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监察试点 京晋浙试点监察委员会 试点丰富监察手段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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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透露,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这三地将设立由各级人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中共的纪委合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透露,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这三地将设立由各级人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中共的纪委合署办公。

有专家指出,监察机关一直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此次改革,将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有利于监察机关的独立监督。还有学者认为,此次改革很好地整合反腐资源力量,补充了之前纪委监督对象的不足,实现监察範围全覆盖。涵盖了人大、法院、检察院、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生等在内的公职人员。

强化监察的独立性

在现有的《行政监察法》中,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政府的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内部专司监督职责的特殊部门,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监察的对象原则上并不涉及行政机关以外的公务员。而且一些地区监察机关的人事、财物等都由地方政府控制。

新浪昨日有评论文章指出,此次监察委员会的突破体现在由人大产生。这对于目前的「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制度的巨大突破和完善,正在向「一府两院一委」迈进。人大直接的授权方式,代表了人民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充分信任,也彰显了未来监察委员会权力之大、责任之重。这也使得中国的监察机构的地位得到提升。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指出,此次的方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意味着监察委员会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汇报工作,破解了「政府同体监督」难题。

财新报道称,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项改革势必启动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因为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是「一府两院」,现在等于在「一府两院」之外平行拉出一个国家监察委。因此,《宪法》在国家机关的产生及职权方面应该进行调整。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看来,如果修改《宪法》有时间和程序上的难度,可以考虑先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