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杰保险 (周文杰)农业保险存在五大缺陷 地方版细则亟待出台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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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农业保险存在五大缺陷 地方版细则亟待出台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周文杰[微博]2007年,中央财政出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数据显示,自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61亿元.而在此期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也从2006年的8.5亿元直线上升至2012年的240.6亿元.今年3月1日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则结束了农业保险无法可依的现实.一.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目前的农业保险经营一派热闹景象.笔

农业保险存在五大缺陷 地方版细则亟待出台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周文杰[微博]

2007年,中央财政出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数据显示,自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61亿元。而在此期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也从2006年的8.5亿元直线上升至2012年的240.6亿元。今年3月1日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则结束了农业保险无法可依的现实。

一、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目前的农业保险经营一派热闹景象。笔者在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中发现,农业保险的发展,依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农业保险的补贴机制仍不健全

自2007年中央财政第一次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列为预算科目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算安排力度,预算安排资金从2007年的21.5亿元增长至2011年的97.06亿元,年均增长45.

8%。补贴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料、棉花等15个品种。吉林省自开展试点以来,保费实行中央、省、县(市、区)三级财政补贴和农民自交保费。中央财政补贴采取敞口政策,没有额度限制,但省级财政和多数粮食主产县受自身财政资金的限制,对农业保险补贴采取额度限制。财政补贴的额度限制,使大部分农业土地依然没能享受到农业保险的政策利好。

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是第一批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省市。自2007年试点开始,吉林省规定,对于农业土地参保范围限定在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之内,这仅占全省耕地面积的40%左右。大面积的粮油作物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贡献,但依然没能享受到农业保险的惠农政策,大部分作物的风险依然裸露。

同时,由于受财政补贴资金的限制,中央补贴的育肥猪、森林保险以及木耳、蘑菇、肉牛、梅花鹿等农民参保愿望较高的险种没有开展。此外,由于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有限,近年来,吉林省各地接连发生承保收费工作紧急叫停的情况,甚至一些县(市)被迫退还了一部分已收取的农民保费。

2、农业保险经营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由于农业保险对政府、保险经营者和投保农户三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三方关系的处理方面的规定不明确,使保险关系处于扭曲状态。在很多情况下,基层政府决定着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盈亏,也决定着农民可以获得的赔款多少。

每当遇到较大灾害时,一些基层政府频频向保险公司施加压力,要求获得更多赔付。一些新闻媒体由于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认识不够,对农业保险相关报道违背政策,在很多情况下影响了保险基本原则的贯彻,也正在损害这种保险的可持续性,阻碍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

3、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防不胜防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道德风险问题主要存在于投保人之中,而农业保险由于存在特殊的三方主体关系,道德风险不仅在投保农户中存在,在保险经营人员中存在,也在基层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组织和协助工作的人员中存在,使承保、理赔的准确性、真实性无法保证。

农业保险一般通过农经部门代理开展,农经部门又主要通过村干部(主要是村会计)来收取保费。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展业链条。正是这种多层次的渠道,一方面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承保,提高承保效率,但同时,也出现新的道德风险。有的保险经办人员通过替保、冒保骗取国家的财政补贴受到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有的基层政府要求保险公司无灾或在免赔范围内也要赔付。

农业保险逆选择投保比较严重。我国目前除浙江之外,普遍没有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一个险种实行全省一个费率,这就导致高风险地区的农户投保很积极,低风险地区的农户就很不情愿参保。农民往往选择风险较高的地块投保。

4、查勘定损难以到户

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常年承保农户在200万户左右,承保地块1000多万个,每个农户投保地块少则3-5个,多则几十个。如遇到大面积严重灾害,由于查勘时间短(8月下旬到9月末1个月时间)、工作量集中,一方面很难完全精确地确定每户的出险标的;另一方面,很难精确地确定作物损失程度,定损主要是凭借农业技术方面的专家靠经验估测,农作物损失一成半成是很难区分的,这就使农业保险的定损不可避免地产生与实际损失不符的情况。

5、保险经营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依然缺乏

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领域的步伐明显加快。今年4月以来,保监会已经批准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国寿财险、阳光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保险、泰山财险、安邦财险等十几家财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北京、四川、山东、湖南、江西等省市。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具备经营农业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已经达到了25家。 不仅是新成立的地方性保险公司,如四川的锦泰财险、江苏的紫金财险、山东的泰山财险,老牌的保险公司也是积极进入农业保险领域。

