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东大 200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 当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生徐颖离开上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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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颖,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住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1号楼202室. 委托代理人:刘振,上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颖,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住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1号楼202室。 委托代理人:刘振,上海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屈臣氏公司,住所地: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 职务:屈臣氏集团公共关系总经理 被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住所地:上海虹口区四川北路818临 案由:名誉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要求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2、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 3、请求被告支付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徐颖离开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徐颖离店,并引导徐颖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徐颖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

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 器对徐颖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徐颖的髋部带有磁信号。

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徐颖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徐颖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徐颖离店。徐颖认为自己在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检查,心理受到极大伤害,故而要求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

被告的名誉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而且在事发后拒绝赔礼道歉和赔偿。

基于以上原因,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 王成功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18临 此致 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颖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