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国公示 副市长许建国上线“市长市民面对面”群众问题答复处理公示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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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群众反映,希望为失独家庭建立专门的活动场所,便于失独家庭之间交流.现已组织了有关团体,盼望给予经费赞助.(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答复处理情况:今年,张店区特别扶助金大幅度提高,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35元,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10元分别提高至270元.150元.对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患重大疾病且当年在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医治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由区人口计生部门从人口关爱金中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

1、群众反映,希望为失独家庭建立专门的活动场所,便于失独家庭之间交流。现已组织了有关团体,盼望给予经费赞助。(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今年,张店区特别扶助金大幅度提高,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35元,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10元分别提高至270元、150元。

对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患重大疾病且当年在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医治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由区人口计生部门从人口关爱金中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金3000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重病、孤儿和独生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家庭全部纳入救助,救助金由原来的每户500元提高到1000元。

并向独生子女当年死亡、伤残家庭、患重大疾病特别扶助人员发放3000元补助。关于反映人为失独家庭建立专门活动场所的要求,短时间内解决较为困难。区有关部门将积极协调有关社区居委会,依托社区现有资源为失独家庭提供活动场所。

2、群众反映,遗属补助费提高了,但是张店沣水镇卫生院不发放。(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遗属补助标准于2012年6月和2013年10月进行了两次调整,由于资金紧张,导致遗属补助部分月份未及时补发。经张店区卫生局与区财政局协调沟通,由沣水中心卫生院先期筹集资金予以补发,所拖欠遗属补助已于2014年11月6日全部发放完毕。

3、群众反映,张店华侨城小学存在违法举办培训班行为,至今得不到处理。(责任落实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责任人:主任刘荣喜)

答复处理情况:华侨城小学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开设了音乐类、美术类等31个校本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一个,在每周一至周五的下午第三节课打乱班级走班制学习。因学校专业师资队伍有限,本校师资安排20个校本课程,其余11个校本课程通过外聘具有专业水平的退休人士、健身会馆教练、民办培训机构教师担任。

校本课程全部免费开设,外聘教师无偿上课。学校不为任何机构或民办培训学校做宣传或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外聘教师不得在授课期间做任何招生等盈利性宣传。经向反映人反馈,反映人表示没有异议。

4、群众反映,张店杏园街道办官庄村杜某,是独子户和残疾人,办理不了低保。(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反映人肢体四级残疾,无业,其丈夫现为张店区某卫生院正式职工(外科大夫),月工资3000余元;其独子已婚,独立生活。张店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450元。反映人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1500元以上,不符合张店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群众反映,希望张店区加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师资交流。(责任落实单位:张店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沙向东)

答复处理情况:自2011年以来,张店区推行校际间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通过优培、支教、挂职、兼职任职等多元化交流支教方式,已经实现了城区与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至2014年,已组织城区优秀学科教师和校干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支教近600人次,从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抽调近200名教师、校干到城区优质学校交流学习,缩小了骨干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分布差距,实现了师资队伍的均衡配置。

2014年10月张店区通过了国家级“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督导评估验收。

6、群众反映,自己居住在张店,退休时符合所有条件,但是享受不到独生子女费。(责任落实单位:市卫计委,责任人:书记张守君)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的父亲在淄博市交警队从事协管员工作,于2010年12月办理退休,当时未满60周岁。按照《张店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规定,待其父亲年满60周岁时,可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登记,享受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反映人表示理解。

7、群众反映,明清街金信家园距离绿杉园小学很近,但小区内的孩子却不能划片入读绿杉园小学。(责任落实单位:市教育局,责任人:局长赵新法)

答复处理情况: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区县学校就近入学,接收义务教育。明清街金信家园属高新区,按照高新区招生办法,应就读高新区实验小学。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与反映人进行了沟通,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反映人表示理解。

8、群众反映,自己孩子在淄川个体企业打工时偷窃,于去年6月被逮捕,因公安和法院不交接,至今没有判决。(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现该案已移诉至淄川区人民法院,并已开庭审理。公安局所有侦察材料已全部移交,不存在不交接的情况。

9、群众反映,淄川鲁泰文化路师范附小托儿所不按就近入园原则接收孩子入园,想入园的孩子提前两年都报不上名。(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人: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淄博师专附属幼儿园办园单位是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对象为淄博师专教职工子女和按幼儿报名先后顺序录取的部分幼儿。该园2015年、2016年的招生政策尚未出台,不存在“想入园的孩子提前两年都报不上名”问题。

