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湘合同法 刘凯湘 合同法十讲06

2018-04-0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法律课堂]<合同法>(七)阴阳合同孰真孰假[法律课堂]<合同法>(八)代位权与撤消权[法律课堂]<合同法>(九)[法律课堂]<合同法>(十)违约将承担的法律责任..........................................8 ....................................13 ............................................18 ....................

[法律课堂]《合同法》(七)阴阳合同孰真孰假

[法律课堂]《合同法》(八)代位权与撤消权

[法律课堂]《合同法》(九)

[法律课堂]《合同法》(十)违约将承担的法律责任..........................................8 .................................

...13 ............................................18 ....................................25 ........

....................................30 ................................37 ....................................43 A B C的纠纷.........................................49 .......................55

[法律课堂]《合同法》(一)合同无处不在

主讲人:北FF学院教授 刘凯湘

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合同法这个讲座,今天我们要讲的是第一讲,我们合同法这个讲座一共是有十讲,今天是第一讲,第一讲的主题是关于合同的特征,以及合同的形式。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小明想到北京来考研究生,本科毕业了,考了一年没考上,然后自费到北京来想考北大的研究生,然后就在中关村旁边自己去租房子,准备将近一年的时间,准备自己花钱来进行教育投资。

然后就在附近找到了一家房主,跟房主也谈好了,租了他一间平房,租期双方约定了,暂定一年时间,租金也约定好了,一个月三百块钱。

这样小明就住进去了,但是住了不到两个月,中关村附近,就是房屋出租地段附近,房屋租金猛涨,这个房主就觉得一个月三百块钱把这个房子租出去很可惜,这个时候他就跟小明讲,他说你能不能把租金加到380块钱一个月,小明说咱们当时说好了,一个月是300块钱,一年期呀,如果我一年期满以后我们可以重新协商,比如说你提出来租金又涨一些,我们可以到时候再来协商,但是现在我们期限之内,他不同意涨,这个时候房主就说,你不同意涨的话,因为旁边很多人找我来,他们愿意出400,甚至出450,500的,我能够很容易地把它租出去,所以如果你要不愿意涨的话,那我这个房子就不租给你了。

那小明说那不行,咱们当时说好了,说的是一年啊。问题就在这个地方,当初双方没有把他们所谈的这些出租的条件用书面形式写下来,只是口头的,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说我答应了给你300块钱一个月,(房主)就说没有,小明也是,我们讲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这样一个案例它就告诉我们,如果双方之间要达成一种协议,要做成某种交易的话,到底以什么方式来做,才会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或者是即使发生了纠纷的话,怎么样才能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能够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所以这样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什么叫做合同?合同有什么样的特征?

合同其实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广泛存在的、普遍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像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像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咱们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这样一种法律关系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

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

但是合同这个词,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当中并不叫合同,后来才发明出合同这个词的,根据古文献的记载,比如说像在《周礼·天官·小宰》它所记载的里面有一句话叫做“听称责以傅别”,这句话通常被认为是中国古典合同法的最早的一种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是说你

借款的话,那么两个立约人,就是借款人跟出借人,双方叫做立约人,立约人在一个简上,写上立约人的姓名,写上借贷的数目、日期,像我们今天讲的一些合同的主要条款,然后在中间写一个字,比如说一个“大”这样一个字,然后从中间把它分开,一分为二,出借房跟借入房各执一半,以后出了什么纠纷把这两个合在一块,合二为一就能对上了,这是两个立约人,一个借款人,一个出借人,这就称之为“傅别”,所以“傅别”其实是我们中国古代关于合同最早的一种称谓,所以这种制度很古老的,存在的历史很悠久。

现在社会当中我刚才讲到过合同几乎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大到我们讲的公司去做生意,它购进商品,购进原材料,销售自己的产品都得通过合同的方式,大到像这种社会资源的流转,重要的生产资料,比如说土地使用权,它的出让,它的转让,它的抵押,都得靠经过合同来实现的,小到咱们的日常生活,你出去坐个车,那也是个合同关系,叫做旅客运输合同,你去商店买一杯牛奶,买一块饼干吃,那也是个合同关系,那叫买卖合同,你去看个电影,你去餐馆吃个饭(是)服务合同,所以合同是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无处不在的,无论是你大公司做大买卖,还是我们平常过日子,都得通过合同这种方式,所以合同它是一种交易规则。

合同一般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我们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都可以的,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来订立合同,这是合同的主体,但是一旦你是来订合同,订我们民法上所讲的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一种平等的、自愿的原则来订合同,因为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这种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的。

第二个特征呢,我们讲合同是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说它有一种意思表示的,你想去买一辆汽车,你内心有这样一个主观上的动机,有这样的目的你想买一辆汽车,然后你得把你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我们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我们讲它的本质是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它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合同的目的,它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的目的性很清楚,就是说你订合同,通过这种合意来订立一个合同,它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在我们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后果,所以它跟一般的生活行为就不一样。

比如说今天我们约好了,约好一个朋友说咱们晚上一块吃饭去,它也是个约定,也是双方可以说是意思表示一致,可是这并不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方没有去赴约,他毁约了,我们也可以说,我们顶多说这个人不讲信用,对不对,说

