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解民案件 丁解民制造的冤案主角张旭升究竟“侵占”了什么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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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丁解民制造的冤案主角张旭升究竟"侵占"了什么淮安最大冤案透视之二2015年1月6日,本博主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丁解民迫害民营企业家张旭升案惊动

丁解民制造的冤案主角张旭升究竟“侵占”了什么

淮安最大冤案透视之二

2015年1月6日,本博主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丁解民迫害民营企业家张旭升案惊动中纪委巡视组!》一文,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强烈反响,尤其是凤凰论坛将本文安排到首页头条,引来人气飙升、跟帖如云。广大网友在跟帖中纷纷谴责原淮安市委书记丁解民滥用职权侵占民企资产、指使有关部门对民企一剪梅集团董事长张旭升实施残酷刑讯逼供的行径。

据了解,该文发布后,全国各地许多心怀正义感的网友,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表达了对张旭升的安慰和支持,让张旭升看到了正义的力量,从中受到了极大的鼓舞!

一些张旭升的熟人和朋友在毫不怀疑这是一起权力酿造的惊天冤案的同时,想了解当时的司法部门为何会指控张旭升犯有“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张旭升到底“侵占”了什么?到底是否有“挪用”行为?本博主将分两篇文章回答大家所关心的问题。

张旭升作为资产数亿的民企一剪梅集团的董事长,谁能相信他会冒险去“侵吞”属于自已企业的区区11.35万元的资产呢?这从逻辑和事理上说得通吗?淮安中院的判决认定张旭升挪用了417.82万元资金,同样是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法官违背职业良知妄加给张旭升的罪名。

本文先说张旭升的所谓“职务侵占”吧。

张旭升究竟“侵占”了什么呢?除“侵占”了原淮安市委书记丁解民的“尊严”外,再没有侵占任何公私财物!

一、关于淮安中院判决认定张旭升职务侵占7.2万元的问题

2001年3月,一剪梅集团董事、副总兼超市公司经理姚海东离开集团自己开办超市,并先后从集团带走了大批骨干。有鉴于此,张旭升为留住骨干,于2001年五六月间从集团财务处领取3万元;从营销公司领取5万元,共计8万元,以奖金的形式发给了许乃杉、唐万标等约30名骨干。

张旭升在接受“双规”和侦查期间,办案人员拿出了2001年6月集团财务处3万元和营销公司5万元会计凭证,逼张旭升承认这两笔钱是为交高斯特股金而贪污的,在办案人员毒打威胁下,生不如死的张旭升不得不违心地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予以承认。

第一,淮安市中院判决的依据是张旭升所谓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较长时间有过多次、稳定的供述。

1、张旭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在一、二审的庭审中都有明确辩护,张旭升在纪委“双规”(公安侦查)期间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2004年12月10日,张旭升被送进看守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因害怕被重新“双规”和“特审”甚至被折磨致死,落得个人畏罪自杀的罪名,因而根本不敢说明真相。

而且,2005年3月张旭升在拿到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律师时,问律师要不要把事实真相对检察官说,律师说:在法院开庭前不能说明真相,因为律师要取证,说明真相取证可能会受到干扰,律师要张旭升等在法院开庭的庭上说明真相,要张旭升相信法院、相信法律。律师反复强调在法院开庭前,无论任何部门、任何人提审,他只能都按以前的供述回答提问。

2、张旭升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在清河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已被推翻。起诉书起诉张旭升侵占7.5万元,而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可了庭上李柏林、吴俊的证词,判张旭升侵占7.2万元。同时,清河法院的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旭升用此款交纳股金不予认可,这也是否定了张旭升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在供述中,张旭升交代贪污此款用来交2002年股金了。

第二,淮安中院判张旭升侵占7.2万元的另一个依据是证人证词。

清河法院、淮安中院认定的许乃杉、李蕴恒等19名证人都承认2001年中秋节和春节拿到红包,而根据张旭升的记忆,2001年中秋节根本就没有发钱。2006年11月20日庭审时,原集团财务处长袁开红在庭上公开作证时也证实2001年中秋节张旭升没有发钱。

