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冬诉讼 【老金拍案】论臧璐璐诉于冬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诉讼策略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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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老金拍案]论臧璐璐诉于冬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诉讼策略 文/金易恒 作者提示:由于"宝宝离婚案"中涉及资产转移,王的部分资产或已易主而不在其名下,故本文对"宝宝离婚案"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最近,微博@洛阳中院: #案件报道# [博纳老总离婚案开庭 涉5亿至6亿股权分割] 刚刚在戛纳影展红毯和演员金巧巧以夫妻关系高调亮相后,博纳老总于冬和前妻的财产纠葛就闹上了法庭,其前妻起诉要求分割股权.导语: [金易恒论离婚财产分割案诉讼技巧--确认之诉]离婚案常涉及夫妻间一强一弱问

【老金拍案】论臧璐璐诉于冬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诉讼策略 文/金易恒 作者提示:由于“宝宝离婚案”中涉及资产转移,王的部分资产或已易主而不在其名下,故本文对“宝宝离婚案”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最近,微博@洛阳中院: #案件报道# 【博纳老总离婚案开庭 涉5亿至6亿股权分割】 刚刚在戛纳影展红毯和演员金巧巧以夫妻关系高调亮相后,博纳老总于冬和前妻的财产纠葛就闹上了法庭,其前妻起诉要求分割股权。

导语: 【金易恒论离婚财产分割案诉讼技巧——确认之诉】离婚案常涉及夫妻间一强一弱问题,强方是婚姻存续段家庭财产控制人,掌控财产支配转移权。

因强方事先操控,离婚时常导致弱方丧失大部分财产,事后追诉需花费巨额标的费,弱方常因无力支付标的费而放弃追诉,先打确认之诉可规避标的而打无标的财产官司,同样可以追回应得的财产。

于冬案原告臧璐璐直接起诉要求分割5亿股权资产的诉讼策略是诉讼策略中的“下下策”,法院对此案的诉讼受理费用依据等价于5亿人民币的标的,至少需要250万,因此,此案对原告藏璐璐而言将面临至少250万的诉讼费风险(不含律师代理费)!

本案原告臧璐璐的诉讼理由是“被告于冬未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据此,老金制定的诉讼策略是:由本案原告臧璐璐先打“确认之诉”,请求法院判决之前的《离婚协议》无效或失效,以期获得确认之诉判决书作为再诉的法律依据(诉讼证据);因打确认之诉不涉及标的金额,故仅为离婚案的基本诉讼受理费用, 以此规避了因巨额标的产生的巨额诉讼受理费,从而规避了可能因本案败诉而导致损失巨额诉讼费的诉讼风险!

原告臧璐璐先打确认之诉将有两种结果: 1,先打确认之诉,如胜诉,则判决原被告之前的协议离婚无效,而确认之诉判决书将作为臧璐璐再诉的决胜依据,可以以确认之诉判决书作为另案再诉离婚并分割婚内财产的直接法律依据(诉讼证据),分割股权也就水到渠成,再诉将100%完胜,本案原告臧璐璐可确保分得5亿至6亿股权资产的50%,从而规避了本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风险; 2,先打确认之诉,如败诉,则判决原被告之前的离婚协议有效,既然之前的离婚协议有效,那么于冬就应该立即执行并支付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未执行财产(包括现金和房产),如于冬愿意遵守并执行离婚协议,支付所有应付离婚财产,那么臧璐璐就无须再花钱打官司了,一样要回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所有财产。

如果于冬仍然拒绝支付协议中的未执行财产,臧璐璐可依法将确认之诉判决书作为追诉协议未执行财产的法律依据(诉讼证据),本案原告臧璐璐可以以“于冬违反离婚协议”为由并以确认之诉判决书作为法律依据(诉讼证据)再次提起违约诉讼,除要求被告于冬按照离婚协议立即交付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房产和一千多万现金之外,还可以依法要求被告于冬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

因再诉时已经获得确认之诉判决书作为决胜性法律依据的支持,再诉将100%完胜,本案原告臧璐璐可确保追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所有财产,同样也规避了诉讼风险,由于房产及一千多万现金的总价或在5千至六千万,标的是原来的10%,因此诉讼受理费用只有25万左右,从而大大减少了诉讼费用。

4,打确认之诉的另一好处是: 因为打确认之诉无论胜败,本案原告臧璐璐至少可确保追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所有财产,从而能够在经济上确保对孩子的抚养没有任何问题,使被告于冬想要回孩子抚养权的反诉理由或另案起诉理由无法成立,这同样关键,是打确认之诉的另一巨大收获!

律师帮委托人打官司,应尽量使委托人不花钱或少花钱,但又能使利益最大化! 本案原告臧璐璐目前的诉讼策略显然疏忽了这一宗旨,直接在本案诉讼请求中给出等价于5亿至6亿的大标的是明显败笔! 本案原告臧璐璐不仅需要支付250万以上的巨额诉讼费,还因等价于5亿至六亿元的巨额股权诉讼标的太敏感而导致被告于冬的强烈反弹并提起了反诉,从而给本案原告臧璐璐在此案中增加了巨大的诉讼风险,因无确认之诉判决书作为100%决胜的法律依据(诉讼证据),本案有可能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产生变数,此案原告臧璐璐一旦因证据不足而被判败诉或被驳回,本案至少要损失250万以上的巨额诉讼费用(不包括律师代理费用),并将面临被告于冬反诉或另案起诉若成功而面临失去孩子抚养权的更大诉讼风险!

所以,本案原告臧璐璐目前的诉讼策略实为下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