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昌平郴州 郴州拆迁事件追踪:30元买断1平米土地使用权(图)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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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湖南省和郴州市的土地管理.城市建设和监察等省市两级部门,已派出联合调查组进驻嘉禾县,就拆迁问题展开全面调查.嘉禾县政府也终止了已经实行10个月的"四包""两停"

湖南省和郴州市的土地管理、城市建设和监察等省市两级部门,已派出联合调查组进驻嘉禾县,就拆迁问题展开全面调查。嘉禾县政府也终止了已经实行10个月的“四包”“两停”政策。但因“四包”“两停”政策被调离、开除的部分公职人员,至今仍未恢复原职。

经调查发现,珠泉商贸城并非国家建设项目,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就得到了这12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而最终折合下来每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只有30元。

针对湖南省嘉禾县在珠泉商贸城开发过程中实施的非常拆迁手段,湖南省和郴州市的土地管理、城市建设和监察等省市两级部门,已于近日派出联合调查组进驻嘉禾县,就拆迁问题展开全面调查。 被开除人员仍未复职 从政策出台到现在,已有160多名公职人员受牵连 5月11日,嘉禾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嘉办字[2004]37号”通知,宣布取消“四包”“两停”政策,同时废止自去年7月开始实施的“嘉办字[2003]136号文”。

但因“四包”“两停”政策被调离、开除的部分公职人员,至今仍未恢复原职。 “县委县政府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任何说法,我父亲还被公安机关拘留着。”昨天下午3时许,李湘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此前的4月21日,嘉禾县政府对李湘柱的父亲李会明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县人民法院出动200多人参与强拆行动。

当天,李会明、李爱珍夫妇和陆水德三人站在房顶上抵制拆迁,被警方带走,数天后,3人均被处以拘留,罪名分别为“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

曾是嘉禾县广发乡政府公安特派员的李湘柱,因未完成“四包”任务被开除,至今仍未复职。 据粗略统计,从去年7月份“四包”“两停”政策出台到现在,嘉禾县已经有160多名公职人员受到牵连,其中至少有6至7名因为其亲属对拆迁提出质疑或拒绝在拆迁同意书上签字,而被调离原工作岗位。

珠泉商贸城是否国家建设项目 所称的投资开发方只是一个咨询机构,没有行政审批权 累计投资达1.

5亿元的珠泉商贸城项目,位处嘉禾县城的最中心地带,工程总占地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开发商除了计划进行旧城改造、房地产建设外,其核心项目就是建起一个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大型商贸城,即珠泉商贸城。 “嘉办字[2003]136号文”这样写道:“珠泉商贸城是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投资开发,属2002-2004年全国50个商业网点建设示范项目之一”;嘉禾县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加快建设珠泉商贸城的决议》也明确说明,这项工程“是国家建设项目”。

“开发公司是以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的名义注资成立的。”嘉禾县政法委书记、珠泉商贸城协调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周贤勇如是说。 但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原副主任罗迪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我们只是帮助他们组织社会资金投入,当地说这个项目是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投资开发是不严谨的。

” 事实上,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只是一个咨询机构,无任何行政审批权。

1.5亿元的项目一家参加竞拍 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轻松取得土地使用权 5月12日,嘉禾县县长李世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珠泉商贸城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公开的,而且接受了我们不同方面的监督,不存在问题。

” 按照国家的规定,像珠泉商贸城这样累计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其正规审批步骤是:嘉禾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土地挂牌出让的消息,然后3家以上的具有开发资格的公司进行竞拍,最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据周贤勇介绍,此项目仅在郴州某网站上贴出了招标公告。 “就我们一家来竞拍,没有别的公司,我们就得到土地了。”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普军如是说。

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轻松得到了这12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县里有政策,县外的资金投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嘉禾县政法委书记、项目总指挥长周贤勇解释。 耐人寻味的是,珠泉商贸城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时间为2003年9月30日,但是该工程的正式开工时间却是2003年7月,这就意味着,开发商未拥有土地合法使用权就已开工建设。

对此,周贤勇说:“项目是招商引资引来的,我们就后补了一下招投标手续。

” 1m2土地转让金由808元变30元 县级财政仅得到63万元,相当于土地原本价值的1.3 %据《嘉禾县县城规划区基准地价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规定》,嘉禾县珠泉商贸城一期工程用地所在位置,是嘉禾县一类用地,其商业用地基准价是1500元/平方米,最低的每平方米也是900元。

但一些拆迁户提供给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显示,该项目一期工程每平方米土地的成交价是808元,比市面上的最低价格每平方米降低了92元,如此计算这片土地总价格是4808.

