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562号 襄政〔2016〕33号 襄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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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按照襄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34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经县政府常务

按照襄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34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文化广场改造提升项目涉及的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图书馆大楼及底层商铺、剧院楼门厅楼及观众大厅,共涉及单位3个及个人8户(具体户名详见附件),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为4931平方米。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后,3718.52平方米(约5.5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本次征收由襄城县国土局组织实施,并委托襄城县文化和广播影视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四、具体补偿及奖励办法按照公布的《襄城县文化广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自本决定发布第二日起可以签订《襄城县文化广场提升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本项目设定的搬迁期限为30天,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1月13日。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襄城县文化广场改造提升涉及征收房屋单位、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