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反思 彭宇案:真相不能及时披露的反思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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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树欲静而风不止,当人们都将"彭宇案"看作是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并对这一事件进行反思时,有关方面却再次出来称,真相并非如此,这并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

树欲静而风不止,当人们都将“彭宇案”看作是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并对这一事件进行反思时,有关方面却再次出来称,真相并非如此,这并非是一起见义勇为事件,彭宇当时与徐老太确实发生了碰撞。“彭宇案”经过5年的时间,又转了一个圈回来了,真相到底在那里?为何真相不及时公布,值得什么样的反思呢?

虽然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对此案的来龙去脉解释得已经很清楚了,但我们仍然有几个疑问,一是,如此重要的事情,本来应当由彭宇本人出来澄清,但至今我们仍然看不到彭宇的声音;二是如果此案一审判决的确没有错,仅仅是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那么,当初主审此案的王浩为何调离法院,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三是,根据刘志伟的介绍,“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那么,南京中院为何不进行判决,而还是坚持调解;四是,彭宇案一审判决彭宇赔偿4.5万元后,双方都提起了上诉,但二审调解仅赔偿1万元,徐老太也认可了,这也与常理多少有些不合。

倘若此案的确如刘志伟所说,彭宇的确撞了徐老太,并不是被诬撞人事件,那么,由此案引发的负面社会影响,南京司法机关方面也难辞其咎。“彭宇案”发生后,通过舆论的发酵,已经在民众心中形成了“见义勇为者流血还要流泪”的印象,并且导致许多地方因为害怕被人诬告不能获得司法支持而不敢做好事的氛围。

那么,南京中院在已经获得相应的证据后,是不是一定要坚持调解,为何不能直接判决,用事实说理和法律依据来解答民众的疑惑,法院系统过分强调调解心态是不是该改一改。其次,对于调解协议,如果彭宇与对方当事人的确约定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这个案件显然已经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且已经影响到司法公信力,那么,法院就应当强制公开相关内容,而不是等到5年后,等到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才来公开。

而且,如果事实真相真如刘志伟所说,彭宇本人也值得反思。当初,彭宇向媒体求助,称自己遭受诬谄,司法不公正审理,经过舆论的发酵,此事俨然成为一个影响到公共利益的事件,让人们害怕做好事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如果南京中院的确又获取了新证据,而彭宇自己也承认与徐老太相撞,同意调解,那么就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真相,并进行道歉,避免社会继续坚持误解,从而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更深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人们做好事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