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画家朱法鹏 大画家状告凤凰出版社获赔万元 南京中院公布去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17-08-2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扬子晚报网4月26日讯(通讯员 中苑 记者 罗双江)大画家戴敦邦状告凤凰出版社,获赔万元;虚构"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为自己产品贴金,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被判承担合理费用两万余元.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南京中院昨天公布了2016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和单位,提高尊重智力成果.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大画家状告出版社获赔万元1994年6月,被告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前身江苏古籍出版社,以下简称凤凰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红楼梦>新校注本中,经我国著名国画家戴敦邦同

扬子晚报网4月26日讯(通讯员 中苑 记者 罗双江)大画家戴敦邦状告凤凰出版社,获赔万元;虚构"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为自己产品贴金,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被判承担合理费用两万余元。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南京中院昨天公布了2016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和单位,提高尊重智力成果、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大画家状告出版社获赔万元

1994年6月,被告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前身江苏古籍出版社,以下简称凤凰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红楼梦》新校注本中,经我国著名国画家戴敦邦同意,使用了其创作的4幅画作,其中含《西厢记妙词通戏语》、《秋爽斋偶结海棠社》。在该书中注明"戴敦邦 插图"。当年5月21日,戴敦邦分别领取了4幅画作稿酬费600元及4幅画作翻拍费240元。

2000年9月,凤凰出版社出版的"教育部中学语文教学大纲课外阅读推荐书目(高中部分)《红楼梦》"一书的封面、扉页上使用了戴敦邦《西厢记妙词通戏语》画作剪切后的图案;在封底、书脊和书籍前部使用了戴敦邦《秋爽斋偶结海棠社》画作剪切后的图案。该书使用涉诉图案没有为戴敦邦署名,亦没有保留戴敦邦印鉴。2015年9月2日,戴敦邦自上海某音像制品公司购买了上述教育部课外阅读推荐书目《红楼梦》一册,价格36元。

戴敦邦认为,涉案书籍上没有为自己署名,凤凰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诉前,戴敦邦曾要求与凤凰出版社和解处理,但出版社迟迟不予回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出版社在相关报纸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凤凰出版社认为,2000年该社修订出版《红楼梦》一书时再次使用戴敦邦的画作,是对专有出版权的合理使用。对戴的作品进行剪切系根据美术装帧设计的要求,并不侵犯戴敦邦的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没有给戴敦邦的作品造成价值贬损,更未对戴敦邦的声誉形成负面影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凤凰出版社提供的稿酬审批单、稿酬通知单及《红楼梦》新校注本等证据,仅能证明戴敦邦对其在《红楼梦》新校注本中使用创作的四幅画作的许可,并无证据证明戴敦邦许可其在教育部课外阅读推荐书目《红楼梦》中使用其画作,且出版社在该书中使用的是剪切的图案,没有为戴敦邦署名。

凤凰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戴敦邦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酌定出版社赔偿戴敦邦经济损失1万元,并在相关报纸中缝以外版面刊登致歉声明。

宜贡坊虚构专业机构被判承担维权费用

原告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织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织锦委员会)成立于1982年,是一家专门从事全国织锦学会交流、理论研究、技术推广和书刊编辑,且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社团机构。被告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以下简称宜贡坊)成立于2005年3月,经营范围为云锦生产、加工及销售。宜贡坊织造厂以"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监制的名义,在其出售的产品出具"收藏证书"。

织锦委员会认为,该为会员从未给任何单位监制产品,也未给任何单位产品出具收藏证书,宜贡坊在有关产品上盗用该委员会名义对产品进行监制和出具收藏证书的行为,侵犯了该委员会的名称权,而且也是一种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请求判令宜贡坊立即停止发放并销毁盗用该委员会名义出具的产品监制"收藏证书",不得继续印刷及使用,立即停止侵犯该委员会名称权的行为,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该委员会损失及有关维权费用17.3万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宜贡坊产品附带的收藏证书落款注有"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经查,我国根本不存在"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这一社团组织,该组织系宜贡坊虚构。将这一看似权威却并不存在的组织附加在其销售的产品上,宜贡坊的目的是给普通公众造成产品经过了权威学术机构认证,产品质量更为优良的误解,该行为实属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同业其他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及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故宜贡坊的该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

织锦委员会为关于织锦艺术的专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社会认知度、辨识度不高,一般普通社会公众并不知晓织锦委员会的简称,织锦委员会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简称即为"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现该委员会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无法认定"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织锦专业委员会"的简称即为"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名称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院还认为,原告为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与被告之间并无竞争关系,故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原告积极制止被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积极肯定。

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基本的商业道德;故原告因制止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应予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宜贡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印制、使用以"中国织锦专业委员会"名义出具的"收藏证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理费用22040元。

链接:南京2016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南京亿康医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余述南诉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史志怀、杨瑞嘉、杨东、周干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张民阁诉新沂市新安镇元丰化肥销售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南京沃持贸易有限公司、夏冰、深圳市郎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捷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戴敦邦诉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织锦专业委员会诉南京宜贡坊云锦织造厂虚假宣传纠纷案

徐某某、厉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