反映人的孩子2013年6月出生,尚未到入园年龄,待明后两年招生政策出台后,可按照招生条件与相关要求进行报名。区教体局责成淄博师专附属幼儿园做好入园的摸底工作,合理制定招生政策,努力提高家长满意度。

10、群众反映,淄川区卫计局不给退还二胎压金。(责任落实单位:淄川区政府,责任::区长李新胜)

答复处理情况:反映人曾于1992年10月24日审批二胎时缴纳二胎押金300元。经调查了解,二胎押金自2002年以后不再收取,淄川区卫计局于2002年开始退还押金,反映人的押金于2002年1月18日退还给原张庄乡计生办(现归西河镇),通过查询西河镇财政所账目,于2002年3月31日已将押金退还给反映人。反映人表示认可。

11、群众反映,有人在博山城西福清苑小区某住宅楼一楼开饭店,影响楼上居民生活。(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该饭店于2013年6月份开业,开业前曾征求小区物业公司与邻居意见得到同意,饭店楼梯经物业批准搭建,饭店老板计划为反映人免费安装防盗窗,被其拒绝。反映人在临淄区工作,目前不在该楼居住,饭店老板与反映人存在一定个人纠纷。经实地查看,饭店已安装专门排烟装置,并且房间隔音效果良好,基本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12、群众反映,周村区社保处要求70多岁、且有残疾的退休老人亲自到场验证有关信息,否则不予发放养老金,不人性化。(责任落实单位:周村区政府,责任人:区长陈思林)

答复处理情况:依据《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鲁社保发(2011)32号)文件规定,未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对象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经审核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恢复相关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11月6日,工作人员到反映人家中为其妻子进行了资格认证,向其解释相关政策并发放了联系卡,之前停发的养老金将于11月份一并补发。反映人表示满意。

13、群众反映,周村开发区陈桥村书记发展党员时索要6000元费用。(责任落实单位:周村区政府,责任人:区长陈思林)

答复处理情况:经查,2012年,反映人为入党送给陈桥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于克海现金6000元。于克海身为中共党员、陈桥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2014年11月3日,周村区城北路街道党工委决定给予于克海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将处理决定、纪律惩戒告知书送达于克海,由其本人签字确认。违纪款6000元由周村区纪委予以收缴。

14、群众反映,临淄影剧院有强拆房屋行为,多次打110报警,民警来看看就走,不立案不处理。(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临淄影剧院及家属楼改造项目经临淄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由齐新置业公司负责开发。2014年初,开发商与居民达成补偿协议,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安置费。至7月,家属楼所有居民均已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在领取补偿款后自行进行了搬迁。

反映人于2014年7月18日先后五次报警,雪宫派出所接警后均安排出警,依法维护了拆迁现场的治安秩序。开发商拆迁施工前,已与反映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反映人已搬迁完毕,在拆迁过程中双方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民事纠纷事项,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建议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雪宫派出所未进行立案处理。

15、群众反映,金山镇搭岭村村书记以绿化名义非法开采放炮,造成房子受损。(责任落实单位:临淄区政府,责任人:区长宋振波)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金山镇矿山复绿工程为省国土厅项目,手续合法齐全,施工过程安全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确有部分年久失修的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纹。金山镇政府协调施工方,对于同意自行维修房屋的村民,给予每人300元补偿;对于需要统一维修房屋的村民,由镇政府协调施工队统一进行维修。

目前,同意自行维修房屋的村民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到位,由镇政府统一维修房屋的正在按照村民报名维修顺序依次进行维修。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做了解释,反映人表示满意。

16、群众反映,自1985年起从事过8年计生工作,现在没有生活补贴。(责任落实单位:桓台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贾刚)

答复处理情况:根据1998年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和超编超计划人员的通知》(鲁人[1998]130号)和同年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转招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临时工为乡镇聘任制干部工作的通知》,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临时工进行了统一招考,并对未被录用的临时工进行了辞退。

反映人没有参加该次招考。目前,没有针对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相关政策要求,经解释,反映人表示接受。

17、群众反映,桓台果里镇马王村道路被村民占用种地,原来5米宽的道路现在只剩下2米宽,车辆通行困难。(责任落实单位:桓台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贾刚)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马王村村民耕种的土地为南北走向,所反映道路为村北生产道。自1999年村民分得土地后,村民不断往南扩耕,造成生产道路变窄,村内其他生产道也存在该现象。待换届选举结束,果里镇政府将协调马王村召开两委干部、群众代表会议,共同协商村内生产道挤占的问题,已向反映人进行了解释。