为此,检察官要求休庭进行调查取证,并说:如果张旭升2001年中秋节没有发钱,我们要还张旭升一个公正。2006年 12月29日庭审时,审判员吴刚问检察官:有没有取到张旭升2001年中秋节发钱的书证。

检察官回答:没有。实际上,2001年中秋节张旭升没有发钱,如果发钱,检察官肯定能取到书证。证人把2001年6月份发的钱记成中秋节发的钱了。淮安中院的判决书中却故意回避了张旭升的辩护和袁开红的证词,以及检察官就此事休庭进行调查和审判员吴刚法官的问话,这个极其重要的庭审过程。淮安中院在这种情况下,还认定该项职务侵占成立,只能用别有用心来解释!

第三,一剪梅集团提供新的证据更加充分证明张旭升没有侵占7.2万元。

根据一剪梅集团组织人事处2014年11月26日提供的书面证明:“2001年3月,一剪梅集团董事、副总姚海东辞职开超市,一剪梅集团陆续有业务骨干辞职跟姚海东开超市,为稳定人心,2001年5、6月,张旭升安排从一剪梅营销公司领取5万元,从集团财务处安排领取3万元,共计8万元给干部发放奖金(红包),2001年中秋节张旭升没有安排使用资金给干部发放奖金(红包)。特此证明”。

原一剪梅集团财务处长袁开红提供的个人收支记账清楚地记载:自1998年起至2003年,公司每年中秋节、春节收到奖金,其中2001年在5月26日收到,中秋节没有记载收到。

2014年11月24日,原一剪梅集团干部纪建龙提供的书证证明:“2006年11月本人参加张旭升案件二审庭审作证。作证事实:本人亲自拿到张旭升在2001年6或7月发给申诉人的奖金3000元……在申诉人出庭作证后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但肯定不会超过第四天,市公安局经案大队通知我有事要向我了解。

我在经案大队一整天,当时是杨队长、候教导员经办。要求我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说假话并被告知:如果我作的是假证要我负法律责任。我告诉他们我说的每一句都是实话,当时的情形应有笔录记录在案”。

二、关于淮安中院判决认定的职务侵占5000美元的问题

2000年张旭升去欧洲考察罐头市场时,用5000美元买了一些礼品送给市里多位领导和业务单位,张旭升的口供只是讲5000美元,他去欧洲使用了,怎么使用张旭升没有说。原因是害怕说出真相,此问题就不能成立。残酷的折磨使张旭升无法承受,同时也怕给领导带来麻烦,更重要的是办案人员讲,张旭升交代自己有罪,把钱赔了,放张旭升回家,张旭升想花钱买平安、买自由。

检察机关没有提供证明张旭升在拿到该笔5000美元的款项之后,将其归于个人所有或者用于个人消费、使用的证据。张旭升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用该笔款项为单位的利益购买礼物赠与领导,此为该笔款项去处的事实。但是,淮安中院作为负有查明事实责任的法院,在未就该笔款项全部事实予以核实查清的情况下,就依检察机关提供的部分证据即认定张旭升有罪,而不顾张旭升的辩解,违背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按“有利于被告人”来定罪量刑的原则。

试问淮安中院当初的主审法官:在现在这样一种社会坏境中,假如你是一家企业的董事长,你能做到不给官场送礼吗?过年过节,许多下级法院给上级法院送礼呢!如2013年春节期间,我在网上发布的《北京房山区法院副院长张仲侠专车送礼遭偷拍!

》一帖,就窥斑见豹地反映出法院系统的送礼的问题,而法官通过“掮客”收受当事人好处的事儿,我更是见得太多、听得太多。你们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一位民营企业家为企业利益送礼花掉的5000美金定性为“侵占”性质,我佩服你们不脸红呢!

综上所述,张旭升没有任何侵占行为,但淮安中院在丁解民等人操控下,以并不存在的11.35万元认定张旭升犯职务侵占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至于淮安市中院将张旭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较长时间有过多次、稳定的供述作为判决的依据,我可以告诉这位主审法官:用办案单位对付张旭升那一套来对付你,我保证你也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作“多次、稳定的供述”,不信你就让我试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