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依法治国 李 林: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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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为了在党的领导下,落实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治国理政的主体.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不是为了限制人民权益,而是为了借助法律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人民是党治国理政的力量源泉;决定了党治理国家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

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为了在党的领导下,落实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治国理政的主体。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不是为了限制人民权益,而是为了借助法律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人民是党治国理政的力量源泉;决定了党治理国家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充分体现了人民在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确认了这一基本原则,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内在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全面依法治国,政治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把亿万人民动员和组织起来,积极投入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的伟大事业中,才能充分实现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话,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

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含义。一是在国家治理可以采用的多种方略和方式如道德建设、发动群众、依法治国、经济和行政手段、思想教育、纪律规章、乡规民约之中,依法治国是首选的、基本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主导的、基本的治国方式。

二是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并不排斥政治领导、组织保障、方针政策指导、发动依靠群众、思想政治教育等的使用,而是强调应形成诸种方略共治的国家治理体系,其中依法治国是基本的、表现为国家意志和制度化安排的主要治国方略;把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不排斥道德规范、纪律规范、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乡规民约等方式方法的作用,而是强调应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经济、行政、纪律、规约等规范手段,形成由多种方式方法共同构成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综合治理体系,其中法治是基本的、具有底线边界警示功能的主要治国方式。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法治不是万能的,依法治国不能包打天下,但没有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万万不能的。

我们既要防止法治万能主义,也要警惕法治虚无主义。三是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表明我们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从治国理政的道路和方略上排除了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多党制和"宪政"的可能性,否定了封建专制独裁和人治。应坚持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的价值定位,同时重视综合治理的共治功能。

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功能。首先,对于党和国家事业而言,依法治国就是要树立法治权威,构建法治秩序,提供法治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党要保证国家统一、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需要发挥好依法治国这个治国基本方略的作用,用好法治这个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都需要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其次,对于公权力而言,依法治国就是要管住关键少数,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权力腐败归根结底是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权力异化,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对人权的最大侵害、对执政党权威的最大损害,因此依法治国必须依法治权,在依法授权的同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依法治国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领导干部自身及其权力的运用必须接受法律约束,自觉依法办事、守法用法。

第三,对于全体人民(公民)而言,依法治国就是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落脚点。

在我国,人权既是一个政治话语和意识形态概念,又是一个宪法法律概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民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的宪法化、法律化表现形式,是人民幸福、人民利益、人民尊严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治化。

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幸福最根本的体现,就是每一项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得到切实尊重和有效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尊严、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作者李林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