576万元。 而根据嘉禾县的另一份文件,政府把这片土地的出让金按照售房底层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包干收取。

换言之,开发商每平方米又少交了708元,原来是4800多万元的总地价,一下只有210万元。 “地价从808元减到了100元,其差价部分让开发商用到当地居民的拆迁费用上。”嘉禾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夏社民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如是解释。

据嘉禾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关于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后,上交县财政,再返还给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公司,投入拆迁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 而夏社民证实,上缴给县级财政仅占210万元的30%,即63万元。这相当于原本价值4800万元的1.3%。 这样算来,每平方米只是100元的转让金,这个土地就给了开发商,而最后100元当中的70%又返给了开发商,也就是说,他拿了30元钱就买到了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我们已密切关注嘉禾珠泉商贸城的拆迁,但现在还在调查,详细情况不便透露。”湖南省纪委一位官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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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的疑问 嘉禾县委县政府提出“四包”“两停”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有依据吗? 律师:根据我们国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对这种商业开发项目是不能以拆迁人或者是接受委托的拆迁私人单位的名义出现的。

建设部也三令五申讲了政府不能介入拆迁。嘉禾县政府为了双方的需要,也是为了这个项目速度的加快,可能有点过激了。 国内贸易局批准,和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批准,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律师: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

国内贸易局它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它制定这种行为,是一种行政决定的行为。商业网点建设中心是个咨询机构,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商业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和商业行为是两回事。 这么大的项目,比如搬迁的费用,安置的费用相当困难,政府拿出来一部分钱先给开发公司垫付一下可以吗? 律师:这肯定不行。

因为不是政府的待建项目,是开发商的商业行为,用政府的钱补贴它肯定是不对的,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授权当地政府能这么做。

对话嘉禾县领导 拆迁中藏着“阴阳合同”? 记者连线嘉禾县常务副县长 嘉禾县一个商业开发项目引起了这么多的争议,记者连线嘉禾县常务副县长李水福(以下简称李),同时他也是珠泉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记者还连线长期受理房地产纠纷的高级律师王才亮(以下简称王),王律师前不久也到嘉禾对这一项目进行了调查。

“我们认为文件不太妥当” 记者:你们提出了“两停”“四包”的做法之后,取得的效果怎么样? 李:这个文件出台以后没多长时间,我们认为这个文件不太妥当,所以就没有再执行了。

记者:你们认为不妥当、不完备表现在哪儿呢? 李:有些提法,有些讲法与国家的大政策、讲法不太一致。 记者:你们觉得和国家哪些方面大的方向不一致呢? 李:具体一些提法,什么停止工作,停发工资,这个提法都是与国家政策不太相适合。

标语里的“我”指的是谁? 记者:在这个项目开工仪式上,你们在体育馆边上挂出的条幅上写着“谁影响嘉禾建设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个口号是谁提出来的? 李:原来在整个经济发展环境过程当中,我们有这个提法,不是针对珠泉商贸城的。

记者:您来理解这句话,谁影响嘉禾建设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里面的“我”指的是谁? 李:这个“我”,对这条标语我们现在还没搞清楚,那个“我”是怎么写的,我们写标语当中没有写“我”字。

记者:就是谁影响嘉禾建设一阵子,影响他一辈子,谁影响他呢? 李:在整个嘉禾经济环境建设过程当中,如果谁破坏了经济环境,我们就依法对他处理,就是这个意思。

一份所谓的承诺书 记者:李副县长,实际上作为拆迁户和开发公司之间来讲,关于补偿方面,包括拆迁方面的协议,是不是应该是开发公司和被补偿人之间签订? 李:现在是政府做拆迁户的工作,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记者:为什么我们最近又看到了一份是商贸建设协调办公室的副指挥雷之仙,她也是当地的镇委书记,和被拆迁人也签了一份承诺书,说如果能够及时搬迁的话,建成之后要给予一个相当于八万块钱的门市房,为什么政府人员还要被拆迁人签订这样一个所谓的承诺书呢? 李:这个我不知道。

记者:我想问一下王律师,类似于这种情况,我们怎么来理解呢? 王:我看到承诺之后,感觉至少在法律上存在着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是不适宜作为拆迁代理的,你出来做代理了,那就证明这个项目的拆迁实际是政府在组织拆迁,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讲,这种情况就是一种阴阳合同,这是违反合同的诚实守信原则的,对外公布的是开发商与老百姓签的合同,实际上你另外有一个政府的官员在里面的承诺,这就导致了一种不公开,讲的重一点,也是一种暗箱操作,是违反城市拆迁房屋条例规定的。

(注:“阴阳合同”,是在房地产拆迁工作中,拆迁人表面上与被拆迁人签订一份协议,明确约定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或安置款项目的同时,暗里又签订另一份协议,根据这一份协议,被拆迁人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偿或安置。但这后一份协议,只能由拆迁人保存,局外人就更不得而知。这第二份合同,就是“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