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东南大学 潜心关乎国计民生的实践之学——记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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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从事刑法学研究20余年,在她那里,真正的学问.真正的学术产品,一定是关切到国计民生.百姓幸福的.实质刑法观推动刑法学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从事刑法学研究20余年,在她那里,真正的学问、真正的学术产品,一定是关切到国计民生、百姓幸福的。

实质刑法观推动刑法学派争鸣

在刘艳红的刑法学研究中,实质刑法的研究成果最能代表她对"法的精神"的理解。

2009年,刘艳红的《实质刑法观》出版,该书系统地论述了实质刑法的基本含义,提出了实质刑法观并展开了体系化研究,确立了实质刑法解释与实质犯罪论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刑法立场。该著作引发了刑法学界对于形式与实质刑法观的热烈讨论,推动了中国刑法学派之争。刑法学界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的争鸣持续升温。

"简练的法律条文与纷杂的社会万象之间有着巨大鸿沟,任何一个法条都不仅仅像条文的字面含义那么简单,而是在其背后隐藏着深邃的法的精神。"刘艳红提出,实质刑法观主张以刑法形式规范为前提,以实质可罚性作为刑法解释论与犯罪论的基点,刑法只能处罚达到应当处罚的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唯此,才能实现法治的人权保障精神,这也正是实质解释立场的最主要特色。

谈及为何展开实质刑法观研究,刘艳红表示,由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是有出罪禁止导向的、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为防止立法者利用这一原则,强行推行恶法或者处罚实质上不合理而不应处罚的行为,应该实现犯罪论的实质化,对刑法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进行解释,以将法虽有明文规定但规定本身不合理的行为,或是不属明文规定因而不能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范围之外。

实质刑法立场所主张的实质解释论与犯罪论,能够起到排除不够明确的刑法规范之适用,以进一步提高刑法处罚范围的准确度。在她看来,"正义的实现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表面规定,而要求基于实质的法律精神内涵,通过实质刑法观,解释出法条真正的精神,以保障人权、维护正义"。

学问也要讲究生命力

法学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关切民生幸福的实践之学,对法学的研究,必定离不开中国本土语境、当下民生幸福、国家大政方略等。刘艳红提出,在法学研究中,不能一味停留在抽象理论或西方体系,而应通过理论研究反映中国的司法以及民众生活中的问题,否则,做出来的学问必将是脱离群众路线、脱离实际的,同时也将注定是没有生命力的。

刘艳红对实质刑法的研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实质刑法包括形而上的实质刑法观的建立、形而中的实质犯罪论体系的展开以及形而下的实质刑法解释论的运用。在2009年推出《实质刑法观》之后,其新著《实质犯罪论》于近日面世,下一步将推出《实质刑法解释论》。

坚持以学术为一生志业

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到北京大学法学院,从武汉大学到东南大学……岁月走过二十余载,刘艳红已是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第三届江苏省"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10余项,出版著作10余部,在国内外法学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但她对学术的追求从未改变。

"做学问应该秉着不问名利、醉心学术的精神,不问收获、只知耕耘的态度。这说起来似乎很空,也似乎不切实际,但实际上,学术之路上需要的正是这种态度和精神。"她认为,没有对学术由衷的热爱,没有为人民做学问的情怀和信仰,而只是将学术当作"为稻粱谋"的工具,这样的学术之路是不长久的,同时也难以有所收获。过于强的功利心和目的性,会让学术偏离它本身的道路。

刘艳红凡事喜欢探寻究竟,寻找"为什么"而不满足于"是什么"。她认为,真正的学术之路,一定是对真知的探寻,是对无尽的未知世界的不断求索。正是这种态度,让她在学术之路上有所收获。当然,并不是只要坚持和勤奋,就一定会有优秀成果,做学术也需要一定的悟性,洞悉问题,把握关键,找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