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刑法三原则 许霆案应按刑法从轻原则量刑
许霆案应按刑法从轻原则量刑2008-01-23 03:42 中国新闻网评论
昨日省人大对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时,被业内认为具有国内司法标志性意义的许霆案件,再次成为代表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话题。检察机关表示,将介入调查银行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问题。 代表们普遍认为该案量刑过重,并认为,如何在法律条款与复杂的事件中寻求平衡,是目前司法部门应该探讨解决的一道难题。
应按刑法从轻原则量刑 “我本来以为你们会问到许霆案件的。”昨日下午,在人大代表集中接受记者采访新闻发布会结束后,省人大代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爱平主动向记者表示对许霆案有话要说。
刘爱平认为,许霆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犯罪。但对其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刑法第264条第一项的规定来定罪量刑。“许霆的主观恶性程度,包括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故意进入金融机构,例如说进入银行金库盗窃,在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还是有区别的。
” 她认为,对这一案件,应该按照量刑比较轻的、罪名相对比较轻的条款来定罪量刑,落实刑法从轻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要求。对于许霆案件的处理,还是应该根据法理,再参考其他方面的因素,来做出恰如其分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