好了,答应的事情不去做,但是它不会有法律上的后果,通常而言说,但是比如说我们订了个合同,说你卖给我一辆汽车,最后你不能交货,或者你交的货不符合质量要求,那就有法律上的后果了,所以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

第四个特征,我们说合同是种合意,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双方完全是基于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最后一个特征,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就是合同一旦达成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的话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会承担违约责任的。

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上的合同。由于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表示的一致,平等协商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安排,一种协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社会资源的配置,商品的流转,甚至包括技术、劳务、生产力、资本等等这样一些生产要素的组合流转,基本上都是通过这种合同的方式,通过主体之间、企业之间、公司之间、个人之间这样一种平等协商,或者是这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流转,所以我们可以说合同法它是这个市场经济的一种基本的交易规则。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回到刚才那个案例,我们看看订合同有什么形式来订?合同的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所以说你只要有合意就可以达成合同,但是,关键这个问题就说,你怎么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一种合意,达成了一种权利义务的安排、一种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当事人之间以什么形式来订合同,法律本来是不进行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关于订立合同的形式的问题,我们国家合同法也是采取了一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订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合同法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这就告诉我们,平常订合同最常用的两种,一个叫做书面合同,书面形式,一个叫做口头合同,以口头的形式订合同。

口头这种形式它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事实上很多一些生活化的合同,日常生活当中的合同其实都是口头的,它不必要去订立书面的,你去商店买一包面包,这是个买卖合同,但是你跟商场说我们之间来签一个书面的合同,这个面包叫什么名称,多少钱,买卖双方都是谁,什么时候订立的,根本就不必要,但是口头合同有它的缺点,它的缺点就是我们讲的“口说无凭,查无实据”,一旦出现了纠纷,你怎么来证明你们双方之间曾经有过合同,特别是这个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比如刚才那个租赁合同,租金是多少,租期是多长时间,租金怎么支付,你就很难来举证的。

我们说你坐个车,打个出租车,它是个口头合同,最后你说你丢了个东西在出租车上,你要找这个出租车司机去,这个出租车去,你总得有个发票吧,能够证明你坐那辆车的,它是个证据了。

我们刚才那个案例当中,你怎么来证明?他就更困难一些,当然他可能能想办法找一些旁证,比如说假定他的租金是按月支付的,他曾经付过租金,对方打了收条,今收到小明同志第一个月的租金三百块钱,好,那还好一点,这就证明你们

之间曾经有过租赁关系,但是接下来你要证明租多长时间,你就很难证明了。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比较长期的、大宗的、连续性的、反复的这种交易,最好我们提倡用书面合同。

当然你说双方都互相很信任,我们没有必要签书面合同,那你是双方自愿的,这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一方比如说提出来了,你要跟我签合同,咱们必须订书面合同的,那就必须按照这种要求来的,因为如果对方不同意,你们就达不成合同,所以企业之间的合同最好是用书面形式的,即使是私人之间的,我们讲长期的、反复的交易,或者说大额的交易,标的比较大的交易,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它便于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把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写得很清楚,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二个一旦发生了纠纷,它也便于我们按照这个合同条款来确定双方的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其实也有很多种的,比如说有合同书这种形式,所谓的合同书就是一种最正规的,最规范的一种书面合同,比如说租赁合同,当事人(是谁),然后分成多少条,租金条款,租期条款,标的物条款,转租条款,装修条款等等之类的,一条一条地写,这就是所谓的合同书,最后双方签字盖章。

除了像这种合同书以外,其他一些达成合同的方式,也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比如说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甚至包括像我们现在讲的电子邮件达成的,那也是个书面合同的。

除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以外,合同法还有个叫做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一般是讲根据这种生活惯例或者叫做商业惯例、交易惯例推定出来的双方之间有一种合同关系,可能既无书面的合同,甚至连口头的合同都没有,但是双方的行为足以证明,而且根据这种交易惯例、商业惯例,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有一种合同关系的,这认为是推定的形式、推定的合同。

所以像咱们刚才讲的这个案例当中,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没有?有。它是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一种合同,租赁合同,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形式,所以小明如果想赢这个官司的话,他就得找很多的旁证来证明,他们曾经达成过一个关于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元的,这样的一个证据,比如当初谈的时候有没有朋友同学跟着一块去谈的,还有比如说我刚才讲过,他是不是已经付了几个月租金了,已付租金的这些凭证,这些都是一种证据证明,那么作为房东来说他不想租了,他说我们之间没有合同,或者我们之间有合同,或者只是说两个月、三个月,那么他来举证证明自己这种主张,但是显然在这个案例当中,房东他这种主张更多是消极性的主张,他认为没有一个关于每个月租金300元,租期一年的合同,他是个消极主张,他很难举证的,或者这种举证责任来说,小明比如说作为原告去起诉,因为他有证明我们之间有合同,他现在提前把我赶出去,他毁约了,他违反合同,所以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小明这边,因为他是个积极主张的,当然如果反过来,你让我搬出去我不搬,现在房东可能他作为原告来起诉,他说你非法侵占我的房子,你得搬出去,那么对方可以抗辩,说我们是具有租赁合同的,我是合法占有,这种继续性的合同,但由于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它的这个权利的保护就会有一定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