今年初,平安财险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关于在北京、陕西等十六个省或直辖市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请示》,目前北京、湖北、云南、贵州4地已得到批复;太保财险在北京、山东、河南、广西、湖南、内蒙古、天津以及云南的分公司也陆续获批开展农险业务。

虽然这些公司态度积极,也都拿到了所谓的市场准入资格,但是,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农业保险来说,这些公司的专业的人、机构、制度、流程等,岂是一夜之间就能够健全的?而造成这种一窝蜂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制定地方性农业保险条例细则的建议

虽然国家已经颁布《农业保险条例》,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且目前的条例本身主要是原则性规定为主,上文各种问题的存在,主要还是缺少针对性的法规,无法可依。因此,笔者认为,各省市亟待需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以推动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关于地方性细则的内容,笔者建议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调整完善农业保险组织管理架构。随着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的不断深入,业务领域(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等)不断扩展,有必要明确或设立专职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或者在现有政府机构中设置农业保险专职部门。

建议省农委设立农业保险管理处,专职负责农险相关事宜。加强与完善农业、林业、畜牧、气象等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责。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农业、畜牧、林业部门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灾情查勘、定损、理赔鉴定和技术服务工作。气象、水利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做好能繁母猪和奶牛配戴“耳标”工作,配戴“耳标”后方可按照养殖业保险相关条款进行投保;在发生《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规定病害时,畜牧兽医部门应督促养殖户将动物尸体作无害化处理。

建议由省政府出资建设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厂。

2、建立经营主体考评制度,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一是全省范围建立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准入与退出制度,明确准入与退出条件。二是县级政府根据“双向选择”原则确定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换,在当地的经营期限至少在三年以上,增加经营稳定性。三是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考核办法》,对经营主体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奖优罚劣,提升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3、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风险隐患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将风险防范端口前移。基础信息实行无偿服务。

4、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目前,农作物保险保障水平是2007年试点初期的农作物成本保障,六年来农作物种植成本增长较快。一方面,提高农作物保险金额。根据农民的需求,逐步由成本保险发展为以保障农产品(8.

00, 0.00, 0.00%)产量为主。保障水平可以分为保粮油产量的60%、70%、75%三个保障等级,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取消二轮土地承保限制,将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之外的其他粮油作物纳入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实现农业保险应保尽保,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国家的惠农政策。同时,明确各级财政补贴的比例数额及配套时限(如承保结束后30日内上划结束)。

5、鼓励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经营机构开展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保险产品,提高风险分担效率,降低费用成本。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补贴区域,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产业的险种,如吉林省人参保险等。农业保险产品范围扩展到对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农作物,如渔业、农机等。鼓励经营机构开展涉农保险产品,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扩大保险覆盖面。

6、加快农业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推动保险公司加强人员配置和知识培训,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要紧紧依靠乡镇农技推广部门和村组干部,协助开展保险展业和定损理赔。特别是查勘定损工作,建议实行挂牌专家制度,由政府统一组建农业保险专家队伍,树立权威性,避免理赔纠纷及事后上访事件发生。

7、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风险大,损害重,相应地,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也很大,如果没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旦受巨灾,农业保险的经营可能就维护不下去,农业保险事业就要受损。在国家巨灾风险制度没有建立前,建议各省市在本地区建立农业保险巨灾机制,以政府为主、保险经营企业为辅,切实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应对措施。

8、明确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利益。我国农村和农业正值大变动时期,由于城市化加速,人口大量流动和土地流转,很多地方土地经营权人往往并没有经营和耕种土地,实际耕种者(承租人)才是保险标的风险损失的承担者。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保险利益和获得保险赔偿的享有权,应当在条例中明确和规范。因为,如果经营权人投保,并在标的因灾受损后,由其获得补偿,就会有违“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9、明确代理渠道的责权利。通过立法,实现农业保险政府管理与渠道代理的权责分离。明确代理渠道职责、代理费用使用等各项标准,充分发挥代理渠道的组织推动作用,实现代理部门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在农村的有效对接,实现技术服务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由多家保险机构承办农险业务的县(市、区),县农经部门要完成综合、协调、指导、调度等具体工作。乡农经站要组织完成承保培训、收费、汇总及出险报案、报灾报损、查勘等职责,村代办人员(村文书)应认真完成承保收费、信息采集、签字确认、报案、报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