18、群众反映,桓台果里镇楼里村把自己种了两年的树都砍了,报警后派出所不立案,一年多了没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桓台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贾刚)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反映人承包楼里村南河西段南坡土地,该地段位于楼里村与郝园村两村交界处,2013年在该地段种植的速成杨被人砍掉遂报警。经果里派出所调查了解,郝园村村民认为该处为两村交界地带,属单方越界种植,故将反映人种植的树苗损毁。

因是民事争议问题,桓台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15日向反映人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另据,在此事发生后,果里镇政府多次组织片区、楼里村、郝园村有关人员进行协商,反映人要求赔偿的数额高于对方赔偿额度,双方至今未能就处理意见达成一致。目前,工作人员正在继续协调,反映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向反映人解释。

19、群众反映,桓台索镇东辛村领导私自卖地给外村人员,因土地问题产生纠纷造成人身伤害,报警后公安不处理。(责任落实单位:桓台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贾刚)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东镇村村民高某于1998年购买东辛村宅基地,并与东辛村村委签订协议购买该宅基南面空地一处,2013年,东辛村村委单方面终止协议,将该空地卖给本村村民即反映人。2014年8月17日,反映人与高某双方发生争执,致反映人头部被砍伤。

索镇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对高某合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七日,并处罚款500元。10月24日上午,索镇派出所民警再次就争议地块内停车问题出警,双方态度强硬,故未得到解决。其反映民警不处理的情况不属实。东辛村村委卖地问题涉及合同争议,建议反映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20、群众反映,在沂源徐家庄中学干了26年的清洁工被辞退,没有保险。(责任落实单位:沂源县政府,责任人:县长谭秀中)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自1993年始,反映人承包沂源县鲁村镇徐家庄中学的厕所,负责打扫收集粪便卖作肥料。2008年,因售卖粪便收入减少,学校每年都给予其补助费。2013年12月份,反映人在家摔伤致腿部骨折。

2014年暑假后,因其受伤未愈,学校不再与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表示其不再从事此项工作。学校认为其劳动时间随意,不参与学校考勤,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没有雇佣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目前,县社保部门已向反映人作了政策解释,反映人表示将搜集有关证据材料,通过劳动仲裁等渠道依法维权。

21、群众反映,因房屋纠纷,一家三口被打,派出所处理不公平。(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经了解,2013年7月22日,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前石臼村村民武某二人与同村村民杜某因房屋积怨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进行了立案调查,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区派出所经报县局审批,于2014年1月7日对双方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现已经结案。后武某二人向沂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法制办维持原裁决。沂源县公安局将进一步做好反映人的解释工作。

22、群众反映,博山区法院写错了判决书的执行日期,导致无法执行。(责任落实单位:市法院,责任人:院长刘亚宁)

答复处理情况:经查,博山区法院办理反映人作为原告的有关案件,在给房产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将某房产查封日期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止错写成至2013年11月21日止,导致查封期限少了一年。

发现问题后,博山区法院于2014年8月进行了补正。另查明,在反映人未起诉前,案件被告已将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又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该公司在张店区法院起诉,执行时要求查封该房产,张店区法院在博山法院查封后于2013年3月29日轮候查封了该抵押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受偿,即无论张店区法院在前或在后查封,都应优先执行,尔后才是博山区法院,也即反映人在其后执行,所以,博山区法院虽然因笔误少查封了一年,但没有给反映人诉讼案件的执行造成实际影响。市法院已责成博山区法院向反映人进行解释并道歉,取得了反映人的理解。

23、群众反映,自己的车被扣压,报警后,张店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不立案不处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反映人因法律服务合同违约与某律师事务所产生纠纷,律师事务所扣压反映人车辆作为法律顾问律师费。2014年9月21日,反映人报警,张店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告知双方此情况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让双方协商解决。

2014年9月27日,反映人再到律师事务所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便到和平派出所报案。2014年10月9日,和平派出所民警通知反映人到所记报案材料、了解情况,分别通知相关涉案人员孙某、张某、王某了解情况。

和平派出所将案件呈报张店区公安分局,2014年10月15日,张店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反映人于2014年10月21日到张店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张店公安分局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工作人员已经联系反映人做好解释工作。

