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最新消息】是生是死要等法院的判决!

2018-04-11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        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原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系集资诈骗罪罪犯.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并由周家投资15万元,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此后,她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紧接着,她又开办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     从2006年

  

     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原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系集资诈骗罪罪犯。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并由周家投资15万元,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此后,她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注册资金人民币2万元),紧接着,她又开办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

    从2006年4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0余家以本色命名的公司: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5000万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同年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

   同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等。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及其妹吴玲玲,但吴玲玲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另外还成立荆门信义投资担保公司、诸暨信义投资担保公司、丽水实业公司等。以上公司的注册资金(注册后资金即抽出)、筹建资金、人员工资等均来自吴英的非法集资款,没有正常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流程,没有完整的账务,公司账户与吴英个人账户不分,所有事情吴英一个人说了算,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无事可做,吴英对公司所有人隐瞒或谎称资金的真正来源。

除本色商贸(搞“买一赠一”活动)和洗车、洗衣(搞免费洗车、洗衣活动)开始亏本经营,本色概念酒店试营业外,其他公司均未启动或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还欠2000余万元的外债。

    虽然吴英短时间内注册成立了10余家公司,但其无心进行经营,“公司”实际变成其向社会公众显示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假象的工具,成为其继续进行非法集资的平台。

相对于浙江省相关部门查处吴英检举当地官员的“谨慎”,外省却反应迅速。2010年8月17日,吴英再次约见律师,咨询有关立功减刑事宜。吴英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来到金华看守所与吴会面。

  有媒体报道,几天前,吴英“集资诈骗案”中最大的资金掮客、义乌人林卫平获得假释回到了义乌的家中。再之前,主要向吴英提供高利贷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入狱的其他6人都先后出狱。

在一审法院的认定中,吴英是向林卫平等11人非法集资。吴英的两位律师一直为其作无罪辩护,认为吴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张雁峰说。

  吴英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民间对吴英是否罪该致死议论纷纷,尤其在网络上,同情吴英、认为其罪不当死的观点,占据一边倒的位置。而事实上,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长期以来争议不断。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曾联合下发一个主题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该纪要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2010年6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

但次日,浙江省高院相关人士在杭州市一家媒体上解读称,那些明显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是例外,比如吴英的案子等。

 

 记者在吴英方面向最高院递交的“刑事申诉状”中看到,其称原判决书表明案发时实际诈骗金额为38426.5万元无法归还,但实际情况是自己所借的欠款 “绝大部分以固定资产和经营资金等形式正常运作,3.8亿元如若归还,绝对不成问题。”吴英认为,如果按照判决生效的2012年5月21日来算的话,自己不但能偿还全部债务,而且还绰绰有余。

  吴英方面还坚决否认了集资诈骗的罪名。吴英申诉,“无论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申诉人从未否认过任何一笔借款,包括法律并不保护的高利息,债权人自己遗忘或者申诉人没有出具借据的款项等。”对于司法机关认定的借款高利息,吴英认为,每万元35、40、45元不等的利息大都是债权人定的,而且“这也是浙江民间借贷习惯上众所周知的事实”,自己从来没有“高息利诱”。

  对于原判决书认定吴英隐瞒经营利润、诈骗11名集资受害者,吴英方面也提出反驳理由,并附带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虚假宣传经营状况,也不是通过欺骗手段去借取他人的钱款。吴英方面在申诉状中提到,自己的借款对象全都是亲友和熟人,不属社会公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吴英的申诉请求直截了当——改判申诉人无罪。

  吴英是生还是死,还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此前的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这人要是贪起来真是不分国界和男女哈!人的都是差不多的,要不怎么有这么一句话:为人莫当官,当官是一般,说的可能就是这个“贪”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