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实业 被告单位宁波嘉业公司、被告人王奇男犯单位行贿罪一案

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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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单位宁波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嘉业公司),住址:◑◑◑◑◑◑2幢(14-15),法定代表人俞某乙.诉讼代表人朱晨晨,宁波嘉业公司办公室主任.被

被告单位宁波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嘉业公司),住址:◑◑◑◑◑◑2幢(14-15),法定代表人俞某乙。

诉讼代表人朱晨晨,宁波嘉业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王奇男,宁波嘉业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21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明、金晓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波嘉业公司、被告人王奇男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芙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朱晨晨、被告人王奇男及其辩护人叶明、金晓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宁波嘉业公司为公司在宁波城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获得时任宁波市江东区国土局局长兼任宁波市江东区城中村改造办主任俞某甲(已判决)的帮助,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由担任被告单位宁波嘉业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王奇男决定并具体实施,向俞某甲行贿,情况如下: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奇男借打麻将之机,送给俞某甲人民币5000元;2012年前后,被告人王奇男在俞某甲住处楼下,送给俞某甲人民币100000元;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奇男在豪汇ktv包厢,送给俞某甲人民币60000元;2013年初,被告人王奇男在俞某甲办公室送给俞某甲人民币120000元;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奇男送给俞某甲价值人民币560434元的单身公寓一套。

期间,经俞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干预,被告单位宁波嘉业公司在承租宁波市江东区天赐家园南侧地块、江南村安置房代建项目招投标等项目上,获得了竞争优势,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奇男在因涉嫌受贿被传唤期间,主动交代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上述单位行贿行为。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刑事判决书、浙江天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文件、中标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甲、俞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奇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奇男在担任被告单位宁波嘉业……(本文书还有3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