24、群众反映,自己是孤寡老人,去年发生车祸,未得到有效处理。因无钱继续治疗,被医院送回家,至今没人管。因无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困难。(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反映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与无证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的苏某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反映人构成重伤。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承担主要责任,反映人承担次要责任。目前,该案已经移送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关于反映人提出生活困难,无钱治病,要求交警部门协助追偿赔偿款事项,经调查了解,事故当事人苏某生活贫困,一直未能兑现赔偿责任。张店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与反映人进行了沟通,表示积极协助追偿,并向其说明有关权力,建议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法律渠道,加大追偿力度。

25、群众反映,在张店买了商业用房落不下户口。(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户籍政策,商业房可以落户。张店公安分局工作人员联系反映人告知其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申请落户即可。反映人表示满意。

26、群众反映,自己被骗30万元,公安已经破案且追回部分被骗款项,但是柳泉公安分局未返还受害人。(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2013年1月至5月期间,董某以租赁汽车自己使用为名,先后多地诈骗十四辆汽车,价值超百万元。董某通过伪造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方式,将其中诈骗的5辆汽车以抵押贷款的方式,向反映人抵押高利贷款32.5万元。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0年。董某到案后,其父亲和妻子自愿为其赔偿他人损失16万元,该款按规定已随案移交,应由法院负责返还。

27、群众反映,自己在某非法集资大案中被骗45万,咨询进展情况。(责任落实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局长丁冠勇)

答复处理情况:2009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淄博凯泰工贸有限公司以房地产开发等为由,通过多种形式同群众签订购房、购车合同吸收资金。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主犯刘某携家人出境潜逃至马来西亚,现在逃。2012年2月经济南市公安局报公安部批准,刘某及其妻陈某二人已列为国际追逃对象,现公安部已先后多次到马来西亚协调抓捕,至今尚未抓获。

淄博市政府于2013年6月专门成立了“11.30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许建国副市长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决定自2013年8月10日起,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张店、周村、高新区法院分别对该案中涉及的刘某及其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项打入专门账户,最后由市政府统一处理。

关于受害群众反映的财产、资产处置问题,该案已经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已由淄博市政府“11·30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财产、资产进行处置。

28、群众反映,孩子的接种疫苗手册不慎丢失,能否给予补办。(责任落实单位:市卫计委,责任人:主任张鲁辛)

答复处理情况:预防接种证丢失后,可免费补办。热线节目结束后,已安排高青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儿童的接种证进行补办,反映人表示满意。

29、群众反映,侨联医院专家王某服务态度不好。(责任落实单位:市卫计委,责任人:主任张鲁辛)

答复处理情况:经核实,反映的问题属实,医院对当事医师王某做出如下处理:王某没有按规定书写病历,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服务态度欠缺,没能很好地进行医患沟通,责令其作深刻检讨;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反映人对处理表示满意。

30、群众反映,在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国家要求本科学历,淄博主管部门要求全日制本科学历,对于参加成人教育的本科生不合理。(责任落实单位:市卫计委,责任人:主任张鲁辛)

答复处理情况: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规定:参加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具有学历学位。最低为本科学历,专升本的可报全科,专升本是指全日制在校期间的专升本,其他的专升本均不可。工作人员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将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解释,反映人表示满意。

31、群众反映,从原淄博电器厂退休后,享受不到独生子女费。(责任落实单位:市卫计委,责任人:书记张守君)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的对象自淄博电器总厂下岗后个人缴纳保险,于2006年办理退休手续,属于个体退休,不在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落实范围。根据《张店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文件规定,其对象可享受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已告知反映人于2014年11月10日之后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登记。

32、群众反映,淄博新农机化工有限公司运营正常,自己退休时,不发放独子费。(责任落实单位:市卫计委,责任人:书记张守君)

答复处理情况:经调查,反映人2011年1月与淄博新农机化工厂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办理退休手续,其不符合《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有关规定,社保部门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于正常运转企业,社保部门未统筹发放的,应由企业发放,计生部门向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

33、群众反映,博山区石马镇东石村淄博三伏化工厂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责任落实单位:博山区政府,责任人:区长任书升)

答复处理情况:淄博三福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马镇中石村。热线节目结束后,博山区环保分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因锅炉故障,自2014年10月20日开始已停产维修,厂区内未发现有异味。省、市环保部门对三福化工开展了数次督导检查,三福化工对环保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基本杜绝了厂区内异味残留的情况。目前,该公司正在运作将企业搬迁至化工工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