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闽旭审判 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一审被判死缓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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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28日电(记者张晓晶.赵仁伟)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7日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闽旭1955年出生,山东省沂水

    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28日电(记者张晓晶、赵仁伟)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7日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

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闽旭1955年出生,山东省沂水县人,大学文化。

1991年起先后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地委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     2006年8月25日,何闽旭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免去安徽省副省长职务。

因涉嫌受贿犯罪,2006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立案侦查,2007年4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5月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据了解,何闽旭当庭没有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