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学术报告综述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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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3年10月20日晚7点,应山东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于逸夫法学楼316报告厅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无效合同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副教授主持.此次报告主要从学理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阐述了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首先,刘凯湘教授分析了无效合同的制度价值,即通过公权力保证合同自由的实现,维护市场交易的自由性.接着,刘凯湘教授以合同法52条为例,着重讲解了无效合同的认定事由,将无效合同的认定形式归纳为法官自

2013年10月20日晚7点,应山东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于逸夫法学楼316报告厅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无效合同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副教授主持。

此次报告主要从学理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阐述了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首先,刘凯湘教授分析了无效合同的制度价值,即通过公权力保证合同自由的实现,维护市场交易的自由性。接着,刘凯湘教授以合同法52条为例,着重讲解了无效合同的认定事由,将无效合同的认定形式归纳为法官自由裁量和立法规定两种情形,认为合同法52条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作出了列举性式规定,并无兜底条款,而在实践中,法官基于鼓励交易等原因,往往进行扩大解释。

刘凯湘教授指出第52条第1款,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具有不彻底性,因而在司法适用中很少出现;至于第2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的情形,刘教授对恶意串通的范围,恶意的界定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对于第3款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刘凯湘教授详细解读了“什么是合法形式”、“如何判断其非法目的”等问题;在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分析中,刘凯湘教授认为此项条款具有很大的囊括性。

最后,刘凯湘教授就除当事人外其他人能否提出合同无效,法院、仲裁机构可否主张合同无效等问题进行了个别阐述。

提问环节中,在场同学就恶意串通,侵权立法,当事人单纯知情的恶意等问题向刘教授进行询问,得到了耐心、详尽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