采取武装镇压”,恰恰说明采取过“武装镇压”。文件下达后,各地护青领导组织普遍成立。“各地在护青中,亦有少数干部及护青人员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对查获的偷青吃青人员乱打乱罚。

据统计,至1961年5月中旬,全省发现因违法乱纪逼死人命18起,打死、打伤各1人,受到批斗、搜查后自杀7起,死6人。

偷青群众亦打死护青人员2人,打伤6人。”公安厅于5月21日再发通知,要求“在追缴被偷实物时,主要通过说服,使其自觉退出,不得擅自搜查,严禁翻箱倒柜”,“不准打人、骂人和刑讯逼供,不准动用武器开枪打人”,而这些要求说明此前存在刑讯逼供、开枪打人等现象。注4

1960年9月10日,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在中央召开的关于压低农村和城市口粮标准问题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说:从河南、河北、山东来看,吃青相当严重,早秋作物,主要是玉米,也有高粱、地瓜等,吃的相当严重。据山东估计,在1200万亩早秋作物中,被吃掉的将近200万亩,吃掉一成两成的是比较普遍……山西、河北没作典型调查,但吃青还是严重的。

另一份报告说:在河南信阳专区上蔡县,1960年7月,“全县396个大队,有348个开始吃青,食堂有的停伙,有的靠吃青维持,不少地方高粱、玉米、瓜菜吃光,人口外流,肿病死亡的情况严重”。

铁路运输中,粮食被盗现象非常普遍,即便是北京都是如此。1961年1月20日,铁道部向中央书记处报告:“近来,粮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被‘抢’被‘盗’事件,日渐增多。”北京铁路局所属系统所装卸的粮食被“盗”事件,从上年9月到12月发生1271起,损失粮食160829斤,本年1月1日到5日发生81起,损失粮食14526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