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流芳公司法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师从中欧法学院院长方流芳教授研

2018-03-21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师从中欧法学院院长方流芳教授研习公司法,获硕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青年学者".2009-2010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德恒所.炜衡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共同举办的"死刑法律诊所(DPC)"研究刑事案件和律师实务.发表学术论文:<从一则案例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公司司法解散实证研究>.<公司盈余分配权利的法律保障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师从中欧法学院院长方流芳教授研习公司法,获硕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青年学者”。2009-2010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德恒所、炜衡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共同举办的“死刑法律诊所(DPC)”研究刑事案件和律师实务。

发表学术论文:《从一则案例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公司司法解散实证研究》、《公司盈余分配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救济——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实证研究》等。

1、凌肇法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再提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2、罗杰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第291号行政判决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3、苏州检察院指控李加飞、胡杨等死人抢劫、故意杀人案(苏州中院、死刑案件);4、独立策划北京硕人海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5、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与娄国豪、林慧玲、苏州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台);6、常熟市格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诉香港百里亚洲有限公司、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7、徐某、黄某诉江苏亚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司法解散纠纷案;8、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诉苏州市天贸针织有限公司、苏州联优织造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主讲人:云闯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会员)第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概述一、公司法关于高管责任的规定1、谁是高级管理人员?立法定义:《公司法》217条第(1)项: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管责任的核心是董事责任、其本质是基于管理控制公司而产生的受信义务(勤勉、忠实)3、高管责任的适用对象: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监事。二、董事的分类与其负担的受信义务·普通董事(一般董事、执行董事、经理等)·事实董事(Defactodirector)·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负受信义务三、监事、股东与受信义务·监事原则上不负忠实义务·股东原则上不负勤勉忠实义务四、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具体内容Article148.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Article14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五、高管责任的法律后果1、公司归入权(Article149.2);2、损害赔偿请求权(Article150)。

六、高管责任的追究方式1、公司直接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派生诉讼附前置程序);3、债权人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七、高管责任的司法现状1、以追究忠实义务为主,追究勤勉义务则较为罕见,且忠实义务中又集中于竞业禁止;2、对于现任高管通常以派生诉讼的方式追究,对于离任高管则以公司直接诉讼居多;3、相对来讲,以归入权诉讼为主,而通常不采取损害赔偿诉讼的方式;但在公司犯罪、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则只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二部分典型案例研讨案例一:凌肇法与苏州财亨利有限公司董事同业竞争损害公司权益案(最高人民法院)1、如何确定高管身份?(事实高管与董事退任)2、如何认定“竞业禁止”(歇业、筹建)以及“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3、归入权的对象以及确定方式?4、公司形式归入权后,兼有股东身份的违规高管是否还可以主张分取股息?5、商业判断原则在高管责任案件中如何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商再提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竞业禁止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二是未经股东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只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即构成竞业禁止,而且不必考虑该竞业禁止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即可以行使归入权,主张其因竞业禁止行为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宁波市鄞州区(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表明:公司放弃商业机会或者第三人不愿和该公司合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商业机会不属于“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恶意的,对公司具有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