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鸿自杀 【常鸿文苑】相约自杀 行走于死亡与犯罪之间

2017-08-29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问世间,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许"是一广为流传,歌颂生死相许的忠贞爱情的诗句.但当唯美的诗句转化成现实时,却变成了血淋淋的伤痛.根据7月30号广州日报名为"情侣

“问世间,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许”是一广为流传,歌颂生死相许的忠贞爱情的诗句。但当唯美的诗句转化成现实时,却变成了血淋淋的伤痛。根据7月30号广州日报名为“情侣或因买不起房被迫分手,相约互捅殉情”的报道,当事人王某称因买不起房子结婚,并且恋情又遭到女友家人的反对,于是两人相约互捅殉情。

结果王某女友一人丧命,而幸存的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身陷囹圄。本来美好的爱情,却在了两人一时冲动之下造成了一死一囚的悲惨结局。

相约自杀,指两人以上出于自愿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相约自杀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随着现今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甚至有人在网络上宣称自己没有自杀勇气,要找人相约自杀。相约自杀者都认为生命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决定生死,却忘了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应该受到尊重应该严肃对待。

因此自杀是一种具有可谴责性的行为,而相约自杀除了具有道德的可谴责性之外,还会因为其他自杀者的参与而触及到最严厉的法律处罚,形成比较复杂的刑事法律关系。其中以两个人相约自杀为例,主要讨论以下几种情形:

1、相约自杀中双方都死亡的,这种情形下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2、相约自杀中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自己却自杀未遂或者因为恐惧等原因放弃自杀念头的情形中,生存一方就会因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因为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此种情形本质上是受托杀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3、相约自杀中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的情形中,

未逞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有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引诱行为,虽然客观上在精神层面上对死亡一方有支持作用,但是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所以不构成犯罪。

4、相约自杀中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的情形中,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因相约自杀构成的不作为杀人,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如事前都有自杀的决心和约定等;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第三,不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然,如果已实施自杀行为的人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存活一方不构成犯罪。

5、相约自杀中他人原来没有自杀的念头或者还不具备自杀的勇气,另一方通过引诱、诱骗、教唆、激将法等达到让对方寻求自杀的目的,引诱、诱骗、教唆者不管是否亲自动手动手实施杀人行为,其都构成故意杀人。但是因注意区分死者自杀前是否已经有自杀的念头,因为死者生前没有自杀的想法,与自己死前有了自杀想法,引诱、诱骗、教唆只是刺激、怂恿、加速了其自杀,这两者在量刑上应有区别。

之前报道中的情形就属于上述类型中的第二种,王某在相约殉情虽没有终结生命但是却招致了牢狱之灾。另外,撇开法律上的问题,笔者认为相约自杀同样是一种严重损害道德的问题,虽然生命是自己的,但是每个生命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

除了自己之外,担心你生命安危的还有家人、朋友等亲近的人,一个人不负责任的选择自杀逃避,带来的却是一群人的痛苦。因此,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不幸,不能通过自杀这种害己伤人的极端手段选择逃避,应该勇于直面惨淡的人生,严肃对待生命,在不懈的努力中战胜自己对生活的恐惧。

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刘洪源(西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