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信息港 吴忠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吴银监函〔2008〕2号)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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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吴忠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吴银监函[2008]2号)(中国农业银行红寺堡开发区支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

吴忠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吴银监函〔2008〕2号)

(中国农业银行红寺堡开发区支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当事人下属支行分理处遗失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北京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监发〔2009〕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北京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监发〔2009〕9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监罚〔2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