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湖乡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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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六)湿地.在稳步推进大山包.纳帕海国际重要湿地退耕还湿试点建设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对退化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科学修复.探索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建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或者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活动的机制,建立九大高原湖泊等重要湿地退耕还湿占用基本农田的动态调整机制.积极申报国家湿地公园,争取国家在我省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率先开展补偿试点.(省林业厅.农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七)水流.以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具有

(六)湿地。在稳步推进大山包、纳帕海国际重要湿地退耕还湿试点建设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对退化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科学修复。探索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建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或者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活动的机制,建立九大高原湖泊等重要湿地退耕还湿占用基本农田的动态调整机制。

积极申报国家湿地公园,争取国家在我省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率先开展补偿试点。(省林业厅、农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水流。以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大型水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加速推进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的生态保护,加大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实施河道生态治理,建立抚仙湖、洱海、泸沽湖和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电站库区等良好水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实施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措施。

支持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具有重要饮用水源和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加大乡镇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重点渔业水域建设水生野生动物增殖、保护、救护站。(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耕地。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制度,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给予资金补助。开展生态严重退化的石漠化地区耕地轮作休耕试点。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耕地开垦费调整更新。加大退化、污染、损毁农田改良和修复力度,推行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以奖促保"试点。

将全省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和石漠化地区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和我省陡坡地综合治理范围。(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着力抓好体制机制创新

(九)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省财政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在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保护补偿的预算安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

进一步完善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我省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施工作,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保护补偿的比重,多渠道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推动以"竞争性分配"为核心的分配管理体制改革,切块下达资金,实行环境保护责任、权力、资金、任务主体一致,完善"一横一纵"的生态建设资金预算绩效考评机制和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州、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州、市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州、市、县、区财政环境保护投入情况将纳入资金分配因素,作为省级生态保护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十)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按年度动态计算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的生态价值,据此公平分配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生态环境变好的县、市、区,适当增加生态价值补助资金作为奖励;对因非不可控因素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县、市、区,扣减生态价值补助资金。

其中,对年度间生态环境"明显变差""一般变差""轻微变差"的县、市、区,分别按照当年测算生态价值补助资金量的100%、70%、40%扣减转移支付。形成以生态价值补偿为主体、生态质量考核奖惩为辅助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在统一根据生态价值分配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对按照统一方法计算难以充分体现而又确实具有较重要生态价值,生态保护支出责任较大的以滇西北三江并流生态屏障、哀牢山-无量山生态屏障、南部边境生态屏障、滇东-滇东南喀斯特地带、干热河谷地带、高原湖泊区和其他点块状分布的重要生态区域为核心的"三屏两带一区多点"生态安全屏障地区,给予政策性补助;适当提高省级支持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财政补贴标准,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的重要内容。

(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扶贫办负责)

(十一)创新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建立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重要水源地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州、市、县、区集中一块的办法建立全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流域范围内的州、市、县、区财政均按照省财政确定的上缴依据和标准上缴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同时考虑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对水质状况较好、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升、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州、市、县、区加大补偿力度,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

分配到各州、市、县、区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造林防护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负责)

(十二)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生态保护补偿新模式。加快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建立水资源取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完善支持政策,搭建协商平台,引导鼓励重大资源开发、主要城市水源地、重点自然旅游景区等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推进建立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民主协商机制。

在南盘江昆明市和曲靖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州市跨界河流上下游、牛栏江引水和滇中引水等重大跨流域工程调水区和受水区、重要水源地上下游等开展水权交易试点。以滇池流域、牛栏江流域、普渡河流域、南盘江流域企业为先行试点,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推进金沙江和珠江重点流域、九湖流域、滇中、滇东南等重点区域间和区域内部排污权交易。

对率先达成协议、具备突出生态价值的重点补偿项目省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积极探索与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合作,鼓励通过PPP模式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形成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的资金筹集和投入体系。(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十三)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机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向贫困地区倾斜。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碳汇交易。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和森林湿地管护补助、沙化石漠化土地封禁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营造林投资补助等补贴向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把生态保护工程实施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培育后续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创新项目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引导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化为生态保护人员,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业,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

对在贫困地区开发能源资源的新建设项目,采取资金、资产折价量化为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省扶贫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能源局、移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