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张文显 杨金柱是怎么走上律师道路的?之(二)——仅凭一张照片真能办到律师证?(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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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不可否认,1986年的中国律师制度正处在恢复阶段,不健全.但即便是起步阶段,一个干部身份的学生仅凭一张照片.一个上午的时间,就能为泛

    不可否认,1986年的中国律师制度正处在恢复阶段,不健全。但即便是起步阶段,一个干部身份的学生仅凭一张照片、一个上午的时间,就能为泛泛而交的电大文学老师办个律师证,这无疑是对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的极大贬损:

第一、杨金柱当时不具备取得律师资格的基本条件:1982年1月1日实施的《律师暂行条例》(1997年失效)第八条规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一)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二)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三)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四)其他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且看杨当时是否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当时杨不是学法律专业,而是中文;没有做过任何司法工作或法律教研工作,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与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不搭边;没有做过什么经济或科技等工作,也不可能学习其中文专业的法律、法令;更没有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平。除非将1975年、1976年、1978年三次去北京上访说成自己的“法律专业训练和法律工作”,杨显然根本不具备取得律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二、娄底地区司法局并非审批律师资格并签发律师证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娄底地区司法局并非法定审核律师资格的机关,也非签发律师证书的主体,不可能给杨金柱盖章并发放律师证。

第三、杨金柱未经实习律师阶段,更未经考核,依法也不可能通过实习考核取得律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律师。

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其实习期”。杨金柱系高等院校毕业不假,但并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或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此前他一直学中文,不曾在任何律所或其他法律相关单位工作过,更未经湖南省司法厅考核、批准,自然没有担任过两年的实习律师,杨金柱是不可能通过此种途径取得律师资格的。

    第四、兼职律师不是“非法律师”。有人说杨是非法律师,杨亦以此自嘲,但杨说自己只是兼职律师,不能拿正式律师去要求他,该种模糊兼职律师和非法律师区别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我国兼职律师制度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国家一方面需要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又缺少法律专业人才。因此,1982年实施的《律师暂行条例》根据当时律师队伍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实际情况,在第十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由此创立了兼职律师制度,作为专职律师的重要补充。

但该规定明确表明,担任兼职律师同样需要取得律师资格,同样需要符合该条例第八、九条规定的实体、程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