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过与李莫愁(法律讨论)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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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最佳答案1,杨过的行为一般认为是"安乐死"的实施者,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属于减轻情节,处3至于10年有期徒刑,并有希望被处于缓刑.2,李莫愁在短时间内死亡属于必

最佳答案1,杨过的行为一般认为是“安乐死”的实施者,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属于减轻情节,处3至于10年有期徒刑,并有希望被处于缓刑。

2,李莫愁在短时间内死亡属于必然,过程会非常痛苦,李莫愁中的这种情花毒在思春的时候特别折磨受害人,杨过也曾经中过该毒,因此,他有经验,他知道这种思春而不能得的痛苦比烧死还痛苦。

3,杨过的行为属于对濒临死亡的人实施减轻其痛苦,但是缩短其寿命的故意杀人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