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勇案件 原广西新华书店总经理李小勇涉嫌受贿案件一审开庭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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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4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小勇涉嫌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其涉案金额

4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小勇涉嫌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其涉案金额达675万元人民币。

李小勇,男,汉族,1972年10月生。历任广西教育出版社社长、党总支书记,广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以来,李小勇利用其担任广西教育出版社社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投资的《课堂作业》项目入选广西教育厅中小学免费教辅采购目录以及成立并入股广西琅文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于2011年2月至2014年8月,分9次在南宁市东盟商业区附近、泰国城停车场收受李某现金共计675万元。

2015年7月23日,李小勇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案发后李小勇及其家属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庭审中,李小勇的辩护人受李小勇的委托,向法庭提交其名下位于南宁市的一套房产和两个车位的产权证,由法院拍卖得款用于退缴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李小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前,法官组织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法官及检察官回避问题、证据移送问题、有无证人出庭、有无非法证据排除、证据三性问题、被告人身份问题、案件的公开审判及庭审网络直播等问题进行了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李小勇供认不讳。控辩双方及李小勇对收受675万元构成受贿罪事实无异议。对于李小勇存在自首和积极退缴赃款的行为,论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控辩双方及李小勇也无异议。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李小勇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忏悔:“经过此次的法庭审理让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将近九个月失去自由的日子,在看守所的时光里,我常常在想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我非常之后悔。

在看守所里,由于环境落差带来的身心之苦,对亲人的思念之情,和失去自由的心灵之痛,常常让我痛不欲生,后悔万分。因为没有守住廉洁的底线,从而跨越了法律的界限,拿了不该拿的钱,办了不该办的事,使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每想至此,我万分后悔,痛彻心扉。但是大错已铸成,我只有坦然地面对,公诉人对我所犯受贿一罪的指控,我愿意真诚地认罪和悔罪。我也希望以我的悲剧,来告诫更多的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做一个干干净净的人。”

该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没有当庭宣判,待法官合议后,再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